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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含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ABN)优先级、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沪深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中国存托凭证(CDR)、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交易所期权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 5、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及收益凭证; 6、本集合计划可以开展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7、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本计划所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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