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06-20 06:09:1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协议当事人应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管理人及

委托人应确保业务及资金不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

基金中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

产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

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 阶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1.6%-25.0%

2 2023/1/1至2023/12/31 11.1%-24.0%

3 2024/1/1至2024/12/31 10.5%-23.0%

4 2025/1/1至2025/12/31 10.0%-22.0%

5 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 0-20.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并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除上述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

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1亿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

第(8)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

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

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

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

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

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

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单交接可采用邮寄、存款行上门服务等方式,除非

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特殊

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

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

业务授权人名章。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

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

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

知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通知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

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通知自载明日期生效。若载明的具体生

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通知自电话确认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

知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

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传真及邮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纸质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对于15:00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

完成划款,但不保证款项能及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交易手续费授权托管人扣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

银行间交易。

对场外直销方式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申请

日(T日)及时将要素填制完整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表和划款指令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申购、赎回

申请表及划款指令时间另有约定的,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后及时将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通

知中的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不传真,基金管理

人应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说明不再出具交易成交单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接

收该函件后起执行。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

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

情况下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反馈,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

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

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

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保持正本与变更通知的一

致性,如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确认的变更通知为

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更换

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交易程序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下单: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不时更新或临时报告列明的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下单。

2、二级市场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进

行上市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三)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销户时备付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

宜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

原因的情况除外。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每个交易日18:00前托管人向管理人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发送《资金调节表》。

对基金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

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五)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2、T+2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完成基金资产净值,并进

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3、T+3日内,登记机构根据T+2日内计算的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T日

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7、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8、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9、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六)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6: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可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

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

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

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月度报表可通过电

子对账方式进行核对,可免除加盖印章的方式留档。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要求之

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对

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资产配

置比例情况、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等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管理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

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

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

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

生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包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基

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

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基金平

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但

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如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

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

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相应的当

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的签名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