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三

2021-11-05 06:05:15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表决截止日为2021年11月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金标

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

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同议案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