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4-06-07 06:02:3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1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转型.............................................................................................................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71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2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96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99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养
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
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
适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五、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存在锁定期限,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五年,五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五年后可
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50年12月31日次日)之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
日起即可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六、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八、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普泽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0、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五年
的年度对日,五年为最短持有期
39、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
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运作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60、基金转型日:指2050年12月31日次日,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
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规定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8、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69、A类基金份额:指非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为5年。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5年后
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
该日)方可以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51年1月1日起转为每
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个人养老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
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
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
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六、发起式基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销售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等不同,
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
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非通过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和A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单独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普通混合型F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
期限,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2050年12月
31日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五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止,五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五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自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5年后的
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
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方可以
赎回。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51年1月1日起转为每
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
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对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
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最短持有期”原则,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5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
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起(含该日)方可以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持有时间长于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点以外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
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8)依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
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
超过80%,2051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本基金资产根据建信基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
滑曲线模型进行动态资产配置,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
本基金将不断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本基金的权
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资产配置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年份(单位:年) 权益类资产比例 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12.31 55%-80% 70%
2026.1.1-2027.12.31 53%-78% 68%
2028.1.1-2029.12.31 51%-76% 66%
2030.1.1-2031.12.31 49%-74% 64%
2032.1.1-2033.12.31 47%-72% 62%
2034.1.1-2035.12.31 45%-70% 60%
2036.1.1-2037.12.31 40%-65% 55%
2038.1.1-2039.12.31 35%-60% 50%
2040.1.1-2041.12.31 29%-54% 44%
2042.1.1-2043.12.31 24%-49% 39%
2044.1.1-2045.12.31 19%-44% 34%
2046.1.1-2047.12.31 14%-39% 29%
2048.1.1-2049.12.31 9%-34% 24%
2050.1.1-2050.12.31 5%-30% 20%
2051.1.1起 0%-25% 15%
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图如下:
本基金下滑曲线模型的设计基于生命周期假说理论,根据投资人当前财富积
累情况以及未来预期收支进行整体规划,并采用动态最优化方法,综合考虑目标
日期、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本价值等多种因素,在海外成熟的多时期
资产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对跨生命周期的投资进行了优化求解,并结合国内法规
约束和投资工具范围作了本土化改进,以达成生命周期内的最优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战术性组合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或模
型,分析股票、债券、商品等各类资产的短期趋势: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
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
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但总体而言,
战术性组合调整不会改变本基金本身的风险收益属性,其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组合
收益,并力争避免资产泡沫破裂对组合带来的风险。
(二)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2年的时间跨度考核基金的历史业绩,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
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在任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体实力越
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
的构建组合。
(三)股票、债券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
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的主要策略有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分阶段投资
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条款博弈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
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2051年1月1
日起(含该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
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X×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其中X为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代表了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
平均股票仓位,作为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设定为非权益
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X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12.31 70%
2026.1.1-2027.12.31 68%
2028.1.1-2029.12.31 66%
2030.1.1-2031.12.31 64%
2032.1.1-2033.12.31 62%
2034.1.1-2035.12.31 60%
2036.1.1-2037.12.31 55%
2038.1.1-2039.12.31 50%
2040.1.1-2041.12.31 44%
2042.1.1-2043.12.31 39%
2044.1.1-2045.12.31 34%
2046.1.1-2047.12.31 29%
2048.1.1-2049.12.31 24%
2050.1.1-2050.12.31 20%
2051.1.1起 15%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分券
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
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
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随着投资人生命
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将不断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权
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转型日),在
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不再受五年持有期控制。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转型后,针对个人养老金业务设置的Y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宜,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处理规则,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自转型日起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基金名称变更为“建
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也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基
金筛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股票/债券投资策略、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港股投资策略五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
主,权益类资产为辅。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占比为2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投资占比为75%。
2、战术性组合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可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对战略
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或模型,分析各类资产的短期趋势:
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
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
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应对市场的极端情况,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但总体而
言,战术性组合调整不会改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属性,其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组
合收益,并力争避免资产泡沫破裂对组合带来的风险。
(二)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2年的时间跨度考核基金的历史业绩,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
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在任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体实力越
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
的构建组合。
(三)股票、债券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
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的主要策略有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分阶段投资
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条款博弈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
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X×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其中X为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代表了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
平均股票仓位,作为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设定为非权益
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X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2051.1.1起 15%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分券
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
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
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八、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的相
应内容。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在T+3日内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90%;Y类基金份
额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4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
惠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10%。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2050年12月31日次日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
始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60%,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
为0.20%;Y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
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
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转型日前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资产配置比例和下滑曲线的差异。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8)依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
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
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
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90%;Y类基金份
额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4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
惠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10%。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2050年12月31日次日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
始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60%,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
为0.20%;Y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
超过80%,2051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2051年1月1
日起(含该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
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