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8-16 14:11:30

中银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12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誉享一年定期开放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5869

债券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6-28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每12个月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7-27

基金经理的日期

田原

证券从业日期2012-11-22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4-08-16

基金经理的日期

林炎滨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01

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投资目标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

主要投资策略

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

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6-30

0.00%其他资产

1.35%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8.65%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0%-1.00%-2.00%-3.00%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1.88% 6.75%

业绩基准收益率 0.13% 2.06%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申购费(前收费)100万元≤M

M≥500万元1000元/笔

N

赎回费

N≥7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6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其他费用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期如

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存

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

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

的特殊事件。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