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9-26 07:08:27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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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4年8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137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

第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7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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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同业存单指数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

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

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

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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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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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

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

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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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中

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需要遵守的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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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2017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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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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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自该日起的第7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

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更新并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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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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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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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

位,并在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

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他2004年加入摩

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

资。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

业务首席运营官。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

(MSIM)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

资者服务(纽约)。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公司副总裁、总监及中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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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担任董事总经理、投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地区主管。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200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

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基

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

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

办公室)、瑞银集团菲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

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

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

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

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本有限公司创始

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

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

券亚洲有限公司总裁,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

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

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 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营利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

长兼党委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1998年至2009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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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裁。2010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

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

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

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摩根士丹利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曾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

人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2年证券

从业经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

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

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

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摩根

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董事等。2024年5

月再次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

会计师(CPA),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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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财务主管、TCL多媒体控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

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

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

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监

兼行政管理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财务负责人。

(三)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慧文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工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公募部投

资主办。2023年8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目前担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安盈稳固六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纯债稳定添

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

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起担任

摩根士丹利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五)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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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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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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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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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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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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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

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

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

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

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

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

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

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

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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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

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

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

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

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

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

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

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

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

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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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

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

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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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97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

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

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

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 343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3,757.1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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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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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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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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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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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联系人:江丽雅、徐子健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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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江丽雅、徐子健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5日证监许可

【2024】1137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

第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7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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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

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

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

者单日认购、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

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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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即为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9.76元,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9.76份基金份

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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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

次认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

(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募集期限届满或

提前结束募集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

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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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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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

第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7天起(含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

最短持有期限。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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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对强制赎回另有约定除外。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仅接受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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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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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

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

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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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收益

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

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其持有期限按原份

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00/ 1.0520 = 47,528.52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投资者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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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即:投资者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

额,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520.00 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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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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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

基金投资者信息、文件或存在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所禁止投资本基金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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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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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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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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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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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

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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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综合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

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等,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

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

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

究,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

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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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

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

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

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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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

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

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

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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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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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选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作为指

数样本,以反映 AAA 级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

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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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该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因此适

合将该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构成成份。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选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 AAA 级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指数简称:同业存单 AAA

英文名称:CSI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AAA Index

英文简称:NCD AAA

指数代码:931059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 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

主体评级:AAA;

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4)指数计算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一发行人权重不超过 8%

该指数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

算与维护细则。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每个交易日调整一次。满足条件的新发同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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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单自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权重因子随样本调整而调整。样本发生其他事件,参

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同业存单指数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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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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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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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2、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估值品种估值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2)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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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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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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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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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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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

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其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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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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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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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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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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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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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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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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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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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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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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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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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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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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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同业存单指数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

将呈现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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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

后进行再投资时,面临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7)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

等发生变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

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9)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1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

行回购操作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

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

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

成损失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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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7天,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

出。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本基金的流动性

提供最低保障。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

险相对可控。

(3)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

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

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

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

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

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

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

波动。

B.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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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

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

基金持有的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若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

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

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

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种流动性

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

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

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

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

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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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等暂停基金估

值的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

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的风险。

D.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定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可能会加大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

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价格。

E.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

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以及

最终变现价格均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

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 A、B、C 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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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

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

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

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

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

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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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产生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

标的风险

1)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

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同业存单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

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因基金估值方法与标的指数取值之间的

差异。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

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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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

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或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停

牌或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或违约,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

(5)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债券品种,本基金仍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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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投资者存在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而承受损失的风险。

(8)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

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的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或转换的风险。

(9)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

风险。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

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

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

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

生在 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

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

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

由此致使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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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

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

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

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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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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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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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

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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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

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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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若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

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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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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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

户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与相应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主管机构进行信

息交换;

(1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的,或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相关

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材料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

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等相

应控制措施;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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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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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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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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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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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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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依法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其内部制度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及其更新,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反洗钱工作,

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相关第三方为尽职调查之目的

识别基金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之目的查阅该等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10)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

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包括其意识到或计划发生身份变化时),应立即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等

相应控制措施;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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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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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

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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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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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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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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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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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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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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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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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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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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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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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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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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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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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

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

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

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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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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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

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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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相关直接损失。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

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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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漏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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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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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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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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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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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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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托管

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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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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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本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托管

协议有关的争议,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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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

下简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

自2022年7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申请,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

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 )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

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

信息,可7×24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

8:30-11:30、13:00-17:00期间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

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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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

式订阅或取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

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

月度短信账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

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

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

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

件号码或基金账号、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

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

窗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

“在线客服”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

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

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人可通过该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

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

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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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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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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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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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