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2024-06-27 14:39:38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6月20日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2年3月5日《关于核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83号)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8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商品A、中证
商品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五年内为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
中证商品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80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内选取有色金属、钢铁、煤炭、化学原料、农用化工、其他非金属材
料、纸类与林业产品、种植业、饲料、畜牧产品、渔业产品、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
燃油炼制、天然气加工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列为大宗商品证券;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前1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管理人...............................................................................................................13
§4基金托管人...............................................................................................................24
§5相关服务机构...........................................................................................................28
§6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30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3
§8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4
§9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上市交易...........................................43
§10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45
§11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47
§12基金的投资.............................................................................................................49
§13基金的业绩.............................................................................................................61
§14基金的财产.............................................................................................................62
§15基金资产的估值......................................................................................................63
§16基金的收益分配......................................................................................................68
§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18基金份额折算..........................................................................................................72
§19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82
§20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4
§21基金的信息披露......................................................................................................85
§22风险揭示与管理......................................................................................................91
§2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24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25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2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27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28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29备查文件................................................................................................................137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
基金或本基金
资基金(LOF)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对本合
基金合同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发售公告
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中
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中国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法律法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指数基金指引》
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类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类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
基金份额分级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
变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年基准收益率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每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者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基金代销机构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注册登记业务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自然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机构投资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投资者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场外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
场内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购买本基金基金
认购
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为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
申购购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
赎回
商品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巨额赎回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招商中证
上市交易
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基金账户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交易账户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系统内转托管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跨系统转托管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与招商中
份额配对转换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
分拆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行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
合并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标的指数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基金收益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五年的对应日之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
分级运作期
运作期内,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
别,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
虚拟清算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
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基金资产估值
程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货币市场工具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指定媒介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在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
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
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
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产品管理事业部专业总监兼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央
视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21年5月25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27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15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月27日至今)、招商上证港股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5月31日至今)。
邓童先生,硕士。2012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研究员。
现任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2日
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2日至今)、
招商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2月22日至今)、
招商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3月
29日至今)、招商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3年6月21日至今)、招商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3年8月1日至今)、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9月12日至今)、招商安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月23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3月26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5月6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剑波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
5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
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赵亦清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刘西茜吴巧莉
联系人:蔡正轩
§6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6.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6.2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照1:1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B份额。
根据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
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不进行
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后赎回。
6.3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具有不同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
同。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当年1月1日时点执行的利息
税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净资产。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1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1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分别计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总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
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
利,每2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1份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分级运作期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
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
日每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为T日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28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2年5月21日起到2012年6月21日止,共
募集1,063,256,320.9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752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
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场内业
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在办
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7%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65天 0.5%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2)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费率为固定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
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80=55513.61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80元,则可得到55513.6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7天不满365天,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7天不满365天,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8.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8.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上述延
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8.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8.13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8.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9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
9.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9.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9.4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9.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9.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
务
10.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10.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4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
规定为准。
§11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11.1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1.2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11.3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11.4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11.5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11.6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7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12基金的投资
12.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2.2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
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2.3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券、备选
成份券、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4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券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
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券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成份券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
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
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
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12.5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除上述“1、标的指数”中所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12.7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券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券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券派息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
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2.8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3、6、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9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属于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12.10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2.11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888,441.54 94.46
其中:股票 140,888,441.54 94.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45,012.06 0.90
其中:债券 1,345,012.06 0.9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87,562.44 4.55
8 其他资产 133,917.35 0.09
9 合计 149,154,933.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482,462.61 4.37
B 采矿业 41,976,897.21 28.29
C 制造业 89,089,789.75 6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80,524.00 0.8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759,309.71 1.19
合计 140,588,983.28 94.75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9,093.71 0.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14.9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35.84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93.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420.16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9,458.26 0.20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993 洛阳钼业 262,535 2,184,291.20 1.47
2 601168 西部矿业 104,130 2,008,667.70 1.35
3 600938 中国海油 68,400 1,999,332.00 1.35
4 601857 中国石油 188,516 1,862,538.08 1.26
5 601899 紫金矿业 109,412 1,840,309.84 1.24
6 601600 中国铝业 247,774 1,833,527.60 1.24
7 000408 藏格矿业 56,300 1,775,139.00 1.20
8 600362 江西铜业 75,666 1,761,504.48 1.19
9 600673 东阳光 200,149 1,759,309.71 1.19
10 000933 神火股份 88,100 1,753,190.00 1.18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589 诺瓦星云 158 54,901.84 0.04
2 301587 中瑞股份 1,864 40,504.72 0.03
3 001389 广合科技 1,246 21,717.78 0.01
4 301526 国际复材 2,564 10,409.84 0.01
5 301516 中远通 469 9,136.12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16,855.35 0.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6,246.00 0.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6,246.00 0.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1,910.71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5,012.06 0.9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5,000 509,726.03 0.34
2 019678 22国债13 4,000 407,129.32 0.27
3 018021 国开2303 3,000 306,246.00 0.21
4 110089 兴发转债 1,150 121,910.71 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东阳光(证券代码600673)、江西铜业(证券代码
600362)、神火股份(证券代码000933)、中国石油(证券代码601857)外其他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东阳光(证券代码600673)
根据2023年9月5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大
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给予警示。
根据2024年2月2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
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被广东证监局给予警示。
2、江西铜业(证券代码600362)
根据2023年7月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上海铁路
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警告。
3、神火股份(证券代码000933)
根据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永城市水利
局处以罚款。
4、中国石油(证券代码60185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环境污染、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04.92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0,812.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3,917.3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89 兴发转债 121,910.71 0.0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1589 诺瓦星云 54,901.84 0.04 新股流通受限
2 301587 中瑞股份 40,504.72 0.03 新股流通受限
3 001389 广合科技 21,717.78 0.01 新股流通受限
4 301526 国际复材 10,409.84 0.01 新股流通受限
5 301516 中远通 9,136.12 0.01 新股流通受限
§13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8-2012.12.31 -2.50% 1.39% -4.86% 1.56% 2.36% -0.17%
2013.01.01-2013.12.31 -20.23% 1.43% -19.83% 1.44% -0.40% -0.01%
2014.01.01-2014.12.31 25.77% 1.23% 28.64% 1.24% -2.87% -0.01%
2015.01.01-2015.12.31 20.89% 2.99% 18.60% 2.66% 2.29% 0.33%
2016.01.01-2016.12.31 -0.87% 1.91% -2.90% 1.87% 2.03% 0.04%
2017.01.01-2017.12.31 12.38% 1.08% 9.76% 1.14% 2.62% -0.06%
2018.01.01-2018.12.31 -36.50% 1.38% -34.52% 1.39% -1.98% -0.01%
2019.01.01-2019.12.31 26.54% 1.38% 23.80% 1.39% 2.74% -0.01%
2020.01.01-2020.12.31 23.89% 1.59% 17.75% 1.60% 6.14% -0.01%
2021.01.01-2021.12.31 43.14% 1.66% 31.93% 1.68% 11.21% -0.02%
2022.01.01-2022.12.31 -9.55% 1.45% -12.81% 1.45% 3.26% 0.00%
2023.01.01-2023.12.31 -3.13% 0.82% -7.31% 0.83% 4.18% -0.01%
2024.01.01-2024.03.31 4.18% 1.38% 4.14% 1.39% 0.04%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71.36% 1.61% 31.45% 1.58% 39.91% 0.03%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28日。
§14基金的财产
14.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4.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4.4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15基金资产的估值
15.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基础。
15.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5.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5.4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15.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5.6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基金的收益分配
16.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6.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6.3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场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这一收益分配方式,具体
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按照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以再投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7.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17.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5、上述“17.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7.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7.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8基金份额折算
18.1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算,对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将按1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前与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分配给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持有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将按1份招商
中证商品A份额获得新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
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的份额数
前前前前
???×????(????1.0000)/2×????基础基础基础
前
???
基础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前前
???×(????1.0000)??
后
???
基础
其中:
前
NAV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后
NAV商品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商品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前前前前
???×????(????1.0000)/2×????基础基础基础
前
???
基础
前前???????1.0000基础?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后2???
基础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NAV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参考净值
后
NAV商品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商品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
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000000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即30亿份和55亿份。
②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30亿份
前前前前
???×????(????1.0000)/2×????商品商品商品后
???=
商品前
???
商品
=[7,458,000,000-(1.058000000-1.0000)/2×5,500,000,000]/5,500,000,000=1.3270元
前前
???×(????1.0000)??
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后
???
商品
=3,000,000,000×(1.058000000-1.0000)/1.327=131,122,833.46份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为131,122,833份;持有的招商
中证商品A份额为30亿份。
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
前前???????1.0000商品?
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后2???
商品
=5,000,000,000/2×(1.058000000-1.0000)/1.3270=109,269,027.88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份
前前???????1.0000商品?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后2???
商品
=500,000,000/2×(1.058000000-1.0000)/1.3270=10,926,902.79
取整后为10,926,902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500,000,000+
10,926,902=510,926,902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8.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当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1、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B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
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后前
NUM A?NUM A
前前
????×(?????1.0000)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1.0000
其中:
前
NAV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A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后后
NUM B?NUM A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前前
????×(?????1.0000)
=
1.0000
其中:
前
NAV B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B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B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A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前前
???×???
基础基础后
???=
基础1.0000
其中:
前
NAV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商品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20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新增300份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新增20,10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
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B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等。
前前
???×???后??
???=?1.0000
其中:
前
NAV B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B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B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后后
NUM A?NUM B
前前后
???×???????×1.0000场内新增???
???=
基础1.0000
其中:
后
NUM A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B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NUM商品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
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A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前前
???×???
基础基础后
???=
基础1.0000
其中:
前
NAV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商品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0.639000000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39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480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新增7,82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0.24800000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480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9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19.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存续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
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19.2转换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原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场外的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外份额,原场内的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份额转换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
的费用。基金份额转换后,收益分配原则参照当时同类基金的规定执行。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原场外的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外份额,原场内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自
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处理。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中证
商品A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中证商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中证
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或招商中证
商品B份额)的份额数×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指数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本
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3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本基金将按照本节“19.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五年后存续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
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20.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0.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21基金的信息披露
2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1.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21.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1.4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1.5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1.6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
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
(24)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2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
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2.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2.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2.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2.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券以及备选成份券所具有的
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
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
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券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券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摘牌
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
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2.6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22.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2.8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3.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3.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3.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3.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23.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23.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4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4.1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
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8、表决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4.3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场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这一收益分配方式,具体
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按照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以再投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4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4.5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券、备选
成份券、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4.6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4.7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4.8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4.9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25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5.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5.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券、备选
成份券、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c、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f、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g、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c、f、g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的份额
转换比例,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25.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5.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终止运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5.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5.8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6.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6.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6.3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
服务。
26.4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6.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6.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7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27
2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6-27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4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08-21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8-30
7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5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7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28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1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8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18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20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21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09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2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5-18
§28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8.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8.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9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