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8-08 10:00:06

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

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6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于2018年3月24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50

七、基金合同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58

十、基金的投资..............................................................58

十一、基金的业绩............................................................68

十二、基金的财产............................................................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八、风险揭示..............................................................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相关当事人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目

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他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

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

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在亚洲

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资者服务(纽

约)。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监及中

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4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目前担任董事总经理、投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地

区主管。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09年10月至2023

年8月期间,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

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

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

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

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

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

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

裁,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

事、非营利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

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副

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9

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裁。2010

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

年5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2、监事

贺草先生,武汉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双学士,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风险与随机过程硕士。曾在德意志银行英国总部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2011

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英国公司,历任市场风险部、流动性风险部、风险中央职能部副总裁。

201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首席风险官。2020年2月加入基金管

理人,目前担任首席运营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

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Networks,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董事等。2024年5月再次

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首席信息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世

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

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2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

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

问、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督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TCL多媒体控

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财务

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

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7年12月加入基金

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优悦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

担任摩根士丹利优享臻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至2024

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项志群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0年9月管理本基金;

陈晓先生,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9月管理本基金;徐强先生,2011年9月至2012年

4月管理本基金;刘红先生,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管理本基金;钱斌先生,2012年12

月至2014年8月管理本基金;王增财先生,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管理本基金;徐达

女士,自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6层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上江街888号哈尔滨银行总部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号财富金融广场1幢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苏晋

联系电话:010-85127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swhy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081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3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联系电话:021-87341251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1776120190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558323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4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58号迎龙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区3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5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任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6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联系电话:010-57672231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6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7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7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7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7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联系电话: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8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9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0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0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1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联系电话:15608193006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1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15821788773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3)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刘星彤

联系电话:188173610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1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联系电话:021-60206991

客户服务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公司已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公告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

开户、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已通过海银基金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

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转托管业务不受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09】662号文件核准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9月18日,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9)第17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704,329,969.56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98,717.2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223户。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

年9月2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9年12月18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

但受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人民币1元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本基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对养老金客户范围进行调整,养老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

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记入基金资产

Y<7日 1.5% 100%

7日≤Y<365日 0.5% 25%

365日≤Y<730日 0.25% 25%

Y≥730日 0% 0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七)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

格。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非养老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申购一)、150万元(申购二)

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

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率 1.50% 1.00%

净申购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额 45,612.11 1,375,137.51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

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元

净赎回金额=12,800-32=12,768.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8款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1年2月21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关

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2月17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转换业务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1元。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具体条件、程序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为准。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办理依照《摩根

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分享中国经济

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谋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

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以“自下而上”选股策略为主,以“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为辅的主

动投资管理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

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风险,获取基金超额收益率。

在实施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见下图:

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资本市场因素

u GDP、CPI等变动预期u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估值水平

u政策及法规变动因素u投资、消费、进出口等风险要素

u产业政策u流动性状况、汇率、利率等

宏观经济因素是大类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GDP、CPI、投资、消费、

进出口、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资本市场及各行

业、各领域的影响。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

变动趋势,评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

评估其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

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构决

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为主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相对与绝对、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

估值定价体系,实现股票优选与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即:从市场、行业角度横向分析,从

历史、发展趋势角度的纵向分析,并应用估值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本基金对具有

领先增长能力的企业的估值具有差异化选择,将偏重于持续高比例现金分红的企业,偏重于

主营业务现金流健康、强调股东价值的有效增值等。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将享有估值溢价。

股票的选择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即:对上市公司的总经营性资产的盈利能力、

现金流、资产质量和杠杆效率、周转效率、成本控制和成长能力、收益质量等进行综合量化

评价,择优进行重点研究,重点选择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的企业为重点投资目标,通过估

值评估与修正将具有估值优势的企业纳入组合,通过持续的跟踪、交流与反馈来优化组合的

个股权重,在保障组合的可持续性的同时,保持组合的弹性空间。

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重点包括产业前景(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前景分析)、公司发展

战略、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四个组成部分。产业前景分析(区别于行业分

析,因为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是以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为基础,系统地判断上市公

司所涉及产业的前景,为我们的上市公司长期价值判断提供产业分析基础。公司发展战略分

析是我们对上市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判断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对其长期价值判断的重要假

设前题。法人治理结构分析通过判断其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以及如何协调

企业各层次内的利益关系,重点考察公司治理对股东利益的影响,有效降低价值判断假设条

件的不确定性。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是我们判断其未来业务发展持续性与确定性的重要依

据,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一种或多种竞争优势,可以界定为“企业借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并扩

大优势的决定性力量”。是特定企业个性发展中的产物,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始终融于

企业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方面,是企业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有机结合,

体现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强弱。以价值思维分析企业竞争力,主要考察企业在技术与研发、

产品质量、经济资源、市场垄断、营业成本、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与制度、专业素养、创新

能力、品牌、商业模式、执行力、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

模仿的显着优势,是否有效增强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对于估值分析,本基金以上市公司所处不同行业的资产与业务特点采用不同的估值定价

模型,对上市公司从相对与绝对、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估值分析,即:从国内市场、国

际市场、相关行业的角度横向分析,把握估值的波动区间;从历史、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纵

向分析,明确企业所处的历史阶段,选取最适宜的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在尊重市场,有效解

读市场偏好的基础上,及时将具有估值优势的企业纳入投资组合,将估值偏高或过分透支的

个股调减或调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

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

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

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

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

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

优化配置。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

用利差策略、可转换/可交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以及其它增强型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不仅仅追求单一债券组合的投资绩效,而是将固定收益投资的配置

效果与股权投资的配置效果紧密结合,追求基金资产整体最大化收益。固定收益投资将针对

股权市场阶段性风险收益特征,强化现金管理,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以

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来对权证进行分析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

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权证在基金的投资中将主要起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作

用。在组合构建和操作中运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

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

基金投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

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公允性原则,选择市场认同度比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中债

综合指数作为计算的基础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

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

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

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项中“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及第(9)、(10)、(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6,216,568.83 94.39

其中:股票 256,216,568.83 94.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124,750.23 5.57

8 其他资产 104,692.22 0.04

9 合计 271,446,011.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1,505,498.57 74.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214,418.26 10.80

J 金融业 25,496,652.00 9.4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6,216,568.83 94.7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609 捷顺科技 3,478,947 26,370,418.26 9.75

2 002376 新北洋 4,876,254 26,283,009.06 9.71

3 300151 昌红科技 1,660,933 26,275,960.06 9.71

4 300909 汇创达 767,800 17,152,652.00 6.34

5 601881 中国银河 1,518,200 16,487,652.00 6.09

6 601689 拓普集团 280,000 15,010,800.00 5.55

7 300274 阳光电源 236,200 14,651,486.00 5.42

8 688472 阿特斯 1,388,469 14,134,614.42 5.22

9 300014 亿纬锂能 330,000 13,173,600.00 4.87

10 603667 五洲新春 710,000 11,644,000.00 4.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处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处罚。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499.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2,192.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4,692.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1.16% 1.17% 9.34% 1.42% 1.82% -0.25%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1.97% 1.32% -9.33% 1.27% 31.30% 0.05%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1.72% 1.13% -19.47% 1.04% -12.25% 0.09%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0.91% 1.10% 7.10% 1.02% -8.01% 0.08%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9.86% 1.55% -5.91% 1.12% 25.77% 0.43%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7.89% 1.29% 42.73% 0.97% -24.84% 0.32%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51.48% 2.89% 7.41% 1.99% 44.07% 0.9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52% 1.68% -8.44% 1.12% 3.92% 0.56%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18.72% 0.84% 17.22% 0.51% 1.50% 0.33%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23.26% 1.36% -19.26% 1.07% -4.00% 0.29%

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 24.34% 1.26% 29.50% 0.99% -5.16% 0.27%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50.47% 1.64% 22.47% 1.14% 28.00% 0.50%

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26.33% 1.25% -2.97% 0.94% 29.30% 0.31%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21.80% 1.76% -16.91% 1.02% -4.89% 0.74%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11.68% 1.14% -8.23% 0.68% -3.45% 0.4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133.99% 1.53% 27.33% 1.10% 106.66% 0.4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9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

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

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5日起,对本基金

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以

下简称“估值指引”),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成了实施

工作。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基金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之日起,参

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8年2月6日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度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40%;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本基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对养老金客户范围进行调整,养老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

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

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

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应

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

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

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额

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人

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的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若

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

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股票流动性较好,

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

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

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

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

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

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证券公允价值,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

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而面临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A、流动性风险:

1)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

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

间内的锁定机制,本基金若参与科创板新股的网下申购,可能存在获配股份锁定期内无法交

易的风险。

B、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更为严格,主要包括:退市情形更多,

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退市时间更

短,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制度;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仅依

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上

述因素使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从而可能给本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C、发行定价风险: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

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

投资者询价定价方式,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上市公司普遍具

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

能不适用。上述因素可能造成科创板股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

的风险,从而引发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D、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较宽的涨跌幅

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E、异常交易停牌风险: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

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本基金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无法交易相关股票的风险。

F、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G、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更迭

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

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需承受相关公司带来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H、表决权差异风险: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

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

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本基金作为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受到限制。

I、股权激励风险: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更为灵活,包

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

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

时的数量,从而使本基金面临相关风险。

J、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发行的股票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

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

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

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本基金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可能面临

相关风险。

K、存托凭证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在科创板上市。存托

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本基金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相关风险。

L、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

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

或终止。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

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

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机

构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

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项中“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及第(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

多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7×24

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间

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

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消

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

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

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

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 本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8月29日

3 本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4 本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29日

5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9月1日

6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9月1日

7 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5日

8 本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10月14日

9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年10月14日

10 本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年10月14日

11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0月17日

12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17日

13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0月23日

14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15 本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16 本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17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18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19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2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21 本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22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23 本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1月23日

24 本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25 本公司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6日

26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

27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7日

28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1日

29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9日

30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22日

31 本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8日

32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8日

33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4月2日

34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19日

35 本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19日

36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日

37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6日

38 本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5月31日

39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14日

40 本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7月5日

41 本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7月12日

42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8日

43 本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8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