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26 10:42:57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基

金合同于2006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关于基金管理人信息、管理费、

托管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其中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12月29日;关于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管理层成员”更新截止日

为2021年12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在香港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推荐或认许,亦不代表其对

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此并不意指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并非认许本

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37

十、基金的投资..........................................................................................................39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7

十二、基金的业绩..........................................................................................................52

十三、基金的财产..........................................................................................................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九、风险揭示..............................................................................................................74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9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81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9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四、其他事项............................................................................................................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

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8月8日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C类、H类份额有

差异

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类、H类份额有差

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

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类、C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

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

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

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

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

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

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

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7年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

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

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

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

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

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

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

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

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

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

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

会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

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

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

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黄珺(HUANGJu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

(SVP),管理学硕士。曾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201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3月至今任中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至今任中银鑫新消费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任中银大健康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中银卓越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中银优

选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军(CHENJun)先生,2006年10月至2020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霖(GANLin)先生,2007年8月至2014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Qingrui)女士,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

洋(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

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

示/通知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

参见深交所相关公告)。(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

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06年8月30日起开

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9月28日募集结束,共

募集基金份额共2,410,621,616.4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3,29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0月11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

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类基金份额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

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

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10月1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并于2006年12月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刊登的《中银收益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中银国际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

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仅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

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2个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相关规则确定,在直销网点的

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申购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无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费率 小于100万元 1.5% 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

100万元(含)-200万元 1.2%

200万(含)-500万元 0.6%

大于500万元(含) 100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125%

Y 1.5% Y 1.5%

7天(含)-1年以内 0.5% 7天(含)-30天以内 0.75%

1年(含)-2年以内 0.25% 30天(含)以上 0%

2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无 无

Y 1.5%

7天(含)以上 0.5%

注1: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3: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

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

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

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4: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

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125%。

1、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

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C类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香港公开销售的基

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特定背景的投资者;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

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

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H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类份

额申购的情形;

(7)H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类份额

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

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地区

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而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

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C类份额仅开通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暂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待条件

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

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

通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

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

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六)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C类、H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C类、H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C类、H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C类、H类份额

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C类、H类份额

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现

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致力于为投

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各类有价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存托凭证,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存托凭证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0-

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1、专注于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

2、长期稳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3、投资决策确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和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4、规范、严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票投

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值评估,

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不同的收

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

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对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

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

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

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

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

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

性。

2、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对研究分析的成果以及对市场的判断,基金经理动态地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运用公司研究开发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

统(HighEquityYieldModel),以考察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为基础,

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

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选择

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中银收益基金的选股程序有四个步骤:

第一,剔除ST、PT股票、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筛选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力

的公司;

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主要包括历史分红能力筛选、未来分红能力评估和未来盈利

增长预测三方面。

历史分红能力主要包括分红历史、股息率、股利支付率等历史指标,反映上市公司

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

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并且公司已进入回报期。

未来分红能力评估由四个单元构成,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如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财务健康状况(如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未来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流等指

标)及未来分红意愿(如分红比例等指标)。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

分析及财务状况的动态分析,挖掘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市场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盈利增

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银高收益

股票模型还将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研究团队对这些企

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以及未来盈利增长的驱动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等

因素进行研究判断,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

第三,进行个股调研和分析,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

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在评估企

业的相对优势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和相对

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四,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估值合理、公司盈利增

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个股持续

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续的维护。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GDP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货币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

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

券。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

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

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结果和报告;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

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

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

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

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

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见

下图。

投资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提供决策依据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规定。

除第7、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

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共同构成,较好的反映了市场

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

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

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

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8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中证800指

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混合基金,由于投资对象将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及其它有价债券,

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0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40,541,449.85 89.18

其中:股票 1,940,541,449.85 89.18

2 固定收益投资 151,321,643.57 6.95

其中:债券 151,321,643.57 6.9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200,418.15 2.95

7 其他各项资产 20,036,378.18 0.92

8 合计 2,176,099,889.7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1,987,104.22 2.86

B 采矿业 22,226,680.00 1.03

C 制造业 1,081,084,610.59 49.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300,062.00 1.35

E 建筑业 9,731,704.40 0.45

F 批发和零售业 25,914,239.00 1.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160,030.45 2.92

H 住宿和餐饮业 35,432,309.08 1.6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9,067,582.50 13.81

J 金融业 4,081.0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324,402.08 0.9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16,508.61 0.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948,402.94 3.9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8,743,732.98 9.18

S 综合 - -

合计 1,940,541,449.85 89.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896 爱美客 326,840 112,900,341.20 5.21

2 002517 恺英网络 8,740,500 96,320,310.00 4.45

3 000858 五 粮 液 495,200 76,018,152.00 3.51

4 002558 巨人网络 5,617,400 67,127,930.00 3.10

5 002739 万达电影 4,354,552 66,581,100.08 3.08

6 002916 深南电路 717,247 63,964,087.46 2.95

7 601021 春秋航空 1,141,100 63,148,474.00 2.92

8 600872 中炬高新 2,376,916 62,726,813.24 2.90

9 002281 光迅科技 1,619,200 62,371,584.00 2.88

10 000998 隆平高科 4,450,927 57,238,921.22 2.6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1,321,643.57 6.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1,321,643.57 6.9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868,000 87,772,278.91 4.05

2 240002 24附息国债02 500,000 50,274,398.91 2.32

3 019727 23国债24 131,000 13,274,965.75 0.6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2,014.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591,634.3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12,729.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036,378.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0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收益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10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2.37% 1.18% -0.81% 0.93% 13.18% 0.25%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2.06% 0.99% -12.40% 0.74% -9.66% 0.25%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6.02% 0.99% 0.29% 0.65% 15.73% 0.3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8.22% 1.12% -0.04% 0.74% 28.26% 0.3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3.45% 1.00% 34.13% 0.72% -20.68% 0.2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6.44% 2.55% 10.28% 1.54% 36.16% 1.0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37% 1.27% -5.52% 0.82% -3.85% 0.4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63% 0.77% 7.68% 0.38% 0.95% 0.39%

2018年1月1日至 -7.71% 1.20% -9.42% 0.70% 1.71% 0.50%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5.64% 1.21% 11.53% 0.68% 24.11% 0.5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6.04% 1.51% 15.48% 0.86% 50.56% 0.6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26% 1.66% 0.55% 0.65% 21.71% 1.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55% 1.37% -12.81% 0.76% -2.74% 0.6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61% 1.17% -5.40% 0.49% -2.21% 0.6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3.67% 1.67% 1.58% 0.72% -5.25% 0.9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742.92% 1.43% 186.11% 1.00% 556.81% 0.43%

中银收益H: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2月2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0.10% 1.01% 7.48% 0.63% 2.62% 0.3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61% 0.77% 7.68% 0.38% 0.93% 0.39%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63% 1.20% -9.42% 0.70% 1.79% 0.5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5.59% 1.21% 11.53% 0.68% 24.06% 0.5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5.99% 1.51% 15.48% 0.86% 50.51% 0.6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27% 1.66% 0.72% 0.65% 21.55% 1.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56% 1.37% -12.81% 0.76% -2.75% 0.6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62% 1.17% -5.40% 0.49% -2.22% 0.6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3.66% 1.67% 1.58% 0.72% -5.24% 0.9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126.96% 1.28% 12.89% 0.66% 114.07% 0.62%

中银收益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2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6% 0.40% 0.07% 0.66% 1.29% -0.2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87% 1.37% -12.81% 0.76% -3.06% 0.6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99% 1.17% -5.40% 0.49% -2.59% 0.6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3.76% 1.67% 1.58% 0.72% -5.34% 0.9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24.49% 1.31% -16.16% 0.65% -8.33% 0.66%

注:本基金于2021年12月29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

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C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C

类份额类别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H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资的

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

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

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其他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2、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基金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

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

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

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

之一。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

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

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

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A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总体而言,

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截至2017年8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流通市值逾40万亿元,今年以来月均成

交额逾9万亿元。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当

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申请赎回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

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

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

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

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

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五)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

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六)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相对不足;

2)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

场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基于股息回报进行选股,所选出股票的业绩表现

不一定能持续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存在投资风格风险。

企业盈利及分红风险。企业增长具有周期性,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增长高潮

或增长低潮的情况。在企业盈利萎缩时,也可能同时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及分红政

策。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

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

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

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与H类

基金份额由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差异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而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也将

可能有所不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

基金管理人等。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

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各类有价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

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存托凭证,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存托凭证和固定

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0-6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

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⑧、⑨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融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原则和流程,或未按照交易对手名单或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类份额、C类份额与H类

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

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

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均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

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

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

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由于香港地区实行基金名义持有人制度,因此H类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显示为H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理

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

查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

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

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

工服务)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

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

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

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

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规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

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