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公告

2014-03-24 14:56:43

根据《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约定,现将“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智远避险”、“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本集合计划各避险周期的自有资金参与:

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二个避险周期:在避险周期到期前6个月,管理人以该避险周期内第一个和第二个开放期内登记在册和申购参与并持有至避险周期到期前6个月的委托人份额的5%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第三个避险周期及之后:在避险周期到期前6个月,管理人以该避险周期内第一个开放期内登记在册和申购参与并持有至避险周期到期前6个月的委托人份额的5%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份额(即累计参与份额减去累计退出份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20%,且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超过额度管理人将不再追加自有资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将在每个避险周期,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自有资金的参与,累计净参与份额(即累计参与份额减去累计退出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总份额的20%,且管理人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二、 关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的退出:

根据《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每个避险周期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在该避险周期内不退出”“在每个避险周期参与的自有资金,承担完该避险周期内的赔付责任后,管理人可以安排自有资金退出,但需满足第2条的约定。”

管理人在每个避险周期参与的自有资金,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自有资金的退出。如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将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但退出后自有资金持有份额不低于满足有限补偿责任的委托人份额的5%。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