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3-06-10 07:2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8日17:00止,审议《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年6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