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26 10:43:17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0】1204号文核准,基
金合同于2010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
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33
十、基金的投资.......................................................34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5
十二、基金的业绩.....................................................51
十三、基金的财产.....................................................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九、侧袋机制.......................................................73
二十、风险提示.......................................................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2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84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10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五、其他事项....................................................11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七、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交收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2.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3.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
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
支行经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兼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5.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
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6.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
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
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
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
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7.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
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
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
年9月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
院长等职。
9.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
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
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
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
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
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0.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11.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
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
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
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12.基金经理
范锐(FANRu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士。
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
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
任中银永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中银康享基金经理,2022年1月至今任中银恒悦180天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证券从业资格。
张飞(ZHANGFei)先生,金融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
定收益研究员、风控中台、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12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Guohui)先生,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XIPengzhou)先生,2010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1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
(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
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1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
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
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
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
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
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
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
“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
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
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
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
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
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
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
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
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
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
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
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
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
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
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
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
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
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
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
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
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
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
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
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
的公示/通知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204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
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0年10月18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2010年11月19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5,530,475,652.07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3845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1月24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月7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1.5%
7天≤Y < 1年 0.10% Y≥7天 0%
1年≤Y<2年 0.05%
Y ≥ 2年 0%
注: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
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对应费率为0.8%,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67.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267.19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5,000份A类基金,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对应费率为0.1%,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00=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0*0.1%=6元
赎回金额=6,000-6=5,994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94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
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含本
数);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核心固定收益类资产辅以权益类资产增强
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
存托凭证、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
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向、行业和企业盈利、信用状况及
其变化趋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
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
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
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
利差策略和回购放大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
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和骑乘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
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
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债券、
股票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以本基
金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股票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
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
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
资产的收益能力,预测短期收益率,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
益。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
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
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
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
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
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
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
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
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
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结合流
动性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
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信用评级,仅1-5级别的信用类品种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如
表1列示:
表1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1 [61,999) 债券安全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好的AAA级。
2 [41,61)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好的AA+级。
3 [20,41)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好的AA级。
4 [0,20)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好的AA-级。
5 [-16,0) 债券安全性一般,违约风险较低,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好的A+级。
6 [-999,-16) 债券安全性较低,违约风险较高,对应外部评级中资质较差的A+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
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
的利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
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
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
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1)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股票、存托凭证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为本基金的增强性资产,在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此部分资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增强性收益。本基金将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精选个股,审慎投资,以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择机参与新股申
购。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宏观、行业和个股策
略,精选行业和个股,审慎投资,以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本基金根据宏观背景确定
一定时间内最优的大类资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优选。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
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价格趋势、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
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充分结合宏观、行业和个股的研究结果,
做到股票投资的优中选优。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的基本面、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
近期新股发行市盈率、二级市场走势的市场预期等因素,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
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
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权证,主要运用价值发现和价差策略,力图获得
最佳风险调整后收益。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
上升风险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策略是: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
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
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
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
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
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对于有数据保证、能够进行数量
化分析的因素,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目前本基金使
用的定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1)宏观经济指标预测体系
该体系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划分为“经济景气指标”、“资金宽裕指标”
以及“通胀指标”三大类,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括
“经济增长前景”、“投资”和“消费”三个方面,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资金宽裕指标主要包括“货
币供应量”、“央行对冲力度”、“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和“银行可以投资债券的资金”四个纬
度,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基础货币增速、M2余额增速、货币乘数”、“货币投放(回笼)金
额”、“超额准备金率、7天回购利率”和“M2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同比”;而通胀指标主
要参考“通胀与实际利率”,其代表指标包括CPI、PPI、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负面”、“中性”或者“正面”评价,并给予相对应
权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2)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通过
对宏观经济指标、利率走势的研判,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
方案;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在确定组合久期之后,通过利率期限
结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3)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以经典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采用情景分析方法,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
凸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4)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
择部分列示。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
素,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5)VaR风险控制技术
VaR风险控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底层
数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
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力。
(6)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
位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
量。
3)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评估股票的
内在价值,并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精选个股,构建股票组合。本基
金管理人将积极管理股票投资组合与债券投资组合的相关性,以降低整体组合系统性风险
的暴露程度。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
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第(2)、(11)、
(14)、(15)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989,884.07 15.41
其中:股票 16,989,884.07 15.41
2 固定收益投资 89,354,938.78 81.05
其中:债券 89,354,938.78 81.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21,198.26 2.38
7 其他各项资产 1,282,454.83 1.16
8 合计 110,248,475.9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67,957.00 4.27
C 制造业 12,147,891.67 14.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06,915.40 1.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7,120.00 0.3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989,884.07 19.7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88 中国神华 45,400 1,774,686.00 2.07
2 603667 五洲新春 60,700 1,123,557.00 1.31
3 688629 华丰科技 34,357 908,055.51 1.06
4 001965 招商公路 80,258 906,915.40 1.06
5 002738 中矿资源 20,000 734,400.00 0.86
6 600188 兖矿能源 29,100 692,289.00 0.81
7 002625 光启技术 29,400 655,914.00 0.76
8 300161 华中数控 19,400 589,178.00 0.69
9 600150 中国船舶 15,800 584,600.00 0.68
10 688160 步科股份 9,896 564,863.68 0.6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428,662.05 28.4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4,926,276.73 75.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9,354,938.78 104.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1 23国债18 160,620 16,295,163.03 18.98
2 110059 浦发转债 76,890 8,380,788.81 9.76
3 019709 23国债16 61,000 6,168,328.36 7.18
4 128129 青农转债 36,990 3,854,579.94 4.49
5 113037 紫银转债 35,910 3,854,011.73 4.4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发行主体中,浦发银行、青农商行、紫金银
行、兴业银行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多个
下属机构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
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375.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23,675.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404.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82,454.8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8,380,788.81 9.76
2 128129 青农转债 3,854,579.94 4.49
3 113037 紫银转债 3,854,011.73 4.49
4 113052 兴业转债 3,139,931.53 3.66
5 113044 大秦转债 2,490,768.45 2.90
6 113042 上银转债 1,706,982.48 1.99
7 113584 家悦转债 1,164,859.32 1.36
8 128138 侨银转债 946,983.75 1.10
9 118000 嘉元转债 933,820.21 1.09
10 127018 本钢转债 920,684.26 1.07
11 127040 国泰转债 910,167.66 1.06
12 128108 蓝帆转债 881,870.90 1.03
13 110092 三房转债 856,995.20 1.00
14 128121 宏川转债 856,779.43 1.00
15 113627 太平转债 850,354.93 0.99
16 123169 正海转债 846,323.99 0.99
17 127086 恒邦转债 840,571.12 0.98
18 128087 孚日转债 835,745.66 0.97
19 113056 重银转债 835,025.01 0.97
20 123071 天能转债 833,183.06 0.97
21 127044 蒙娜转债 822,862.73 0.96
22 123122 富瀚转债 821,103.35 0.96
23 113625 江山转债 819,942.53 0.95
24 113545 金能转债 812,115.83 0.95
25 127016 鲁泰转债 809,199.41 0.94
26 113606 荣泰转债 803,025.53 0.94
27 128116 瑞达转债 784,946.57 0.91
28 128130 景兴转债 776,865.50 0.90
29 123103 震安转债 776,752.59 0.90
30 127082 亚科转债 774,492.68 0.90
31 123113 仙乐转债 760,930.67 0.89
32 110084 贵燃转债 760,216.16 0.89
33 123204 金丹转债 755,598.84 0.88
34 123082 北陆转债 745,385.89 0.87
35 123091 长海转债 696,995.07 0.81
36 127017 万青转债 682,792.12 0.80
37 118028 会通转债 667,010.28 0.78
38 110060 天路转债 655,279.55 0.76
39 110064 建工转债 653,796.10 0.76
40 127051 博杰转债 651,735.62 0.76
41 127072 博实转债 648,546.89 0.76
42 123039 开润转债 591,291.82 0.69
43 127068 顺博转债 571,882.13 0.67
44 123087 明电转债 496,243.33 0.58
45 123107 温氏转债 475,050.97 0.55
46 113637 华翔转债 461,483.79 0.54
47 128081 海亮转债 444,593.67 0.52
48 110094 众和转债 435,619.12 0.51
49 123132 回盛转债 432,429.57 0.50
50 127090 兴瑞转债 430,575.10 0.50
51 113024 核建转债 428,919.16 0.50
52 111017 蓝天转债 427,497.20 0.50
53 127076 中宠转2 427,306.95 0.50
54 128119 龙大转债 426,268.05 0.50
55 123149 通裕转债 426,203.97 0.50
56 127060 湘佳转债 425,627.71 0.50
57 111005 富春转债 419,896.36 0.49
58 118042 奥维转债 417,944.83 0.49
59 113649 丰山转债 416,648.12 0.49
60 123142 申昊转债 407,287.21 0.47
61 113527 维格转债 399,728.22 0.47
62 118025 奕瑞转债 399,263.25 0.46
63 123128 首华转债 370,808.65 0.43
64 123203 明电转02 342,263.64 0.40
65 118012 微芯转债 66,885.04 0.0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1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双利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1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40% 0.05% 0.16% 0.07% 0.24% -0.02%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89% 0.28% 2.40% 0.09% -0.51% 0.19%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0.65% 0.21% 0.37% 0.06% 10.28% 0.15%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97% 0.26% -3.75% 0.08% 4.72% 0.1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5.92% 0.22% 6.54% 0.11% 9.38% 0.1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60% 0.48% 4.19% 0.08% 8.41% 0.4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27% 0.33% -1.63% 0.09% 1.36% 0.2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96% 0.16% -3.38% 0.06% 4.34% 0.1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64% 0.31% 4.79% 0.07% -5.43% 0.2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4.70% 0.36% 1.31% 0.05% 13.39% 0.3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48% 0.38% -0.06% 0.09% 9.54% 0.2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99% 0.25% 2.10% 0.05% -1.11% 0.2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31% 0.32% 0.51% 0.06% -7.82% 0.2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02% 0.29% 2.06% 0.04% - 2.04% 0.2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3.08% 0.53% 1.35% 0.06% 1.73%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80.88% 0.31% 17.54% 0.08% 63.34% 0.23%
中银双利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1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30% 0.06% 0.16% 0.07% 0.14% -0.01%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50% 0.28% 2.40% 0.09% -0.90% 0.19%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0.31% 0.20% 0.37% 0.06% 9.94% 0.1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53% 0.26% -3.75% 0.08% 4.28% 0.1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5.59% 0.22% 6.54% 0.11% 9.05% 0.1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18% 0.48% 4.19% 0.08% 7.99% 0.4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68% 0.32% -1.63% 0.09% 0.95% 0.2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58% 0.16% -3.38% 0.06% 3.96% 0.1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81% 0.30% 4.79% 0.07% -5.60% 0.23%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4.23% 0.37% 1.31% 0.05% 12.92% 0.3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08% 0.38% -0.06% 0.09% 9.14% 0.2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61% 0.25% 2.10% 0.05% -1.49% 0.2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60% 0.32% 0.51% 0.06% -8.11% 0.2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0.33% 0.29% 2.06% 0.04% - 2.39% 0.2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2.99% 0.53% 1.35% 0.06% 1.64%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72.46% 0.31% 17.54% 0.08% 54.92% 0.2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分别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损方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一次分别公告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8.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提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政策风险和特有风险等。
一、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
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
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
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
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
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
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
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
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
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2017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500多亿增长到2100多亿,存量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超80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
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境内A股市场的个股大部分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截至2017年12月,境内A股
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流通市值逾40万亿元,月均成交额逾9万亿元。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
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
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
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
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
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
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
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
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
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境内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
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也暂不
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
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七、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力求稳定收益;择机参与新股申购、投
资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以增强收益。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因参与新股申
购而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因少量投资可转债或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市场整体或个别证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八、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含本数)。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存托凭证、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7)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监督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11)、14)、15)项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发送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
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
务)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规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
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