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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债券逆回购等;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3)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科创板股票、定向增发)。 (4)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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