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3-06-20 06:09:1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9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

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此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

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如将来法律法规调整投资标的范围至其他投资品种的,且投资品种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可为零,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悠然养老

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80%以上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2、被投资基金、子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基金指引》

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上市基金: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基金

61、非上市基金: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仅通过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临时报告列明的、及其不时更新的销售渠道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基金

6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

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4、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

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65、基金平台:指为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的,具有提供基金市场

信息,支持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功能,处理基金资金结算和分红收入归集,

基金确认信息传递,基金分析报表等功能的平台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目标日期:指2025年12月31日

68、最短持有期限: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每一笔的认购和申购,分

别计算“1年持有期限”,1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可提出赎回申请。

a.认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b.申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1年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

时间间隔不足1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持有期限到期日

为目标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且持有期限到期后无

固定持有期限

(2)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目标日

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目标日期之前的认购和申购,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

出赎回申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每一笔的认购和申购,分别计

算“1年持有期限”。如“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

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

2、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且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

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

是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

份额是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

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

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

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

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即: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且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

的时间可能不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基金份额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后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的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前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的赎回、转换

转出申请,为无效申请。投资人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

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登记机构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顺序赎回;

5、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到期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若提交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基金份额中有部分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要求,登

记机构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将确认定为无效;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T+2日内完成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第8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

接受其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

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宏

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

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情形;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

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

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

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

基金中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

产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

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 阶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1.6%-25.0%

2 2023/1/1-2023/12/31 11.1%-24.0%

3 2024/1/1-2024/12/31 10.5%-23.0%

4 2025/1/1-2025/12/31 10.0%-22.0%

5 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 0-20.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管

理。本基金为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基金将根据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资本市场的变化

情况,逐步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下滑曲线(Glide Path)随着退休年龄接近,逐步降低投资风险,从投资者

退休后的所得替代效果出发,不仅针对预期平均回报分析,同时考虑退休时点累

积终值的概率分布,并且导入资产负债匹配的久期管理,结合国内投资者对养老

规划回报稳定的期望和年长者对资产保值的需求做了本土化改进。

基金经理将严格根据本基金目标日期的到期期限,遵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各

类资产各期的目标配置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

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未来,若宏观经济、人口结构、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下滑曲线的发生调整,

基金管理人须将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下滑曲线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告。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

基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

整体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 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

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b. 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c. 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d. 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e. 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

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

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

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

基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

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

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

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

略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

主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

的申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

模型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

行重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

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

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

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

或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股票买卖等投资。本基金对公司基

本面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多方面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

化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能力、流动性、

动量等因素,采用数量化风险模型对组合进行优化,获取相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具有持续领先

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

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

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

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债券投资。在目标日期策略中,债

券将作为非权益类投资的一部分进行资产配置,将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

债券供求、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

益率和信用风险水平合理的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其定价受多种

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6、风险管理策略

在长期资产配置中,严格根据本基金目标日期的到期期限,遵守基金合同中

约定的各类资产各期的目标配置比例,并且持续监测与养老投资相关的经济环

境、居民收入和预期寿命、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等重要变量,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长期管理投资风险。

其次,在投资框架内,建立3-5年期间的大类资产回报的风险与回报预期。

通过最适化流程、模拟测试、不同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回报匹配建立效率前沿。综

合一揽子的量化分析指标(如超额收益、跟踪误差、信息比率、最大回撤等),

基于基金实际表现,对各只基金的风格进行归类、分析及识别,以各基金较之对

应风格指数的跟踪误差、日均偏离等判断风格稳定性。对各基金较之对应风格的

超额收益能力进行评估,运用风险模型,观察剔除风格偏离后的超额收益。综合

考虑各基金基金管理人、规模、同类风格基金整体业绩表现等优选基金。对于重

点基金进行电话或实地调研,关注公司管理质量、人员、投资方法、组合构建、

执行等五个关键要素,对基金的风格、业绩等双重验证。在量化监控的基础上,

持续性低于平均水平将出现警示,可选基金出现一定警示讯号,将结合定性分析,

确定是否剔除可选池。

最后,在独立的投资部门配备专职养老目标FOF基金经理,专门负责FOF

投资和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基金经理职业操守培训。在市场

发生重大变动情况下,或发现投资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隐患时,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紧急会议,在最大限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遵循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商讨采取相应的变动或控制措施。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并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

第(8)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根据本基金长期资产配置情况,选定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

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降低,而非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业绩比较

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A%+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B%。

序号 阶段 A B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5 85

2 2023/1/1至2023/12/31 14 86

3 2024/1/1至2024/12/31 13 87

4 2025/1/1至2025/12/31 12 88

5 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 10 9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等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权益类投资比例

逐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

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

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包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

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

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

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

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

务费等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管理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被投资基金的

选择标准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相关情况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第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被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对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须将对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予以披露。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资产配置比例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实际资产配置比例相对

下滑曲线中约定权益类资产占比间的偏离并说明偏离形成的原因。

(十六)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则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并说明

调整的原因。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

2、投资目标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在组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基

金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

围不变。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4、投资策略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

后,在各种类型的基金中进行优选。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配置策略为: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

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

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遵循严格的、纪律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在战略

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最近

3~5年期间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的配置中枢。在

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金融水平,对各类资产的短期风险水平

进行估算,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与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市场环境的

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动态分配投资组合资产,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资

产都能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在宏观分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

产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术资

产分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

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

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

国内债券资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港股通等方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

参与商品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优选策略为: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

基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

整体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1亿元;

b.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基金份额;

c.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

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

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

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

基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

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

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

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

略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

主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

的申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

模型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

行重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

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

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

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

或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其他投资策略与目标日期之前延续同样的标准和配置方法。

5、投资比例限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限制,上文第十二部分第四条

的“1、组合限制”中,除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6、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8、基金费用与税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适用基金合同“第十

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

9、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与分配适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

10、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宏

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

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情形;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

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

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包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

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

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2、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

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

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

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管理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

基金中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

产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

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 阶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1.6%-25.0%

2 2023/1/1至2023/12/31 11.1%-24.0%

3 2024/1/1至2024/12/31 10.5%-23.0%

4 2025/1/1至2025/12/31 10.0%-22.0%

5 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 0-20.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并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

第(8)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第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1、基金的转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

(2)投资目标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在组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基

金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

围不变。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4)投资策略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

后,在各种类型的基金中进行优选。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配置策略为: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

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

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遵循严格的、纪律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在战略

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最近

3~5年期间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的配置中枢。在

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金融水平,对各类资产的短期风险水平

进行估算,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与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市场环境的

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动态分配投资组合资产,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资

产都能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在宏观分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

产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术资

产分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

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

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

国内债券资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港股通等方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

参与商品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优选策略为: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

基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

整体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1亿元;

b.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基金份额;

c.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

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

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

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

基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

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

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

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

略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

主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

的申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

模型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

行重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

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

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

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a.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

或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b.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其他投资策略与目标日期之前延续同样的标准和配置方法。

(5)投资比例限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限制,上文第十二部分第四条

的“1、组合限制”中,除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6)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8)基金费用与税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适用基金合同“第十

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

(9)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与分配适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

(10)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3、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