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2011-08-05 15:27:06
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一简称“本集合计划”)自2011年7月7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现推广工作已顺利结束。经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推广期委托人净参与金额为207,350,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推广期间的银行利息为58,241.25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207,408,241.25元人民币。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按照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集合计划合计成立份额为207,408,241.25份,其中有效认购资金在设立推广期间的银行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计58,241.25份,已分别计入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本集合计划合有效认购户数为150户。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集合计划已符合成立条件,于2011年8月3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集合计划。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委托人提供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账单。委托人亦可于2011年8月3日起到原参与网点,或通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zq.com.cn/dfzq/dfh及客户服务热线95503、021-63326903查询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成立后,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注册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按有关规定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根据《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东方红—先锋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年5月和11月的最初10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申购集合计划,也可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具体安排请查阅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