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11-05 07:05:3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恒指港股通ETF
基金主代码 15931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0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注: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恒生ETF
港股通”。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
标准收取佣金。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
标准收取佣金。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无先后顺
序)。
本基金若有新增的一级交易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本
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
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
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
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
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
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
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7.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告仅对广发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