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公告

2011-09-06 14:56:31

根据《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2011年开放期的有关安排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为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5个工作日(本公司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9:30—15:00

  二、特别提示

  1、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届满12个月之日前的最后5个交易日为开放期。

  2、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采取“未知价”原则 ,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 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万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万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率。

  5、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退出费率表:

持有期限(T) 适用退出费率

T < 1年 0.5%

1年≤ T < 2年 0.2%

T≥2年 全免

  6、本集合计划单个交易日(T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如果计划连续两个交易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当出现巨额退出与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7、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8、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9、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10、如有疑问,请及时至电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8-888-888

  风险提示:

  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参与、退出前,请认真阅读《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银河福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