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0-12-23 09:44:35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3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三、基金的发售 ............................................................................................... 12

四、基金备案 ................................................................................................... 13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计价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的时间开始办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

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E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偏离度 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C类、E类基金

份额不参与升级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C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降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每份

E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

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按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

值确定。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E类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在T+1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

将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或B类份

额或C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1.00元,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发生上述1到7项、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或B类份额或C类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除因上述1-6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

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

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A类/B类/C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时,即认为E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A类/B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C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类/B类/C类基金

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A类/B类/C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A类/B类/C类基

金份额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

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

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或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应

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十七)基金的冻结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八)E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七、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A类、B类和C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和每

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

每100份B类/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

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

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

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C类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上述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

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大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

础。货币市场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

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

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

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

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主动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总体特征。主动是相对被动投资而言,

强调通过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为投资者控制风险和创造稳定收益。稳健是强调主

动投资必须重视控制风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言,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兼顾自下而上的方式。其中,自上而

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

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期

限结构和品种结构,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体投资对象的

价值分析,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

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2)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4)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五)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

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

下,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除企业债

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前,本基金不投资于交易所的债券;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1)、(6)、(12)、(18)、(21)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1、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1

-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

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标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1、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高流动性: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流动性高;投资者在交易基

金时无需支付费用,变现成本低;

3、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

益率。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消。

十四、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

面值。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

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G÷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

付,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

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待

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

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若投资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

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

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4、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

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

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5、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

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

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6、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

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以

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

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

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为准。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

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

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

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或多方均违反基金合同,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

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因共同违法或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非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

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并

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A类、B类和C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和每

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

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

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

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

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C类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上述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

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待

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

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若投资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

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

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4、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

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

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5、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

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

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6、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

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以

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

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

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为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G÷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

付,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大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

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前,本基金不投资于交易所的债券;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3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除上述(1)、(6)、(12)、(18)、(21)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调整,使之重新符合上述限制的要求。

(三)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

面值。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

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外的情形,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

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