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0-25 16:02:21
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9-25
送出日期:2024-10-2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 基金代码 013174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11-19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张凯 2021-11-19 2009-07-15
张亦驰 2021-11-23 2012-08-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现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
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
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
量缩小跟踪误差。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华证ESG领先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00万元0.8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40%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日1.50%
7日≤N<30日0.75%
赎回费
30日≤N<180日0.50%
180日≤N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4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信息
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79%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
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
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
约展期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6、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3)
强制平仓风险。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信用风险;(3)市场风险。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0、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1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1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1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1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7、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
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