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08-21 06:01:5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4 年8 月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

fund)、《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8月20日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

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新泰利”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泰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即2024年9月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

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

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9月5日起,至

2024年9月18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新泰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泰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

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

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

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附件二:《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

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新

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同意反对弃权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9月1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

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本授权不

得转授权。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

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324号文准予注册,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

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

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等业务申请,具体

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

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

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

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

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

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

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

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

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

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进行。但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也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