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6-28 06:02:14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基金

更名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原《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

成:

1)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

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等医疗主题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不足 50 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

回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带来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2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

及《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中国结算TA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买入所得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广发中证医疗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终止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

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

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

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

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

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

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

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

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7月8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

月5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

2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7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

22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日

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

3月8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

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广发中证京津冀协

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

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

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5日)、广发中证

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5

日)。

历任基金经理:罗国庆,任职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2月22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

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

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

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

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

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50万亿元,2023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74.93亿元。成本收入比27.44%,不良贷款率1.36%,拨备覆盖率为217.01%,资本充足率

13.9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76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50位,连续九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

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

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

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

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

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

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

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

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

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管理与托管部

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

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

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

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

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注册登记人

1、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2、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梁晓惠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6日《关于核准广发中

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6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7日《关于准予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批复》,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名称、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

名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自2015年7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并更名为“广发

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自2020年8月31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代码:502056)恢复场内交易业务,场内简称为“医疗基金”,扩位简称

为“医疗基金LOF”。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中国结

算TA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中国结算TA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

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

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办理C类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

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类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5%

M≥50万元 1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持有期不超过7天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超过7天的赎回费总

额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2)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内基金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退款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外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场外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1,682.01份。

例2(场内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1,6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为:

退款金额=0.01×1.0853=0.01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1,682份,同时收到退

款0.01元。

例3(场外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 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623=94,135.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4,135.3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未满1年),

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1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781×0.5%= 539.0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781-539.05=107,270.9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70.95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未满1年),

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7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576=105,7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7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76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

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C类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

国结算TA系统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人开立的基金账户中,与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同,两者暂不能进行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

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

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

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

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

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

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

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

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

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债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

其转股价值,对可转债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此外,本基金将在

深入分析可转债的各项条款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和融

资需求等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判断把握发行人在条款使用上的态度,以进一步挖

掘和把握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

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其它投资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医疗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证医疗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

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

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

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6月27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18,366,114.82 93.73

其中:普通股 1,818,366,114.82 93.73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715,087.87 5.71

7 其他资产 10,975,692.93 0.57

8 合计 1,940,056,895.6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130,257,420.00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6.7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471.36 0.00

C 制造业 1,005,470,785.40 52.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488,137.44 2.2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6,980,965.47 21.1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63,404,755.15 18.8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8,366,114.82 94.2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015 爱尔眼科 6,395,176 198,698,118.32 10.30

2 603259 药明康德 2,342,007 186,189,556.50 9.65

3 300760 迈瑞医疗 563,237 175,566,605.27 9.10

4 300896 爱美客 192,801 107,727,558.75 5.59

5 300347 泰格医药 934,802 89,469,899.42 4.64

6 300003 乐普医疗 2,346,728 54,397,155.04 2.82

7 600763 通策医疗 400,068 51,720,791.04 2.68

8 002821 凯莱英 366,268 48,834,512.44 2.53

9 603882 金域医学 499,671 44,021,015.10 2.28

10 300759 康龙化成 882,281 43,205,300.57 2.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

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7,13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247,101.64

6 其他应收款 51,452.9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75,692.9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882 金域医学 5,197,900.00 0.27 转融通流通受限

2 300015 爱尔眼科 2,988,934.00 0.15 转融通流通受限

3 002821 凯莱英 1,333,300.00 0.07 转融通流通受限

4 300759 康龙化成 1,331,984.00 0.07 转融通流通受限

5 300347 泰格医药 267,988.00 0.01 转融通流通受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3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8.26-2020.12.31 9.00% 1.60% 8.33% 1.64% 0.67% -0.04%

2021.01.01-2021.12.31 -11.49% 1.97% -13.78% 2.02% 2.29% -0.05%

2022.01.01-2022.12.31 -23.52% 1.88% -23.82% 1.90% 0.30% -0.02%

2023.01.01-2023.03.31 -2.23% 1.19% -2.10% 1.20% -0.1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7.86% 1.83% -30.35% 1.86% 2.49% -0.03%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8.26-2020.12.31 8.94% 1.60% 8.33% 1.64% 0.61% -0.04%

2021.01.01-2021.12.31 -11.65% 1.97% -13.78% 2.02% 2.13% -0.05%

2022.01.01-2022.12.31 -23.67% 1.88% -23.82% 1.90% 0.15% -0.02%

2023.01.01-2023.03.31 -2.28% 1.19% -2.10% 1.20% -0.1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8.21% 1.83% -30.35% 1.86% 2.14% -0.03%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3月31日)

(1)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

(2)广发中证医疗指数C:

注:本基金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转型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的上市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正常情况下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

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A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

定范围内,但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A类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

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

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

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4)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

损失。

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无法及时变现来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可能因交易对手方(证券借入方)违约,无法及时归还证券而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

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权

机关、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之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协助基金份额持有人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终止上市;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3936666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等)、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

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专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

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分红方式变更规则的公告 2023-02-23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2-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11-1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 2022-09-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公司住

所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广发中证医疗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