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06-10 06:15:34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终止与清算..............................................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

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

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

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

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

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

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

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格菘先生,经济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广

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广发集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7月23日)、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18日)、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18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级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9日起任职)、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7月5日起任职)、广发双擎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日起

任职)、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5日起任职)、广发科技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任职)、广发行业严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26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江湧,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6年5月26日;陈仕德,任职时间为

200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13日;李险峰,任职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8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

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

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

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

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

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

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

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197.42亿元,比

去年末下降4.5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四十九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

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

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

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

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

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

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

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

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9899131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 注册登记机构

1、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2、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刘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4年12月20日到2005年1月2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类基

金份额。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

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

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

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5年4月29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2703;场内简称:广发小盘LOF)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A类基金份额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恢复上

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

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

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于2005年3月14日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申购业务,于2005年4月29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

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7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资产。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07%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A类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申请,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

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 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 25%

手续费 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C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和分配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天 1.5% 100%

7天≤N<30天 0.50% 100%

N≥30天 0 -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

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A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A类份额申购费用 100,000/(1+1.5%)×1.5% =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A类份额 98,522.17/1.0168 = 96,894.35份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C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C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18元

C类份额申购费用 0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申购C类份额 100,000/1.0018= 99,820.32份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

(3)赎回金额

A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C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53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53×0.5% =52.77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53–52.77= 10,500.23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者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场内办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 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于2005年8月25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

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率为:同场外赎回费率。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

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

1.5%,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半,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份额基金单位净值

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卖出,但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区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0-15%,现金大

于等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股票投资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小市值成长导向型,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

小市值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

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

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一级库的建立主要经过下

面两个步骤:

1)从全部股票中剔除下列股票:

*ST公司股票;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有关媒介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受操纵的公司股票。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通过考察企业的基本面状况,筛选

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全面评估企业价值的系统。广发企业价

值评价系统中各项指标的选取遵循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

合的原则,能够有效的对行业内的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

处行业环境。四类指标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财务状况类指标

该类因素考察反映了企业资本、资产、资金的运用情况、增值或消耗的程度,用以评价

公司持续发展的财务可行性。

经营管理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中人和制度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核心竞争力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掌握的核心资源、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性等因素

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行业背景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企业潜在的扩张能力、反收购接

管能力即持续生存的能力。

在研究团队深入研究结合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提交行业内质地优良公司的名单,确定备

选股票的主要范围。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筛选出的公司进入一级股票库。

(2)二级库的构建

首先根据风格指标对一级库股票进行筛选,然后依据研究团队对入选股票进行“自下而

上”为主的全面调研,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二级库。二级库

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风格选股指标:流通市值

本基金的风格指标是小市值指标。本基金对小市值公司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

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

通市值50%的股票归入小市值公司股票集合。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

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市值集合。

本基金在每半年调整确定的小市值股票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当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不在小市

值股票范围内时,本基金不能增加投资于该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一级库中不符合流通市值要求的股票剔除在考察范围之外。

2)基本面考察

在构建一级股票库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应用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较

为全面的基本面评估。在构建二级股票库的时候,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小市值公司的

特点,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下列基本面因素进行重点考察。

①公司治理结构考察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小市值公司相对来说,公司发展受管理层或者实质控制人的影响

比较大。因此,本基金非常重视考察下列因素:

公司实质控制人是否拥有上市公司之外的重要经营实体,它们发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的可能性;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尤其是资金控制是否严密,尤其重视有无资金挪用、担

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管理层是否稳定;

实质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诚信记录;

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

②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对于小市值公司来说,主营业务往往相对单一,对某项业务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对

其主营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察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合理判断该公司投资价值的重

要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依据下列因素来考察其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细分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的地位;

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从事该业务的历史;

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③行业发展背景

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发展的周期规律及其他重要因素。

④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技术、营销等环节存在的风险;

公司内部控制尤其是资金控制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公司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考察。

3)成长性的主要考察因素

对于进入一级库且满足流通市值指标要求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根据“自下而上”为主的

分析流程,对其进行详细的基本面分析,重点考察其成长性,根据研究分析结果,筛选出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二级库。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在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成长性定位于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率。当主营业务利

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当主营业务收入

比较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提高。真实的、可持续

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还要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因此本基金将预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

标。

研究团队对上述两个方面考察的基本分析方法如下:

①主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判断一个小市值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依据是其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

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对于中小公司,尤其是处于起步初期的成长性公司而言,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主营业务

收入的成长更能体现公司未来的盈利潜力;

分析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重要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历史数据,而主营业务

收入的历史财务数据难以操纵,相对真实。

本基金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方法:

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预期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历史财务指标具有客观、定量的优点,尤其是当公司

的基本因素相对稳定的时候,历史的增长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产能的扩张。公司的产能扩张是生产型企业产量提高进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方式。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将密切关注公司产能扩张计划,新项目的投资进展,公司产能扩

张的制约因素及实现程度。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公司产能能否转化为销售收入,还要看主导产品的供求状

况。在一个新需求产生的初期阶段,成长性非常高,而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比较少,提

前意识到新需求的公司往往能占有市场的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反过来,对于一家

产品老化的公司而言,从历史增长率和当前盈利能力看,表现良好,但却无法在未来保持这

一增长率。

行业竞争格局。行业竞争格局是决定公司主营收入增长的外部因素。与行业竞争对手相

比,公司处于何种竞争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的多寡、竞争策略和相对实力往往决定着行业的

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的市场份额相对变化。

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产品的差异性是公司避免残酷的价格战、保持较高定价能力、

留住重要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础。因此,公司重要产品与行业内竞争产品的差异性

或者替代性是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

在研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

周转率指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公司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与主营收入关系的财务指标。存

货周转率的异常下降,意味着销售形势的变化,是主营收入增长趋势变化的信号。应收账款

周转率反映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速度,揭示了主营收入的质量。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关

注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化,准确把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辅助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有助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将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辅助指标。

应用历史财务数据具有客观、容易获得的优势,但历史数据往往不能完全预示未来,尤

其是财务状况变动较大的小市值公司。因此,本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进行全面的基本面分

析基础上的经营业绩预期。除了收入增长因素的影响外,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要受盈利能力尤

其是销售毛利率等因素的制约。

为了更好的进行预期,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预期方法:

充分利用较为全面的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平台,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科学

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动态监控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以更好的进行预期;

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研究积累的基础上明确不同

上市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这些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动态跟踪,以提高预

期精度。

③其他因素

主营业务成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是影响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但影响公司成长性的

因素非常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察下列因素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净利润增长率及变动趋势;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竞争能力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公司的应对策略;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

4)构建程序

二级股票库构建具体流程与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本基金的小市值指标选股。

初次建立:行业研究员依据个人对所覆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见解,对上述符合本基金风

格指标要求的股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筛选符合二级股票库的股票特征之股票,并对

选定的公司给出当年和第二年的业绩预测与成长性预测。

行业研究员将上述股票提交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小组、研究员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上述股票是否进入二级股票库。如果会议成员对候选股票名单没有异议,

则候选股票确定为初始二级股票库的股票。如果任何成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股票有异议,

则采取讨论并表决的方式决定该股票是否入选。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的股票即可进入二级股票库。

对进入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必须接触到公司高层人士)并提交调研简报;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对于半年以上没有被跟踪研究的股票,则自动剔除出二级股票库。被自动剔除的股票要

再进入二级股票库,参照二级股票库的动态更新原则进行。

在研究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二级股票库可随时不定期地动态更新。但研究员所提出的任

何有关向二级股票库添加股票的建议,都必须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答辩讨论和表决。

研究员在将股票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答辩讨论之前,必须在近期对该股票进行过实地

调研,并提交深度研究报告。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在讨论任何拟添加进入二级股票库之股票的研究报告时,主要就该股

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并判别研究员是否对涉

及该股票投资的全部因素都有所把握和了解。同时,我们注重研究员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而不会仅限于依据某种价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定量结果。

答辩过后,经过与会人员表决、并经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该

股票可以进入二级股票库。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资产配置和债券分析。分述如下:

(1)利率预测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

动的合理敏感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政府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选择并对市场利率

变动产生深远影响。

1)短期利率预测

对于短期利率预测,密切注意市场新的利率信号或其他价格敏感性指标。新债券的发行

利率及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会调整原有市场债券的收益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会引导

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回购利率的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会让市场利率及时做出反应。

2)长期利率预测

关注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过程,通过预测长期利率,可以发现长期利率与GDP增长率、通

货膨胀率之间的关联性。

3)利率预测与久期管理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如果预

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买入长久期的债券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

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

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

资风险。

(2)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头寸。要运用收

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线变换可以分为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两种。平行移动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和向下

平行移动两种;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陡峭的收益曲线、转折的收益曲线(包

括左偏和右偏两种)及蝶式转换(包括正式和反式两种)。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

收益曲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总体上说,主要有三种收益曲线策略:一是子弹策略;构

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二是杠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

中到两个相对极端期限;三是梯子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从我国收益率曲线结构上看,考虑到如下原因:①物价水平、投资收益率仍然在低位运

行;②适当的货币供应增长趋势没有改变;③长期资金供给较为充裕,长期金融投资工具供

给相对不足,可以预期国债的收益曲线走势为:长期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上升空间较大。长短

期国债利差逐步拉大的可能性与日俱增。因此,我国的收益曲线变换可能呈现出平缓向上移

动的趋势。

(3)债券类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增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量一级、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并

拟订配置策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如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和收益性

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与金融债市场,这将是本基金债

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5、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

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

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

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天相小市值指数。

由于本基金小市值的定义方式与该指数一致,采用该指数为比较基准更具可比性。

五、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7)项规定的情

形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6月9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64,987,305.39 94.62

其中:普通股 9,364,987,305.39 94.62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2,004,617.94 5.27

7 其他资产 9,988,125.74 0.10

8 合计 9,896,980,049.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82,217,740.41 88.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5,424.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0,103,630.34 5.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2,624,340.00 0.6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170.6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64,987,305.39 94.8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661 圣邦股份 3,158,844 1,031,425,742.88 10.45

2 002459 晶澳科技 12,678,013 997,506,062.84 10.11

3 601012 隆基股份 12,598,591 909,492,284.29 9.21

4 002601 龙佰集团 35,414,099 819,128,109.87 8.30

5 601127 小康股份 18,009,682 775,316,810.10 7.85

6 300601 康泰生物 7,940,572 740,458,339.00 7.50

7 300014 亿纬锂能 8,399,535 677,590,488.45 6.86

8 300763 锦浪科技 2,667,671 559,250,548.44 5.67

9 300529 健帆生物 9,432,185 428,126,877.15 4.34

10 002324 普利特 28,175,678 347,687,866.52 3.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4,694.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853,431.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88,125.7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2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1.01-2012.12.31 12.13% 1.29% 1.97% 1.49% 10.16% -0.20%

2013.01.01-2013.12.31 -1.14% 1.42% 14.90% 1.40% -16.04% 0.02%

2014.01.01-2014.12.31 15.34% 1.26% 37.83% 1.20% -22.49% 0.06%

2015.01.01-2015.12.31 22.36% 2.66% 50.42% 2.80% -28.06% -0.14%

2016.01.01-2016.12.31 -14.87% 1.43% -17.48% 1.93% 2.61% -0.50%

2017.01.01-2017. 28.68% 0.98% -9.83% 0.94% 38.51% 0.04%

12.31

2018.01.01-2018.12.31 -26.00% 1.64% -33.63% 1.50% 7.63% 0.14%

2019.01.01-2019.12.31 93.19% 1.67% 26.61% 1.46% 66.58% 0.21%

2020.01.01-2020.12.31 74.32% 1.97% 23.49% 1.62% 50.83% 0.35%

2021.01.01-2021.12.31 1.86% 1.69% 15.99% 1.07% -14.13% 0.62%

2022.01.01-2022.03.31 -16.39% 1.62% -14.47% 1.54% -1.92%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66.95% 1.75% 524.30% 1.87% 642.65% -0.12%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3.18-2020.12.31 45.90% 1.78% 23.97% 1.41% 21.93% 0.37%

2021.01. 1.45% 1.69% 15.99% 1.07% -14.54% 0.62%

01-2021.12.31

2022.01.01-2022.03.31 -16.48% 1.62% -14.47% 1.54% -2.01%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3.63% 1.72% 22.99% 1.28% 0.64% 0.4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年2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

(1)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

(2)广发小盘成长混合C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其他应收

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财产。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托管人开

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误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

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基

金存在净值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六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

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

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4)上述第1项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中期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不低6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

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

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盘股票,可能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为60%,这可能使基金面临净值波动相对较高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浦发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

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定期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年以上,按照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

监管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

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

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7、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

准或备案,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

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行长:刘信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

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

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

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

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

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

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

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

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

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

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

理人予以免责。

四、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误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

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

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

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并由其对所发布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个工作

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

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

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三、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22-03-25

关于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3-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1-28

关于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1-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30

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2021-08-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小康股份(60112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7-0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