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10-29 06:10:37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2日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12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3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5

五、清算与交割19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20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20

重要提示

1.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5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本基金于T日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本公司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本公司将优先确认T日场内份额认购申请,确保场内份额累积认购规模不低于2亿元(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当发生上述“末日比例确认”情形时,本公司将对T日的所有认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场内与场外的确认比例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场外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场外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及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将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2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9.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是1元的整数倍。如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1.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10月29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等规定网站上的《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发售代理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官网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官网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15.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垂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科创板股票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退市风险,以及净值波动较大等特有风险;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除了上述风险外,还面临因参与战略配售而需要面临的股票锁定期的风险,可能因锁定期的存在而导致基金不能及时如愿卖出股票进而招致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广发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科创板两年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广发科创

扩位简称:广发科创板

基金代码:506007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

本基金对场外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认购金额(M)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普通投资者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08%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02%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费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所得份额+利息折算所得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所得份额+利息折算所得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认购所得份额为98,864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23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0.2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份基金份额,并获得0.23元退款。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将由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皆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是1元的整数倍。如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

(一)场外网上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2日15:00前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申请。每个交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交易日的申请,15:00后的交易申请将作为下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理财通卡(带银联标志)、兴业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通联支付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场内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场内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认购业务受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投资者应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非网上交易)认购。

(一)场外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30,13:00-16:3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⑥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⑦《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⑧《投资者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⑨《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注: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年金、QFIIQFII等“专业投资者”免提供)

⑩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此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机构信息采集表》

注:①-?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网公布的《广发基金直销中心开户及交易业务办理步骤(机构版)》,或致电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咨询。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跨行大额支付号:102581000013

同行大额支付号:25873005

②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26374407720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大额支付号:104581003017

③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190050191066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078

④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846007880180000312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

大额支付号:310290000169

⑤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9410100100251456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581000070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广发科创板两年定开混合”,并确保在募集截止日16:30前到账(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

③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二)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场内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场内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认购业务受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投资者应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网点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程才良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