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慧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4-07-31 14:56:47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慧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慧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慧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本集合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申请电子签名。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慧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不设固定管理期限。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本计划终止或继续运作。

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终止并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管理人于推广期或每个投资周期参与开放日前,可以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限制并公告。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五)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包括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的预判,确定开放期设置。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开放期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首个退出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次年的对应日。

(七)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2)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3)结汇、购汇。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

以上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均为0%-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比例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

更程序后,可以将对本计划的投资限制做相应调整。

(八)收益分配:

1、同一种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在,每份额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每个投资周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是否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决定。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参与、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无退出费。

(十)业绩报酬: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6%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5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五、推广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销售公告等披露信息为准。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