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23-07-10 06:34:55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7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8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9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9

十二、基金的成立....................................................................................................20

十三、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21

十四、基金转换 .......................................................................................................25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5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27

十七、基金的销售....................................................................................................27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27

十九、基金的投资....................................................................................................28

二十、基金的融资....................................................................................................33

二十一、基金资产....................................................................................................33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34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37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38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9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3

二十八、业务规则....................................................................................................45

二十九、违约责任....................................................................................................45

三十、争议处理 .......................................................................................................45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效力 .........................................................................................46

三十二、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46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7

一、前 言

订立《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先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它有关

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

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

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

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

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本《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

或本基金契约或基金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

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

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

位净值的过程;

ING: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

团;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

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

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

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为止。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8、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6、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管基金资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

偿的权利;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

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

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

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

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2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投资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

债券品种,适当集中投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四)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动态配置的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由于采取主动的投资

管理、积极的选时操作、动态的资产配置、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因此本基金相对其他平衡

型基金的风险收益较高。

(五)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以及本

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数保

留至0.01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

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

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

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

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和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以及有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转换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契约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在开办转换业务的情况下,净赎回申请等于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

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

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

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

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

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

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

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

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

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

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

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

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

集中投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对象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

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

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如

法律法规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将有可能超

过80%。

(三)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充分把握投资机会,适当的集中

投资可以提高组合的盈利能力。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本基金将应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投资技术,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成熟

的资产配置技术、PFG(Price for Growth)数量化筛选模型、SRS(Stock Rating System)

股票评级系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

如法律法规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将有可能

超过80%。

股票与债券之间具体的比例将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灵活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借鉴了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ING的成熟技术,主要采用两

个投资工具: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Marketometer)。

投资时钟是一种纯粹的基本面分析,它通过对与股票市场中长期趋势密切相关的宏观因

素分析,寻找每一时期在经济景气周期和股票市场周期中的具体位置,并针对不同阶段制订

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量表主要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趋势作出更全面的评估。本基金拟采用的市场量表中,基本分析包括一系列反

映宏观经济的定量指标和反映市场投资价值的定量指标,其目的在于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投资价值;市场分析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股票市场与

债券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作出评估。市场量表的结论是

采用定性的评分方法,资产配置比例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2、 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适当集中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其中,公司研究是

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

构建股票模拟组合时,本基金将采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PFG模型和SRS系

统构建股票池,并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排序。

PFG模型是既关注价值又关注成长性的定量筛选模型。该模型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相

关性的参数作为模型的输入,参数包含反映价值的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反

映成长的指标如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参数,还包括一些反映技术面的参数。

通过对股票收益率与这些参数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建立股票收益率的预测模型,并与当前

股价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价值和成长性的股票。由于模型的参数选取有很强的灵活性,本

基金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调整。并且定期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

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对所选出的股票,再应用SRS模型作进一步分析。SRS 股票评

级系统是本基金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模型。它是对公司的短期增长、长期增长、

竞争环境、管理层、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

投资分析系统。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

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SRS系统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

面进行系统评价。

本基金股票投资过程如下:

a 以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b 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PFG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c 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的投资价值。

d 通过PFG和SRS 所得出的对公司定量和定性的两个分数加总,按加总的分值进行

相对投资价值排序,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e 运用ING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f 经过ING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

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 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

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借鉴ING 在海外投资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化、定量化的方法指

导投资,通过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寻找相对价值低估的固定收益品种作为积极投资的对象。

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如下:

a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变动

b 久期管理。通过细致的经济基本面分析,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将市

场隐含的利率走势预期与我们的研究分析相比较。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组合的久

期和收益率曲线的定位。

C 债券组合管理

(a)债券选择。债券投资专家负责决定投资品种的选择,在选择债券时根据已经确

定的组合久期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

(b)流动性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

流动性。

(c)信用分析。组合所包含的债券最低的信用等级为BBB+或同等信用。在此基础

上,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以上。

(d)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基金收益。

d债券组合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团队将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出现变化的几种可能性,计算不同利率变化对组

合收益的影响。对每种利率变化的可能性都分别给出不同的发生概率,计算不同概率分布下,

债券组合收益的期望值,以及不同置信区间的收益分布图。通过即时计算债券组合的收益和

波动性,与不同概率分布的组合收益和波动性的比较,监控风险度。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180指数收益率*65%+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35%。

若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超过80%时,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可能对本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六)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七)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契约相关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

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资金清算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

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账户的开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基金持有人选

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

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

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

偿。

三十、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契约》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契约》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

继续履行。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

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

的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

份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

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