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4-07-29 14:56:47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20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

主要变更内容包含:

1、删除“本计划资产净值持续20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时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2、修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条款,并增加“合同变更风险”;

3、增加“或有事项”条款;

4、将合同签署方式变更为电子合同签署方式。

本次变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拟变更后)。

根据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股票星”)《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应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并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答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须按照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相关规定退出。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合同变更生效日全体登记在册的委托人明示同意,且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亿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发送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敬请委托人关注。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4年8月1日(星期五)至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期间的21个工作日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委托人应于2014年8月1日(星期五)至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期间的21个工作日内至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星”)代销机构反馈意见。委托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应在代销机构签署《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签署《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拟变更后)的行为视为委托人书面答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应于上述指定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又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管理人将在合同变更生效日主动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

本次合同变更期间,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暂停股票星于2014年8月1日(星期五)至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期间的21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参与申请业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如须),并与托管人、委托人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后,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公告,合同变更生效。”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自上述征询意见指定日期届满的次个工作日,即2014年9月1日(星期一)起生效。如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延长或变更本次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时间,将另行通知。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客户需签署新版《合同》。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含咨询与投诉):95565。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014年变更)

2、《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4年变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3日

《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前后对照表

合同变更前 合同变更后

第1部分 前言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newone.com.cn)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第1部分 前言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依据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newone.com.cn)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第2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签订《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合同签署条款》)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2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签订《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第15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的现金投资以及任何相关权利凭证和权利证明转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6、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第15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删除“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的现金投资以及任何相关权利凭证和权利证明转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

新增:

“(八)合同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将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将合同拟变更事项通知委托人,征询委托人意见。同时,请委托人注意在联系方式变动后及时通知管理人。”

第19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签署条款》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合同签署条款》生效时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合同签署条款》正本一式3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9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合法签署;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

(3)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必须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方式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推广机构查询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相关信息,也可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查询。

第20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管理人、托管人应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并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答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须按照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相关规定退出。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合同变更生效日全体登记在册的委托人明示同意,且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 人,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 亿元。

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如须),并与托管人、委托人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后,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公告,合同变更生效。

第七十条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20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第七十条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新增:

“第21部分 或有事项

第七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如果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将管理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其中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出资主体安排将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无须就上述事项征得合同当事人同意,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后,如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本集合计划需转为公募基金的,则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将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中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不符的条款进行更新或修改,而无需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自管理人网站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生效。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1部分 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第1部分 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招商证券股票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第5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下限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5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删除:“(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下限”

第16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6、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第16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删除“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新增:

“(八)合同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将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将合同拟变更事项通知委托人,征询委托人意见。同时,请委托人注意在联系方式变动后及时通知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