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2-06-23 08:04:08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1

2.1 基金基本情况1

2.2 基金产品说明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2

4、财务报告3

4.1 资产负债表3

4.2 清算损益表3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7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7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9

6、备查文件目录9

6.1 备查文件目录9

6.2 存放地点9

6.3 查阅方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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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1448号《关于准予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于2016年11月2日正式生效。

根据《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2年5月17日,并于2022年5月18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2022年5月17日为本基金运作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

场内简称-

基金主代码001824

交易代码0018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2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期末基金份额总额19,810,629.11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挖掘A股和港股市场(通过港股通)的成长性行业和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动态配置;最后是个股选择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财富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6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具有中高等风险/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成长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1448号《关于准予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02,440,699.8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自 2016年11月2日至 2022年5月17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2年5月17日,并于2022年5月18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2年5月17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12,754,526.61

结算备付金46,665.15

存出保证金67,873.93

交易性金融资产10,997,452.27

其中:股票投资10,997,452.27

资产总计23,866,517.96

负债:

应付清算款782,178.69

应付赎回款272,303.11

应付管理人报酬6,700.81

应付托管费2,792.00

应付交易费用21,359.82

其他负债100,835.42

负债合计1,186,169.8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0,354,510.13

未分配利润2,325,837.98

所有者权益合计22,680,348.1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3,866,517.96

注:报告截止日2022年5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20,354,510.13份,基金份额净值1.114元。2022年5月17日,发生赎回共计286,254.91份,转出共计257,626.11份于2022年5月18日确认。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112,909.18

1. 利息收入3,282.45

2. 其他收入846.32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19,194.36

4.投资收益427,974.77

二、清算费用240.00

汇划费240.00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减:所得税费用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112,669.18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利息;

2.其他收入为基金赎回费收入;

4.3 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8号《关于准予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及机构部函[2016]2402号《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核准,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02,440,547.47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37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2,440,699.8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52.3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证券、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财富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60%。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2年5月17日,并于2022年5月18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3.2清算原因

根据《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2年5月17日,并于2022年5月18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22年5月18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22年5月1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2年5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4.3.5.3 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2年6月1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27,720.51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32.42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2日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17,427.42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32.78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2,424.14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为6.84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2日收回。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5,273.02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为14.22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收回。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沪港通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369.02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2日收回;深港通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50.10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收回。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12,750,470.93元;存款利息为4055.68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收回。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沪港通风控资金为60,055.33元,该款项已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沪港通风控资金应计利息为98.96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2日收回。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港通风控资金应计利息为1.42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收回。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期货备付金为1,030.00元,该款项已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期货备付金应计利息为2.90元,该款项已收回。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272,303.11元,该款项已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全部划出。

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6,700.81元,该款项已于2022年5月25日支付。

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792.00元,该款项已于2022年5月25日支付。

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21,359.82元,该款项已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

1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00,835.42元,包括应付赎回费、预提律师费、预提公证费、预提审计费。其中应付赎回费935.42元,该款项已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全部划出;预提律师费人民币35,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预提公证费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公证费发票后支付;预提审计费人民币54,9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

1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股票投资市值为10,997,452.27元,截至2022年5月25日已完成清仓。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2年5月17日基金净资产22,680,348.11

减:2022年5月18日确认赎回对价605,883.43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112,669.18

二、2022年6月1日基金净资产22,187,133.86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2年6月1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2,187,133.86元,基金净资产为22,187,133.86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2年6月2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