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征求意见公告

2013-03-20 14:56:37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7号)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及《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二)”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管理人已将本次修订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向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寄送《关于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通知函》,并就本次修订特此公告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修订内容为:

1、取消集合计划规模下限;

2、扩大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投资品种,并允许本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

3、修订集合计划投资限制;

4、修订首次参与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方式的约定;

5、修订对账单服务。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征求意见公告附件——“《合同》、《说明书》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事项的,可在2013年3月21日(含)—2013年3月27日(含)期间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委托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将通过以下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征求委托人反馈意见:

1、电话渠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含咨询与投诉):95565

2、电子邮件渠道:zcgl@cmschina.com.cn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自2013年3月28日起生效。本次合同变更公告生效后,新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客户需签署变更后的电子合同。

特别提醒:本次修订涉及扩大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投资品种,并允许本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请委托人注意阅知新增投资品种的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合同》、《说明书》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0日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三、计划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其中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交易完成两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本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95%;

(2)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3)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不少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3、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

(4)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不发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制和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一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债券型基金等:资产总值的0-95%;

(2)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总值的0-30%;

(3)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0-20%;

(4)现金类资产: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债券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不少于本计划资产总值的5%;

(5)债券正回购,占资产净值的0-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2)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

1、参与申请

……

(2)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

1、参与申请

……

(2)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不限于纸质或电子),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九、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4、对账单服务

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4、对账单服务

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寄送对账单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邮寄地址等资料,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未能获得邮寄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十五、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

……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

……

十九、合同的成立、生效、期限及签署

(二)合同的签署

……

2、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必须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首次参与)。电子签名约定书的标准文本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电子签名约定书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签署的纸质电子签名约定书以及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签署

……

2、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必须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首次参与)。电子签名约定书的标准文本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电子签名约定书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签署的电子签名约定书以及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在计划存续期内,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管理人、托管人应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及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同意的在该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公告规定的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上述全部变更事项自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期满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退出本计划后对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涉及上述1-5项内容,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后五个工作日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计划。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条款变更前后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3 集合计划介绍

3.4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计划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其中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两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

(1)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95%;

(2)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3)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不少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3.4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债券型基金等:资产总值的0-95%;

(2)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总值的0-30%;

(3)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0-20%;

(4)现金类资产: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债券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不少于本计划资产总值的5%;

(5)债券正回购,占资产净值的0-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5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5.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程序和方式

……

2、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程序和方式

……

2、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不限于纸质或电子),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6 集合计划的成立

6.3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下限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删除6.3内容

10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

4、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不发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制和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2、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12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2.7估值方法

12.7估值方法

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5 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和退出

15.2参与和退出办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和方式进行。

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

15.2参与和退出办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和方式进行。

委托人签署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不限于纸质或电子),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

17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17.2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

……

17.2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

……

18 信息披露

18.7对账单服务

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

18.7对账单服务

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寄送对账单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邮寄地址等资料,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未能获得邮寄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19.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9.8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

19.8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

4、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特定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流动性较差。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在研究企业信用水平、企业成长性等的基础上,挑选信用风险较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并控制对每只债券的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