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4-20 03:18:37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2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2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

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

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

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买入股指期货

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

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

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

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

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

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

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

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后寄

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续按原

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

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

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三)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和合理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

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

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执行,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

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

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

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

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

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和其他产品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

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T-2日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

应付资金(含T-2日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赎回费、T-2日基金转换转出款

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

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并提供企业银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查询。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

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

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

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剩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

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