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6-14 10:16:56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05月20日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日证监许可[2016]298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本基金为南方中

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通过投

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选取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

房地产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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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0

§5相关服务机构............................................................................................................................24

§6基金的募集................................................................................................................................84

§7基金合同的生效........................................................................................................................85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86

§9基金的投资................................................................................................................................96

§10基金的财产............................................................................................................................108

§11基金资产估值........................................................................................................................109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4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6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9

§15基金的信息披露....................................................................................................................120

§16侧袋机制................................................................................................................................126

§17风险揭示................................................................................................................................129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35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7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7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70

§22其他应披露事项....................................................................................................................172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73

§24备查文件................................................................................................................................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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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以及《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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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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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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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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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49、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50、元:指人民币元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E类、I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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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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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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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深圳市高新投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理

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

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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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会长,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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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研究所所

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分析岗,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

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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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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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罗文杰女士,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至今。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2015

年6月16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18日,任南方策略、

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4月18日,任南方安享绝对收益、

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任H股ETF基金经理;

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27日,任南方H股联接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至2020

年12月23日,任500医药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南方中证

创新药产业ETF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2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

保健ETF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21

年7月2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22年6

月17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13

年4月22日至今,任南方500、南方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今,任南方

300、南方300联接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任南方恒生ETF基金经理;2017年

7月21日至今,任恒生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8月24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联接基金经理;

2017年8月25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ETF基金经理;2018年4月3日至今,任MSCI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6月8日至今,任MSCI联接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至今,兼任投

资经理;2023年5月30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发起联接(QDII)基金

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联席首

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

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

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董事章晖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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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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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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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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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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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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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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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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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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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房地产联接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联系人:谢宇晨客服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高天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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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寇静怡电话:010-58560666客服电话:95568网址:www.cmbc.com.cn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江联系人:闵爱勤电话:010-63637199传真:010-63639709客服电话:95595网址:www.cebbank.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孙琪虹联系电话:021-52629999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虹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4846客服电话:95541网址:www.cbhb.com.cn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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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蔡捷联系电话:0571-85109708客服电话:95398网址:www.hzbank.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联系人:汤征程联系电话:021-68475521客服电话:95594网址:www.bosc.cn

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联系人:孙烨客服电话:010-96198;4008896198网址:www.bjrcb.com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力联系人:施传荣联系电话:021-61899110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网址:www.shrcb.com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联系电话:0574-89068340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波联系人:张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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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2656924传真:027-82656099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网址:www.hkbchina.com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洪晓琳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drcbank.com

1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王小培、杜轩电话:0991-4500319、0991-4563677传真:0991-4500319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www.uccb.com.cn

1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联系人:刘强电话:020-22389067传真:020-22389031客服电话:95313网址:www.grcbank.com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电话:0519-80585939传真:0519-89995170客服电话:96005网址:www.jnbank.com.cn

2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60号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客服电话:400869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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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吴骏电话:0512-69868373传真:0512-69868373客服电话:96067网址:www.suzhoubank.com

22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联系人:闾娇蓉电话:0731-89828182传真:0731- 89828806客服电话:0731-96599网址:http://www.hunan-bank.com

2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 吴东联系人: 李雨珊电话:0773-3876895传真:0773-3851691客服电话:400-86-96299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浩联系人:田力源电话:0371-61910219客服电话:95186网址:www.zybank.com.cn

25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联系人: 樊林电话:025-88866344传真:025-8886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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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5-96855网址:www.zjrcbank.com

26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联系人: 龙秀芳电话:0731-89736250传真:0731-89736250客服电话:40067-96511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7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 杨险峰联系人: 郭艳桃电话:0472-5568646客服电话:95352网址:www.gip.bsb.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进行销售南方房地产

联接A。

南方房地产联接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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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0928123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联系人:张峰源电话:021-20315719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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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51810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张巍联系人:纪毓灵联系电话:0755-83516289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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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8999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0755-82026539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联系电话:0991-2307105传真:010-88085195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1688000客服电话:95517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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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初晓联系电话:021-20328755客服电话:4006208888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苏文静联系电话:010-83252161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95321网址:www.cindasc.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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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21-20361166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何伟联系人:邵珍珍联系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电话:18845074611传真:0451-82337279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郭逸斐联系电话:0510-82832051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联系人:彭淑娴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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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8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电话:022-28451922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21-3863743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客服电话:95330网址:www.dwzq.com.cn

3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3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联系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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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联系电话:0551-65161821客服电话:95318网址:www.hazq.com

3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人:夏帆电话:0571-87901139客服电话:95345网址:www.stocke.com.cn

3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传真:021-68408217-7517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96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鲁智礼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电话:0371-69099881、0371-69099882传真:0371-65585899客服电话:95377网址:www.ccnew.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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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坚联系人:杜巧联系电话:023-67500573客服电话:95355网址:www.swsc.com.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戚侠联系人:孙健电话:010-59562532传真:010-59562532客服电话:95335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联系人:占文驰联系电话:0791-88250812客服电话:956080网址:www.gszq.com

4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电话:0351-4130322传真:0351-7219891客服电话:4007121212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张吉安电话:029-87211668客服电话:95582网址:https://www.west95582.com

44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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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联系人:田芳芳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网址:www.cctgsc.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王凯伦联系电话:1522103791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4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熊丽客服电话:956088网址:www.cnht.com.cn

4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法定代表人:郭岩联系人:谢立军电话:0411-39991807传真:0411-39991833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

4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4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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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传真:010-66555133客服电话:95309网址:www.dxzq.net

5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联系人:王婧电话:010-88695182传真:010-88321763客服电话:95397网址:www.tpyzq.com

51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联系人:王龙电话:010-86499479传真:010-86499401客服电话:956006网址:www.lczq.com

5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电话:028-86583053传真:028-86583002客服电话:028-86585518网址:www.cczq.com

5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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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 陈亚男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电话:021-60812919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 李科联系人: 王超电话:010-59053996传真:010-59053929客服电话:95510网址:www.sinosig.com

5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龚江江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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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程艳电话:13817080739传真:021-68596919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ehowbuy.com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网址: www.fund123.cn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月蓝电话:021-20691831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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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www.5ifund.com

6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 魏晨电话:13260309352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yixinfund.com

6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B座1201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陈丹电话:+86-15114053620传真:028-84252474-805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wm.com/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李雯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185678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

6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联系人:孙博文电话:1993166779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https://8.jrj.com.cn

6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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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180-888网址:http://www.zzfund.com

6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法定代表人: 申健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5374)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www.wg.com.cn

7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陈东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7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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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7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法定代表人:王之光联系人:宁博宇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www.lufunds.com

7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7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联系人:阮志凌电话:010-82050520传真:010-82086110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9ifund.com

7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客服电话:4009998877网址:www.webank.com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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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骁骁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8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7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 王锋联系人: 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7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客服电话:4006167531网址:www.niuniufund.com

7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董怡芳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

8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武安广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84997571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8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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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8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 李骏电话: 95118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552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8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 毛善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胡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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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 http://www.hgccpb.com/

8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联系人:周宇亮电话:021-50206003客服电话:021-50206003网址:www.msftec.com

8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机构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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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张竞妍电话:025-66046166-849传真: 025-56878016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网址:www.huilinbd.com

9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滨联系人:秦泽伟电话:010-63631539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9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电话:021-5070105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400 080 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n

9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邮编:100020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孙小梦电话:18339217746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94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 许欣联系人: 刘弘义电话:021-68609600-5980传真:021-35073616客服电话:021-68609700网址:www.qiangungun.com

95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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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传真:075583195220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房地产联接C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联系人:谢宇晨客服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高天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寇静怡电话:010-58560666客服电话:95568网址: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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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江联系人:闵爱勤电话:010-63637199传真:010-63639709客服电话:95595网址:www.cebbank.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孙琪虹联系电话:021-52629999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虹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4846客服电话:95541网址:www.cbhb.com.cn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联系人:蔡捷联系电话:0571-85109708客服电话:95398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联系人: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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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96198;4008896198网址:www.bjrcb.com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力联系人:施传荣联系电话:021-61899110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网址:www.shrcb.com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联系电话:0574-89068340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洪晓琳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drcbank.com

1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王小培、杜轩电话:0991-4500319、0991-4563677传真:0991-4500319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www.uccb.com.cn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联系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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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22389067传真:020-22389031客服电话:95313网址:www.grcbank.com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电话:0519-80585939传真:0519-89995170客服电话:96005网址:www.jnbank.com.cn

1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60号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客服电话:4008696779网址:www.xacbank.com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吴骏电话:0512-69868373传真:0512-69868373客服电话:96067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联系人:闾娇蓉电话:0731-89828182传真:0731- 89828806客服电话:0731-96599网址:http://www.hunan-bank.com

2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 吴东联系人: 李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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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73-3876895传真:0773-3851691客服电话:400-86-96299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2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浩联系人:田力源电话:0371-61910219客服电话:95186网址:www.zybank.com.cn

23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联系人: 樊林电话:025-88866344传真:025-88866502客服电话:025-96855网址:www.zjrcbank.com

2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联系人: 龙秀芳电话:0731-89736250传真:0731-89736250客服电话:40067-96511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南方房地产联接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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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0928123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联系人:张峰源电话:021-20315719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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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联系电话:010-86451810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张巍联系人:纪毓灵联系电话:0755-83516289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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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电话:021-33388999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0755-82026539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联系电话:0991-2307105传真:010-88085195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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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务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1688000客服电话:95517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初晓联系电话:021-20328755客服电话:4006208888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苏文静联系电话:010-83252161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95321网址:www.cindasc.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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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静静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21-20361166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电话:18845074611传真:0451-82337279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2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郭逸斐联系电话:0510-82832051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联系人:彭淑娴联系电话:0769-22220327客服电话:95328网址:www.dg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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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电话:022-28451922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www.ewww.com.cn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21-3863743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客服电话:95330网址:www.dwzq.com.cn

3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联系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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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联系电话:0551-65161821客服电话:95318网址:www.hazq.com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人:夏帆电话:0571-87901139客服电话:95345网址:www.stocke.com.cn

35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传真:021-68408217-7517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96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鲁智礼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电话:0371-69099881、0371-69099882传真:0371-65585899客服电话:95377网址:www.ccnew.com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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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杜巧联系电话:023-67500573客服电话:95355网址:www.swsc.com.cn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戚侠联系人:孙健电话:010-59562532传真:010-59562532客服电话:95335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联系人:占文驰联系电话:0791-88250812客服电话:956080网址:www.gszq.com

4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电话:0351-4130322传真:0351-7219891客服电话:4007121212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张吉安电话:029-87211668客服电话:95582网址:https://www.west95582.com

43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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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芳芳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网址:www.cctgsc.com.cn

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王凯伦联系电话:1522103791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4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熊丽客服电话:956088网址:www.cnht.com.cn

4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法定代表人:郭岩联系人:谢立军电话:0411-39991807传真:0411-39991833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

4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4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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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传真:010-66555133客服电话:95309网址:www.dxzq.net

4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联系人:王婧电话:010-88695182传真:010-88321763客服电话:95397网址:www.tpyzq.com

50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联系人:王龙电话:010-86499479传真:010-86499401客服电话:956006网址:www.lczq.com

5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电话:028-86583053传真:028-86583002客服电话:028-86585518网址:www.cczq.com

5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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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亚男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电话:021-60812919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 李科联系人: 王超电话:010-59053996传真:010-59053929客服电话:95510网址:www.sinosig.com

5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龚江江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客服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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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程艳电话:13817080739传真:021-68596919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ehowbuy.com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网址: www.fund123.cn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月蓝电话:021-20691831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吴强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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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 魏晨电话:13260309352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B座1201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陈丹电话:+86-15114053620传真:028-84252474-805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wm.com/

6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李雯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185678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

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联系人:孙博文电话:1993166779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https://8.jrj.com.cn

6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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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180-888网址:http://www.zzfund.com

6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法定代表人: 申健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5374)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www.wg.com.cn

6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陈东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7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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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法定代表人:王之光联系人:宁博宇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www.lufunds.com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联系人:穆飞虎电话:010-5898 2465传真:010-6267 6582客服电话:010-6267 5369网址:www.xincai.com

7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7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联系人:阮志凌电话:010-82050520传真:010-82086110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9ifund.com

7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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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客服电话:4009998877网址:www.webank.com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 王骁骁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8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7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 王锋联系人: 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7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董怡芳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

7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武安广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84997571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8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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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8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 李骏电话: 95118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8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552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 毛善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胡静华电话:0371-855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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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 http://www.hgccpb.com/

8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联系人:周宇亮电话:021-50206003客服电话:021-50206003网址:www.msftec.com

8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机构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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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竞妍电话:025-66046166-849传真: 025-56878016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网址:www.huilinbd.com

9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滨联系人:秦泽伟电话:010-63631539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9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电话:021-5070105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400 080 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n

9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邮编:100020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孙小梦电话:18339217746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93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 许欣联系人: 刘弘义电话:021-68609600-5980传真:021-35073616客服电话:021-68609700网址:www.qiangungun.com

94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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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传真:075583195220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5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房地产联接E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孙琪虹联系电话:021-52629999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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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4-89068340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进行销售南方房地产

联接E。

南方房地产联接E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0928123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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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电话:18845074611传真:0451-82337279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王凯伦联系电话:1522103791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 陈亚男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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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程艳电话:13817080739传真:021-68596919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网址: www.fund123.cn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月蓝电话:021-20691831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吴强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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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 魏晨电话:13260309352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B座1201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陈丹电话:+86-15114053620传真:028-84252474-805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wm.com/

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李雯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185678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

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联系人:孙博文电话:1993166779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https://8.jrj.com.cn

1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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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180-888网址:http://www.zzfund.com

2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陈东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2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法定代表人:王之光联系人:宁博宇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www.lufunds.com

2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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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25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联系人:阮志凌电话:010-82050520传真:010-82086110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9ifund.com

2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客服电话:4009998877网址:www.webank.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 王骁骁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8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 王锋联系人: 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2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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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董怡芳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

3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武安广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84997571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3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 李骏电话: 95118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3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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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552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3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胡静华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 http://www.hgccpb.com/

3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6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机构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7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电话:021-5070105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400 080 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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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邮编:100020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孙小梦电话:18339217746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39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 许欣联系人: 刘弘义电话:021-68609600-5980传真:021-35073616客服电话:021-68609700网址:www.qiangungun.com

40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传真:075583195220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4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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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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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日证监许可[2016]2983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ETF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共募集17,155,797.28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34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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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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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7年9月25日开放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E类、I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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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

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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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E类份额和I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1年指365天):

A类份额的赎回费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类份额赎回费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7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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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T<30天 0.5%

T≥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类和I类份额赎回费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天 0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E类或I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E类或I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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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814.23/1.0170=97,162.47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E类或I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E类

或I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E类或I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E类或I类基金份额的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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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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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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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2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

月20日发布的《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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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2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

月20日发布的《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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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8.20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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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3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

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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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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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八)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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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以及第(2)、(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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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9.6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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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8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

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ETF。

9.9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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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9.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45,994,031.28 93.62

3 固定收益投资 17,793,038.76 3.05

其中:债券 17,793,038.76 3.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205,955.69 2.95

8 其他资产 2,208,787.58 0.38

9 合计 583,201,813.31 100.00

9.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10.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9.10.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10.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10.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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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793,038.76 3.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793,038.76 3.10

9.10.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8 22国债13 160,000 16,285,172.60 2.84

2 019733 24国债02 15,000 1,507,866.16 0.26

9.10.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10.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10.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10.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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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5,994,031.28 95.12

9.10.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0.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10.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10.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0.12.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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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0.12.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9.10.12.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739.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30,048.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8,787.58

9.10.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0.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1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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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证房地产ETF发起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24-2017.12.31 1.23% 0.82% 4.30% 1.05% -3.07% -0.23%

2018.1.1-2018.12.31 -26.42% 1.63% -27.91% 1.63% 1.49% 0.00%

2019.1.1-2019.12.31 26.92% 1.38% 20.73% 1.39% 6.19% -0.01%

2020.1.1-2020.12.31 -6.97% 1.47% -12.00% 1.50% 5.03% -0.03%

2021.1.1-2021.12.31 -5.39% 1.31% -9.33% 1.31% 3.94% 0.00%

2022.1.1-2022.12.31 -9.72% 1.94% -11.51% 1.92% 1.79% 0.02%

2023.1.1-2023.12.31 -25.43% 1.32% -25.83% 1.32% 0.40% 0.00%

2024.1.1-2024.3.31 -8.48% 2.05% -8.38% 2.04% -0.10%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8.73% 1.52% -56.44% 1.52% 7.71% 0.00%

南方中证房地产ETF发起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24-2017.12.31 1.09% 0.82% 4.30% 1.05% -3.21% -0.23%

2018.1.1-2018.12.31 -26.71% 1.63% -27.91% 1.63% 1.20% 0.00%

2019.1.1-2019.12.31 26.43% 1.38% 20.73% 1.39% 5.70% -0.01%

2020.1.1-2020.12.31 -7.36% 1.47% -12.00% 1.50% 4.64% -0.03%

2021.1.1-2021.12.31 -5.76% 1.31% -9.33% 1.31% 3.57% 0.00%

2022.1.1- -10.08% 1.94% -11.51% 1.92% 1.43% 0.02%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2.31

2023.1.1-2023.12.31 -25.73% 1.32% -25.83% 1.32% 0.10% 0.00%

2024.1.1-2024.3.31 -8.57% 2.05% -8.38% 2.04% -0.19%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0.06% 1.52% -56.44% 1.52% 6.38% 0.00%

南方中证房地产ETF发起联接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12.22-2020.12.31 -1.55% 0.88% -0.57% 0.88% -0.98% 0.00%

2021.1.1-2021.12.31 -5.76% 1.31% -9.33% 1.31% 3.57% 0.00%

2022.1.1-2022.12.31 -10.08% 1.94% -11.51% 1.92% 1.43% 0.02%

2023.1.1-2023.12.31 -25.73% 1.32% -25.83% 1.32% 0.10% 0.00%

2024.1.1-2024.3.31 -8.57% 2.05% -8.38% 2.04% -0.19%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3.35% 1.59% -45.79% 1.58% 2.4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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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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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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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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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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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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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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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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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若为负

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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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或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I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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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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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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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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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

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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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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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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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目标ETF变更;

24、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在可能

发生该情况下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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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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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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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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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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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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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赎回目标ETF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

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ETF获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

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

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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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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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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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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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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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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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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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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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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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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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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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

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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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

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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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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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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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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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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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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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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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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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若为负

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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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或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I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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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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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以及第(2)、(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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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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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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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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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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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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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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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以及第2)、7)、8)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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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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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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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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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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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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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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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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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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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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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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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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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和定投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2024-04-23

南方基金关于开展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23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I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04-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增设I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4-22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好买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01-25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01-0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03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19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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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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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