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7-12 10:33:58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宝瑞一年定开债券
012745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2021年6月29日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有关规定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5日
注: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三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即2023年7月13日(含)至2024年7月14日(含)。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次开放期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三个开放期,本次开放期为20个工作日,即2024年7月15日(含)至2024年8月9日(含)。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第四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三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四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即2024年8月10日(含)至2025年8月10日(含),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满1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2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则视为无效申请。
2024年7月15日(含)至2024年8月9日(含)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三个开放期。本基金将于2024年7月15日(含)至2024年8月9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2024年8月10日(含)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自2024年7月15日(含)起,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除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100万以下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500万
500万(含)以上
申购费率
0.8%
0.4%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小于7日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大于等于30日
赎回费率(%)
1.50%
0.1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出总金额=B×C
净转出金额=B×C×(1-D)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B为转出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内,本公司开通本基金与本公司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2)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3)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5)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微信平台)。
(1)本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微信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fs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6.1.2场外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7月15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也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咨询有关情况。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