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9-25 12:12:40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21] 362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同时,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本基金不保本,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
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存在锁定期限,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短持有期为五年,五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五年后可以提
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50年12月31日次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
受五年持有期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
日起即可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7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9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7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05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0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7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7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79
第一部分绪言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普泽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0、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五年的
年度对日,五年为最短持有期
39、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
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运作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60、基金转型日:指2050年12月31日次日,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
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规定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69、A类基金份额:指非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
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部
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
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
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
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
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
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
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
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息
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
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
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教授。
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原)
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今担任北
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
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
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学可持续领导力研究院研究
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卢森堡证
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金融“BIOFIN”
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问。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亚
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
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
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其后在富兰克
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
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正厂
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
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
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
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
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
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
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
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姜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中山支
行担任信贷部经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资产负债管理高级专员、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精算咨询顾问、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量化投资负责人。2017年2月加入我公司,历任资产配
置及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FOF基金经理、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首席FOF投资
官、高级基金经理等职务。2019年1月10日起担任建信福泽安泰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15日任建信福泽裕泰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26日至2024年6月27日
任建信智汇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6月27日任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建信优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15日起任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
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建信龙祥稳进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29日起任建信优享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起
任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珉先生: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
姜华先生:2023年2月15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金钰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薛玲女士,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刘琛女士,数量投资部高级业务副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2人,全部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98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
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网址:
www.ccbfund.cn。
(二)A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1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2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https://www.webank.com/
(2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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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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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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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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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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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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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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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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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汤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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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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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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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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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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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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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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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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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4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4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4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5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pb.citics.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6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6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6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6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www.ciccwm.com/
(6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三)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师宇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21]3627号
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为5年。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5年后
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
该日)方可以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51年1月1日起转为每个
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个人养老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
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
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
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销售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等不同,
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
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非通过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和A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单独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普通混合型F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
限,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
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认购费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0.06%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0.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08%)=49,960.03元
认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元
认购份额=(49,960.03+5)/1.00=49,965.03份
即: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965.0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认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额=(49,603.17+5)/1.00=49,608.17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608.17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22年5月2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4,651,091.93元。本次募集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840.88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8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4,655,932.8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托管专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2050年12月
31日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五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止,五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五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自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5年后的
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
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方可以
赎回。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51年1月1日起转为每个
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
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
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对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
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最短持有期”原则,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5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
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起(含该日)方可以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持有时间长于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若开通)最低金额均
为1元人民币。转换转入及定投(若开通)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0.08%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0.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该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
申购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后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费用种类 适用情形 赎回费率
目标日期之前 Y≥5年 0.00%
目标日期之后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0%
Y≥1年 0.00%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在目标日期之前,本基金设有5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
老金的条件以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提前赎回,具体按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0%)=49,950.05元
申购费用=50,000-49,950.05=49.95元
申购份额=49,950.05/1.0500=47,571.48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571.48份A类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目标日期之前,本基金设有5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
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为0,即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目标日期之前)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为5年,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目标日期之前)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例二:(目标日期之后)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
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即:(目标日期之后)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1.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点以外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
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2051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本基金资产根据建信基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
滑曲线模型进行动态资产配置,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
本基金将不断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本基金的权
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资产配置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年份(单位:年) 权益类资产比例 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12.31 55%-80% 70%
2026.1.1-2027.12.31 53%-78% 68%
2028.1.1-2029.12.31 51%-76% 66%
2030.1.1-2031.12.31 49%-74% 64%
2032.1.1-2033.12.31 47%-72% 62%
2034.1.1-2035.12.31 45%-70% 60%
2036.1.1-2037.12.31 40%-65% 55%
2038.1.1-2039.12.31 35%-60% 50%
2040.1.1-2041.12.31 29%-54% 44%
2042.1.1-2043.12.31 24%-49% 39%
2044.1.1-2045.12.31 19%-44% 34%
2046.1.1-2047.12.31 14%-39% 29%
2048.1.1-2049.12.31 9%-34% 24%
2050.1.1-2050.12.31 5%-30% 20%
2051.1.1起 0%-25% 15%
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图如下:
本基金下滑曲线模型的设计基于生命周期假说理论,根据投资人当前财富积
累情况以及未来预期收支进行整体规划,并采用动态最优化方法,综合考虑目标
日期、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本价值等多种因素,在海外成熟的多时期
资产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对跨生命周期的投资进行了优化求解,并结合国内法规
约束和投资工具范围作了本土化改进,以达成生命周期内的最优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战术性组合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或模
型,分析股票、债券、商品等各类资产的短期趋势: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
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
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但总体而言,
战术性组合调整不会改变本基金本身的风险收益属性,其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组合
收益,并力争避免资产泡沫破裂对组合带来的风险。
(二)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2年的时间跨度考核基金的历史业绩,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
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在任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体实力越
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
的构建组合。
(三)股票、债券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
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的主要策略有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分阶段投资
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条款博弈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
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2051年1月1日
起(含该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
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X×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其中X为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代表了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
平均股票仓位,作为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设定为非权益
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X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12.31 70%
2026.1.1-2027.12.31 68%
2028.1.1-2029.12.31 66%
2030.1.1-2031.12.31 64%
2032.1.1-2033.12.31 62%
2034.1.1-2035.12.31 60%
2036.1.1-2037.12.31 55%
2038.1.1-2039.12.31 50%
2040.1.1-2041.12.31 44%
2042.1.1-2043.12.31 39%
2044.1.1-2045.12.31 34%
2046.1.1-2047.12.31 29%
2048.1.1-2049.12.31 24%
2050.1.1-2050.12.31 20%
2051.1.1起 15%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分券
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
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
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随着投资人生命
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将不断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权
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
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0,355,754.26 91.91
3 固定收益投资 3,032,192.05 5.53
其中:债券 3,032,192.05 5.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6,235.08 2.51
8 其他资产 25,964.54 0.05
9 合计 54,790,145.9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32,192.05 5.5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2,192.05 5.5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40 24国债09 119,000 11,940,681.70 5.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582.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382.14
7 其他 -
8 合计 25,964.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 有份额(份)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 方所管理的基金
1 531017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4,671,667.56 4,732,399.24 8.70 是
2 159941 纳指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3,401,200.00 3,765,128.40 6.92 否
3 513500 博时标普500ETF(QDII) 交易型开 放式(ETF) 1,904,000.00 3,752,784.00 6.90 否
4 968064 惠理高息股票人民币 契约型开放式 250,801.40 3,281,385.20 6.03 否
5 118001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QDII) 契约型开 放式 2,995,263.08 3,168,988.34 5.83 否
6 011066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C 契约型开放式 737,240.60 2,987,888.70 5.49 否
7 011476 工银新蓝筹股票C 契约型开放式 1,178,916.30 2,961,437.75 5.45 否
8 01709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224,188.30 2,960,087.31 5.44 否
9 511090 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24,000.00 2,753,808.00 5.06 否
10 968062 摩根太平洋科技人民币累计 契约型开 放式 202,439.35 2,702,565.32 4.97 否
①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明细
无。
②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无。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9,745.21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1,205.15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25,404.11 4,016.1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20,605.17 8,356.91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22,985.27 2,377.44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17,086.84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1,048.83 79.97
注:上述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当
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是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和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费率估算得出。该三项费用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经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已在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净值中体现,不构成本基金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
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
部分收取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当收
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相关申购费、赎回费由基金
管理人直接减免,相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
产。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202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2年12月31日 -7.92% 0.62% -2.19% 0.75% -5.73% -0.1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18% 0.55% -6.65% 0.57% -3.53% -0.02%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1.62% 0.50% -0.39% 0.72% 2.01% -0.2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6月30日 -15.95% 0.56% -9.05% 0.66% -6.90% -0.10%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Y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6月30日 0.02% 0.52% -1.00% 0.52% 1.02% 0.0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转型日),在
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不再受五年持有期控制。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转型后,针对个人养老金业务设置的Y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宜,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处理规则,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自转型日起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基金名称变更为“建
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也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基
金筛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股票/债券投资策略、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港股投资策略五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
主,权益类资产为辅。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占比为2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投资占比为75%。
2、战术性组合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可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对战略
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或模型,分析各类资产的短期趋势:
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
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
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应对市场的极端情况,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但总体而
言,战术性组合调整不会改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属性,其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组
合收益,并力争避免资产泡沫破裂对组合带来的风险。
(二)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2年的时间跨度考核基金的历史业绩,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
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在任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体实力越
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
的构建组合。
(三)股票、债券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
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的主要策略有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分阶段投资
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条款博弈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
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X×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其中X为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代表了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
平均股票仓位,作为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设定为非权益
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X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2051.1.1起 15%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分券
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
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
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八、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
内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在T+3日内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
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
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90%;Y类基金份
额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4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
惠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10%。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2050年12月31日次日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后,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60%,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
Y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10%。具体计
算方式如下:
1)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转型日前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资产配置比例和下滑曲线的差异。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基金业绩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
会直接营销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6、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
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
的资产变现需求。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占比不低于8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资
产的投资比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每日
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
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
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巨额赎回为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能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
定价等具体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部分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当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
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赎回价格因摆动定价机制存
在更多的不确定性等情形。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
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可能发生实际投资比例与下
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放式
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2、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
于港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
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
交易,将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
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如在内地市场开市而香港市场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也不能正常交易,本基
金所持港股将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
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
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
短持有期限为5年。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5
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
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含该日)方可以赎回。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5、发起式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
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
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
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
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
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
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
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
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
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
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
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
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
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
折溢价的风险。
(7)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8)依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
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在本基金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
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
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90%;Y类基金份
额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4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
惠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10%。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如为负数取零))×(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2050年12月31日次日转型为建信泰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后,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60%,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20%;
Y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10%。具体计
算方式如下:
1)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超额收益和风险再分散。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2051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2051年1月1日
起(含该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
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2051年1月1日起(含当日)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2051年1月1日
起(含该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
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在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1年1月1日,转型日),在不
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51年1月1日起
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泰和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受五年持有期控制。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此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如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9)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
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主动配合基金
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
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
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且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11)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
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
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证券时
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07
2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07
3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07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定投)及赎回(包括转换转出)金额起点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07
5 关于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4-29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包括转换转出)份额下限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0-23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阅
上述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2、《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3、《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