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5月22日更新)

2024-05-22 10:09:00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5月2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5号)和2014年4月18日《关于嘉实薪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31号)的注册公开发售,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

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业绩.............................................................................................................................51

十一、基金的财产.........................................................................................................................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四、备查文件.......................................................................................................................107

一、绪言

《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

时修订或更新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

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或注册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年4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研体系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0年12

月30日任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1年1月

15日任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

日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任嘉实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7月25日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11日任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10月18日任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13日任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今任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8月21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

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魏莉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24日;李金灿先生,管理时

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18日;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

至2019年8月30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23日。

4、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CIO经雷先生,公司

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

总监(纯债)赵国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林洪钧先生、李卓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

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

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

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2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

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

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

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

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

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

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

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

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

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

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

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B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B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柴瀚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8日证监许可[2014]375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2014年4月23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

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1.00=100,0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1份

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十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

同的费率标准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合并投

资运作。A类、B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通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销售渠道名称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

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

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4年5月19日起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2023年4月18日起办理B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即:投资者可自2023

年4月18日起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入、定投)业务,自2023年4月19

日起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含转出)业务。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8日起办理E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即:投资者可自

2023年12月28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入、定投)业务,自2023年12

月29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含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

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不晚于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含转出)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含转出)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

金额的处理如下: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5,032.60份,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

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2)款第一段的规定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6)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2)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自2014年5月19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在直销柜台的基金转换

业务。

本基金自2020年3月27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自2023年4月18日开始

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自2023年12月28日开始办理E类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入、转出时除外。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

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

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转入;

(f)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g)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h)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入业务;

(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j)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

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e)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转出业务;

(g)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

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

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

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

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7)、(11)(13)、(14)条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

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

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

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7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895,197,839.15 44.45

其中:债券 3,895,197,839.15 44.4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0,416,042.12 10.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3,907,497,779.74 44.59

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10,826,011.31 0.12

5 合计 8,763,937,672.3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0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82,205,471.23 10.3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3.04 15.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6.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0.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6.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15.09 15.6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0,833,179.05 3.1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654,364,660.10 48.23

8 其他 - -

9 合计 3,895,197,839.15 51.4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

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2403041 24农业银行CD041 2,000,000 199,076,470.75 2.63

2 112309082 23浦发银行CD082 1,000,000 99,844,107.86 1.32

3 112319144 23恒丰银行CD144 1,000,000 99,837,680.82 1.32

4 112305097 23建设银行CD097 1,000,000 99,679,037.82 1.32

5 112371160 23成都农商银行CD118 1,000,000 99,674,618.44 1.32

6 112303083 23农业银行 1,000,000 99,672,979.72 1.32

CD083

7 112321384 23渤海银行CD384 1,000,000 99,640,994.36 1.32

8 112415086 24民生银行CD086 1,000,000 99,624,884.02 1.31

9 112494968 24南京银行CD057 1,000,000 99,526,244.42 1.31

10 112415122 24民生银行CD122 1,000,000 99,525,662.61 1.3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9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2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9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1.00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0,388,511.31

5 其他应收款 437,500.00

6 其他 -

7 合计 10,826,011.31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薪金宝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4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8480% 0.0019% 0.2367% 0.0000% 2.6113% 0.0019%

2015年 3.9605% 0.0069% 0.3500% 0.0000% 3.6105% 0.0069%

2016年 2.6581% 0.0031% 0.3510% 0.0000% 2.3071% 0.0031%

2017年 3.8534% 0.0014% 0.3500% 0.0000% 3.5034% 0.0014%

2018年 3.7743% 0.0018% 0.3500% 0.0000% 3.4243% 0.0018%

2019年 2.6781% 0.0020% 0.3500% 0.0000% 2.3281% 0.0020%

2020年 2.1223% 0.0021% 0.3510% 0.0000% 1.7713% 0.0021%

2021年 2.2777% 0.0013% 0.3500% 0.0000% 1.9277% 0.0013%

2022年 1.7728% 0.0010% 0.3500% 0.0000% 1.4228% 0.0010%

2023年 1.8731% 0.0004% 0.3500% 0.0000% 1.5231% 0.000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4827% 0.0002% 0.0871% 0.0000% 0.3956% 0.0002%

薪金宝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04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708% 0.0004% 0.2463% 0.0000% 1.2245% 0.000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327% 0.0002% 0.0871% 0.0000% 0.4456% 0.0002%

嘉实薪金宝货币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4909% 0.0003% 0.0862% 0.0000% 0.4047% 0.0003%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魏莉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24日;李金灿先生,管理时

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18日;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

至2019年8月30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23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可按其他公

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某一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包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

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该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该类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该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该类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E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

7 365

Ri 7[?(1?)]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1}×100%

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

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

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

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

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

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

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基金持有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

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

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1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

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

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C.《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G.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H.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7)、(11)、(13)、(14)条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

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

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

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B.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可按其他公

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某一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包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D.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H.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3年4月15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6月20日

6 关于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募集的批复文件。

2、《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