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4 10:25:35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3年4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744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

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等。本基金还面临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

品种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恒生消费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

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

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

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

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

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

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9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8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18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33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35

第七部分基金托管人.....................................................44

第八部分境外托管人.....................................................46

第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50

第十部分基金的募集.....................................................52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3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4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5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71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31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1、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4、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持有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具有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含存托凭证)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经营,不排除受政策、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进而在较长时

期内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及估值水平,加大标的指数的不确定性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

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小于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可能存在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

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

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8、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关

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19、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

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

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或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

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2)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面临资产支持证

券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2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

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

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境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部分以港元、美元计价,因此港元、

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

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香港)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

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境内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香港可能会通过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

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港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香港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香港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美国和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8、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

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

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

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而不是投机,会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0、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11、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

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开放式基金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

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恒生消费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经考察该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

交金额,该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

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

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5、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不能保证本基金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指数代码:HSCGSI)。

1、编制方案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行业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家庭电器、消费电子产品、玩具及消闲用品、

家具、纺织品及布料、服装、鞋类、珠宝钟表、其他服饰配件、酒店及度假村、旅游及观光、

餐饮、消闲及文娱设施、服装零售商、多元化零售商、其他零售商、包装食品、乳制品、非酒

精饮料、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禽畜肉类、农产品、超市及便利店、个人护理。

(3)选样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5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schi。

二、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恒生消费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

工具。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固定收

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构成及其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

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

产投资组合,但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发生调整、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

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

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进行交易。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等)调整或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数收益率(人民

币计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参与融券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3,518,749.83 86.84

其中:普通股 263,518,749.83 86.84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368,242.07 12.97

8 其他资产 580,268.37 0.19

9 合计 303,467,260.27 100.00

注:(1)上表中的权益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下表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2)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224,733,811.19元,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81.78%。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63,518,749.83 95.89

合计 263,518,749.83 95.89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421,654.53 0.15

工业 31,692,942.67 11.5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42,106,644.14 51.71

日常消费品 89,142,162.08 32.44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155,346.41 0.06

通讯业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63,518,749.83 95.89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 创科实业 669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329,500.00 31,692,942.67 11.53

2 Yum China Holdings Inc 百胜中国 9987 HK 香港交 中国香港 84,850.00 23,706,980.54 8.63

易所

3 ANTA Sports Products Ltd 安踏体育 2020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306,200.00 23,095,122.75 8.40

4 Nongfu Spring Co Ltd 农夫山泉 9633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432,400.00 16,561,671.30 6.03

5 Shenzhou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td 申洲国际 2313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179,900.00 12,084,846.37 4.40

6 China Resources Beer Holdings Co Ltd 华润啤酒 291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354,000.00 11,569,119.14 4.21

7 Haier Smart Home Co Ltd 海尔智家 6690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522,800.00 11,540,544.68 4.20

8 China Mengniu Dairy Co Ltd 蒙牛乳业 2319 HK 香港 中国香港 682,000.00 10,386,887.28 3.78

交易所

9 Li Ning Co Ltd 李宁 2331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508,000.00 9,578,969.92 3.49

10 Trip.com Group Ltd 携程集团 9961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30,000.00 9,388,231.80 3.42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

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76,705.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3,534.13

3 应收股利 17,324.3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2,704.56

8 其他 -

9 合计 580,268.37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8.10-2023.12.31 -13.39% 1.37% -17.48% 1.42% 4.09% -0.05%

2024.01.01-2024.03.31 2.97% 1.68% 3.37% 1.71% -0.40%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82% 1.49% -14.70% 1.53% 3.88% -0.04%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

月2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自2022年7月1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

月16日起任职)、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任

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10日起任

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3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

年12月2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

14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

理(自2024年4月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

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

1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

年4月25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

月30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

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

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1

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

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至

2021年9月16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4月28日)、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

22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3

月7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

2023年12月13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至

2023年12月13日)、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

(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

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

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

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

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BrothersHarriman&Co.)

地址:140BroadwayNewYork,NY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B.Tyree(Managing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

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

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

伙人NoriyasuSonobe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

一百个市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4.7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

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

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

中心”。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Express》

《R&M调查》

Coalition Greenwich 2022:Ranked#1forclientservicein FX

2018年度ETF托管行2018ETFCustodianoftheYear

‘TheAsset’s’2019亚洲ETFAAA TheAsset’sTripleAAsiaETF

奖最佳托管银行-RisingStar,Awards2019BestCustodian-

香港RisingStar,HongKong

‘TheAsset’s’2020、2021亚洲ETFAAA TheAsset’sTripleAAsiaETFAwards2020

奖香港最佳ETF托管银行&2021BestETFCustodianforHongKong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十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3年4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744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4日止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8月1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

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

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2023年8月23日起上市交易(基金代码:

159699;场内简称:恒生消费ETF):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恒生消费指

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恒生消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

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机构可以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人民币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港币参考净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

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

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详见本

基金每个开放日披露的申购赎回清单。

4、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

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

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

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

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

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

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

赎回业务后续若涉及到组合证券,则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

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

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通过港股通投资的港股成份股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

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

时,港股成份股现金赎回替代款等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500,000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

佣金。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

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

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的港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港市成份证券的申

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

替代保证金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成

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

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

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发生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

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

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

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

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

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第5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申购的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T日后的第8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

如遇境外主要投资市场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

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的

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

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

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4)未来如境外主要投资市场或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

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因法律法规限制

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和T-1日估值汇率(如需)的乘积之和,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与T-1日估值汇率(如需)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1日至T日期间有香港交易所交易日且非申赎

开放日,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对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等进行调整,下同。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与T日估

值汇率(如需)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时,若T日为某一股票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

动的权益登记日,由于T日投资者或基金资产将获得相应的权益,在上述公式中,基金管理人

将以该股票经除权调整的T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跨境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0.00% XXX XXX 深圳市场

XXX XX 允许 xx% XXX XXX 香港市场

XXX XX 允许 xx% XXX XXX 香港市场

… … … … … … …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10、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管理人QDII额度或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进行调整)。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

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9、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0、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的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

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

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等方式,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

申购相关的具体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

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

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

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

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

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

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

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工作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8、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

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0、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

pocket fees);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

对于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的税收事宜,应按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或

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

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

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等;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管理人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对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境外投资地的市场惯例

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

得收入;

(25)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

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基金名称、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

间或频率;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等业

务;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构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消费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固定收

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恒生消费指数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上述更新和

调整需要为托管行系统开发与设置预留足够时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

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等)调整或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若基金不满足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当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

问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

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

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

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

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

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

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

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

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

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

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

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

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

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托管协议所

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

基金托管人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

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

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托管人以该会计

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其中月报仅加盖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

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渤海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5-17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5-13

关于增加民生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5-06

关于增加联储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24

关于增加东兴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关于增加东北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3-27

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2-20

关于指定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2-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1-11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1

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1

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1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13

关于增加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01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6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10-19

(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福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0-13

关于旗下部分深市ETF于2023年10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09

关于增加湘财证券为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28

关于增加德邦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28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关于增加恒泰证券为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05

关于增加东吴证券为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01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关于增加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8-24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8-23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3-08-23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3-08-18

关于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8-18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3-08-18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8-11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为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2023-07-31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3-07-24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募集

的文件

(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