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23-12-22 10:01:33

公 证 书

(202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3590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

改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

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

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

请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确定 2023 年 12 月 8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

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95,915,102.05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907,915,862.17 份的 65.6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

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95,915,102.05 份,占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