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四

2021-11-05 06:05:15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9年6月5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金标普

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于公告的当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

程序,停止办理场内交易、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及本基金终止上市,停牌及终止上

市事宜请见届时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

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本基金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有效召开;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的前提下,经参加大

会的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于公告的当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我司在提

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

真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在拟定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我司将积极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邀请其参与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同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就《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

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二次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国金

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

本基金将于2021年11月3日暂停二级市场交易全天。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于表决生效并公告当日终止运作并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停止办理场内交易、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不再恢复。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及本基金终

止上市,停牌及终止上市事宜请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