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4 14:17:39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9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14年8

月2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2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满足条件时

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一定条件下

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59、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D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

(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

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

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

4月29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2日起

任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2年6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3年12月1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

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4

月21日)、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0年9月

24日)、广发景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

日)。

任爽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金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0月22

日起任职)、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27日起任职)、广发钱袋子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5月30日起任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8月28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兼研究员,广发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3月20日)、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9日)、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广发稳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0月29日)、广发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29日)、广发

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广发安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0年5月28日)、广发

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1日)、广发景宁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广发鑫惠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10月14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

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

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

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

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

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4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于2014年8月25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8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不限;B类首笔申购下限为

5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10万元;C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不限;D

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销售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

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

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分设A类、B类、C类、D类四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C类基金份额和D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降级。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达到上

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各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限制以及A类、B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或者,

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

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一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构建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取稳定、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3)、(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7,332,551,529.26 46.70

其中:债券 67,332,551,529.26 46.7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835,701,952.91 53.29

4 其他资产 23,812,553.21 0.02

5 合计 144,192,066,035.3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240,290,456.38 2.3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0.86 2.3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3.3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7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21 2.3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53,037,162.74 0.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210,097.26 0.07

4 企业债券 3,238,726,232.74 2.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39,306,953.03 2.0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0,101,481,180.75 42.65

8 其他 - -

9 合计 67,332,551,529.26 47.7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00,054,363.56 0.07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08111 24中信银行CD111 51,000,000.00 5,075,979,705.29 3.60

2 112403036 24农业银行 35,000,000.00 3,482,003,314.22 2.47

CD036

3 112406117 24交通银行CD117 30,000,000.00 2,983,308,909.54 2.12

4 112405051 24建设银行CD051 25,000,000.00 2,491,151,064.59 1.77

5 112417046 24光大银行CD046 24,000,000.00 2,388,695,131.34 1.70

6 112403021 24农业银行CD021 20,000,000.00 1,992,851,170.12 1.41

7 112406112 24交通银行CD112 20,000,000.00 1,991,284,288.56 1.41

8 112420084 24广发银行CD084 20,000,000.00 1,990,579,276.13 1.41

9 112402016 24工商银行CD016 20,000,000.00 1,961,384,496.40 1.39

10 112403038 24农业银行CD038 15,000,000.00 1,493,464,281.06 1.0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1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

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402.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3,752,150.2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812,553.2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活期宝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8.28-2014.12.31 1.3241% 0.0038% 0.1225% 0.0000% 1.2016% 0.0038%

2015.01.01-2015.12.31 4.3453% 0.0164% 0.3549% 0.0000% 3.9904% 0.0164%

2016.01.01-2016.12.31 2.5515% 0.0017% 0.3558% 0.0000% 2.1957% 0.0017%

2017.01.01-2017.12.31 4.2814% 0.0010% 0.3549% 0.0000% 3.9265% 0.0010%

2018.01.01-2018.12.31 3.8044% 0.0017% 0.3549% 0.0000% 3.4495% 0.0017%

2019.01.01-2019. 2.6766% 0.0009% 0.3549% 0.0000% 2.3217% 0.0009%

12.31

2020.01.01-2020.12.31 2.2158% 0.0013% 0.3558% 0.0000% 1.8600% 0.0013%

2021.01.01-2021.12.31 2.4067% 0.0007% 0.3549% 0.0000% 2.0518% 0.0007%

2022.01.01-2022.12.31 1.9538% 0.0007% 0.3549% 0.0000% 1.5989% 0.0007%

2023.01.01-2023.12.31 2.0617% 0.0005% 0.3549% 0.0000% 1.7068% 0.0005%

2024.01.01-2024.03.31 0.5416% 0.0005% 0.0885% 0.0000% 0.4531%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9714% 0.0059% 3.4067% 0.0000% 28.5647% 0.0059%

广发活期宝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9.02-2016.12.31 0.8923% 0.0017% 0.1176% 0.0000% 0.7747% 0.0017%

2017.01.01-2017. 4.4779% 0.0010% 0.3549% 0.0000% 4.1230% 0.0010%

12.31

2018.01.01-2018.12.31 4.0019% 0.0017% 0.3549% 0.0000% 3.6470%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8721% 0.0009% 0.3549% 0.0000% 2.5172% 0.0009%

2020.01.01-2020.12.31 2.4103% 0.0013% 0.3558% 0.0000% 2.0545% 0.0013%

2021.01.01-2021.12.31 2.6014% 0.0007% 0.3549% 0.0000% 2.2465% 0.0007%

2022.01.01-2022.12.31 2.1477% 0.0007% 0.3549% 0.0000% 1.7928% 0.0007%

2023.01.01-2023.12.31 2.2557% 0.0005% 0.3549% 0.0000% 1.9008% 0.0005%

2024.01.01-2024.03.31 0.5891% 0.0005% 0.0885% 0.0000% 0.5006%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5046% 0.0024% 2.6911% 0.0000% 21.8135% 0.0024%

广发活期宝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3.03.15-2023.12.31 1.6359% 0.0007% 0.2839% 0.0000% 1.3520% 0.0007%

2024.01.01-2024.03.31 0.5418% 0.0005% 0.0885% 0.0000% 0.4533%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865% 0.0007% 0.3724% 0.0000% 1.8141% 0.0007%

广发活期宝货币D: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0.20-2023.12.31 0.4370% 0.0015% 0.0710% 0.0000% 0.3660% 0.0015%

2024.01.01-2024.03.31 0.5891% 0.0005% 0.0885% 0.0000% 0.5006%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287% 0.0011% 0.1594% 0.0000% 0.8693% 0.001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31日)

广发活期宝货币A

广发活期宝货币B

广发活期宝货币C

广发活期宝货币D: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其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类基金份

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

待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0.20%,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降级。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D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 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

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

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不同,基金收

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范围下以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

分类,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

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3)、(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如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

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

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

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

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D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2-01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01-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D类基金份额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0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D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0-19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D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10-19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0-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