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07:06:08

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

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基金代码007180

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07181

C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5月21日-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年1月14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林唐宇

证券从业日期2015年4月3日

注: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3月28日起增设E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以及跟踪

投资目标

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范围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1、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10%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15%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05%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0.1%销售机构

务费

审计费

15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

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指数许

可使用0.015%指数编制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其他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用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本基金成立的首个季度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

二个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3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主体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

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成份券

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

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

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或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

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或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

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成份券退市或违约的风险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