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2-07 06:12:02

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1

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9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

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

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10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5

第一部分绪言

《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

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投资

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

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

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

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

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

摩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AdvisoryCorp.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MSPChinaHoldingsLimited

(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

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

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及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及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

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

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

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

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本有

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裁,

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营

利性组织TheAssociationofHongKongForum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

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9

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裁。2010

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退

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二)监事

贺草先生,武汉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双学士,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伦

敦政治经济学院风险与随机过程硕士。曾在德意志银行英国总部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2011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英国公司,历任市场风险部、流动性风险部、风险中央职能部副

总裁。201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首席风险官。2020年2月加入基

金管理人,目前担任首席运营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6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

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

总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副总经理。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

高级基金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都会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4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

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

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21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深

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督

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14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TCL多媒体控

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财务

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

部总监,现任财务负责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梦琳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2年7月加入

基金管理人,历任助理分析师、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2022年1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多元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灵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李轶女士,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9月管理本基金。

葛飞先生,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管理本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

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

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

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

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

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

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

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

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

《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

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

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

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

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

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

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

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

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

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

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

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

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

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

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

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

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

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

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

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

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

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

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

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

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信建投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周楷钰

联系电话:1776120190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3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4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lt.toutou.com.cn

(4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5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6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6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6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6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70)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197号文

件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2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53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70,778,360.2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

合105,150.5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82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21年5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

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其

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

已有在本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除非该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

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793.65元,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4,482.24份。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可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95,238.10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5: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800.00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者开展不同的销售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T+1日的次年年度对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市场交易等权益类投资工具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普通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

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回购杠杆放大策略及其它辅助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

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趋势,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进而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

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前降低普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

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利率预测的结果,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的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

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重点

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对各种有信用风险债券的发行机构及

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

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

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构建信用债投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券评级跟踪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无债项信用等

级的信用债,主体信用等级应为AA及以上)。

本基金不同信用等级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①持有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30%-100%;

②持有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70%;

③持有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20%;

④本基金不可主动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的债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

析此类政策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的影响,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资产

负债率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券的信用评级和跟踪策略

本基金认为,发债企业良好的行业背景、可控的资产负债率及良性的可支配现金流是其

偿还债务的最重要基础。本基金在行业选择的基础上,对发债企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

考虑企业所在行业背景、行业地位、经营持续性、资产负债率、长短期负债配比及可支配现

金流等情况,以及股东、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管理能力,理性分析定价信用利差,实现信用债

较好的风险收益。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

估值。

(5)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

(6)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债券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资机

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

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

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

差异套利。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

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不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高于债券资产的20%。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结合相

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在构建股票市场股票投

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

析此类政策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的影响,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国家

政策扶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认为,上市公司持续的利润增长和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推动股票价格上涨的核

心动力。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从估值水平、现金管理、盈利能力和资

金周转四个方面,理性的分析挖掘价值低估的、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股票,争取最大程度地

赢得比较稳定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

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

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因

此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

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

(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

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

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又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28,243.60 13.42

其中:股票 14,228,243.60 13.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414,590.95 81.50

其中:债券 86,414,590.95 81.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2.33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60,617.65 3.17

8 其他资产 2,025,048.67 1.91

9 合计 106,028,328.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82,787.00 0.57

C 制造业 8,897,984.60 10.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8,071.00 0.6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40,860.00 0.8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47,835.00 2.44

J 金融业 1,284,746.00 1.5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960.00 0.3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228,243.60 16.9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1360 荣旗科技 3,000 280,800.00 0.33

2 002945 华林证券 18,500 279,350.00 0.33

3 600941 中国移动 2,800 278,544.00 0.33

4 688318 财富趋势 2,200 277,860.00 0.33

5 688663 新风光 9,900 277,596.00 0.33

6 003009 中天火箭 6,000 276,660.00 0.33

7 301152 天力锂能 7,500 274,350.00 0.33

8 688079 美迪凯 20,600 274,186.00 0.33

9 688090 瑞松科技 8,400 272,076.00 0.32

10 002897 意华股份 7,300 271,268.00 0.3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334,004.00 27.7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588,346.25 23.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192,335.89 31.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25,535.52 5.98

6 中期票据 12,274,369.29 14.6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414,590.95 102.9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380418 23亦庄投资MTN001(科创票据) 70,000 7,248,325.57 8.63

2 188446 21外运01 70,000 7,097,842.74 8.45

3 163226 20浦集01 70,000 7,090,129.31 8.44

4 148115 22鲲鹏K5 70,000 6,982,912.33 8.32

5 019703 23国债10 54,000 5,476,665.21 6.5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因此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

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023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对中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等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2023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84号)对中国银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

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没款。

本基金投资22中国银行二级01(2228006)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22中国银

行二级01的投资价值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上述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359.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689.3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25,048.6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大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0.88% 0.27% 1.87% 0.20% -2.75% 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28% 0.30% -1.93% 0.25% -4.35% 0.0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8% 0.18% 1.47% 0.17% -3.4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8.94% 0.25% 1.37% 0.21% -10.31% 0.04%

大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1.12% 0.27% 1.87% 0.20% -2.99% 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65% 0.30% -1.93% 0.25% -4.72% 0.0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37% 0.18% 1.47% 0.17% -3.8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9.89% 0.25% 1.37% 0.21% -11.26% 0.0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摩根士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投资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

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

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

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面临

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风险

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或是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

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

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

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

的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若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

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股票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

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

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

金投资的风险。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定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可能会加大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

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5)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以及最终变现价格均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2)、3)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既能投资股票,亦能投

资债券,因此股票、债券等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因此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

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以及无法退出的流动性风险。此外,当基金净值在运作过程中发生较

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投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内而无法赎回,面临资产

损失的风险。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主要存

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

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

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

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

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

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

市场)的交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

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

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

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若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⑦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40%;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2)、9)、

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摩根士

丹利招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托管人。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

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多

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7×24

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间

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

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消

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

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

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

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20日

2 本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1月20日

3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2月10日

4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2月15日

5 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2月15日

6 本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2月15日

7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2月18日

8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2月21日

9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16日

10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17日

11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30日

12 本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3月30日

13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30日

14 本公司关于公司官网在2023年4月16日部分时段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年4月15日

15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1日

16 本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2023年4月21日

17 本公司关于客服系统、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短信及邮件系统相关服务暂停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

18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4月26日

19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4月27日

20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更正公告 2023年4月27日

21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5月12日

22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3日

23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7日

24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7日

25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2023年6月8日

26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年6月8日

27 本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年6月8日

28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9日

29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9日

30 本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3年6月10日

31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16日

32 本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客服邮箱的公告 2023年7月10日

33 本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34 本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35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0日

36 本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0日

37 本公司关于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暂停的公告 2023年7月28日

38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8月29日

39 本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8月29日

40 本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41 本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29日

42 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5日

43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44 本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45 本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46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7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8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49 本公司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50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