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三号)

2021-08-05 17:24:03

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三

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17日《关于准予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7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

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以及投资集中度

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1、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

2、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

3、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5、债券剩余期限

0.5年-3年(包含0.5年和3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计算日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6、债券币种

人民币

7、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8、上市期限

无限制

9、含权债

包含含权债

10、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

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

价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8月2日。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截止日为2021年2月2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9日。

目录

§1 绪言 ........................................................................................................................... 6

§2 释义 ........................................................................................................................... 7

§3 基金管理人 ................................................................................................................11

§4 基金托管人 ...............................................................................................................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6 基金的募集 ............................................................................................................... 26

§7 基金备案 ..................................................................................................................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31

§9 基金的投资 ............................................................................................................... 43

§10 基金的财产 ............................................................................................................. 47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8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0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17 侧袋机制................................................................................................................. 67

§18 风险揭示................................................................................................................. 70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25 备查文件................................................................................................................ 112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

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

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

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

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

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

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

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

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

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

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

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

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

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夏里鹏先生,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源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高新支行;2015年2月起任职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公

共融资评级部,历任助理分析师、项目经理,从事信用债评级相关工作;2016年11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从事信用债分析评级工作,现任招

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3月6日

至今)、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

2日至今)、招商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

月2日至今)、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2日

至今)、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21年8月2日至

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周欣宇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8月2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王小青、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贾

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

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

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

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只,

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

5.2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罗佳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87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标的指数、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非直销销售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进行。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25%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

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0.4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00)/1.00=99,651.59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651.59份A类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

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非直销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清盘。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交纳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160=48,967.75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50,0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8,967.75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1,2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可得到84,333.33 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1年,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 = 0.0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0.00 =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0.00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10%=10.68元

赎回金额=10,680.0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69.3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8.13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

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8.1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是指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待偿期为1-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9.4 投资策略

1、指数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

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

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将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进行投资操作。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待偿期为1-3年(包含1

年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除上述情形外,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1.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3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11.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5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1.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1.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2.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2.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2.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2.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2.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

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合同生效

后指数许可使用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的年费率计提。基金合同生

效后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后一日起,基

金管理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债金

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

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3.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3.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14.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4.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14.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十、四十、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7 侧袋机制

17.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7.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通过合理

配置组合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18.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18.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18.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8.7 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

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②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

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③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

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可能产

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

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②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

收益率;

③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

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与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

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

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

产生较大影响。

18.8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8.9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

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

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

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0.5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标的指数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是指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待偿期为1-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待偿期为1-3年(包含1

年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 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是指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待偿期为1-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待偿期为1-3年(包含1年

和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1.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