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7-28 10:48:15

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

6号)确定的估值方法对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

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3、侧袋账户计提托管费。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

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进行支付。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

i. 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锁定期,即在锁定期内,本基

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

ⅱ.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ⅲ.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缺乏流动性,当市场波动导致本基金被动超过合

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管理人只能在锁定期结束后进行相应调整。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i.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ⅱ.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ⅲ.其他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

(10)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i.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ⅱ.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ⅲ.杠杆风险。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可能会有股票投资,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

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主要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

量等多种策略精选个股,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特

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

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

高;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

风险;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

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短、退市速度快、退市情形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集中投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

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存托凭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的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等多个法律主体,

其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相比更为复杂。存托凭证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中国

境内资本市场尚无先例,其未来的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

注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存在大幅波

动的风险。

2)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的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

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

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其投资者生效。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

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

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存托凭证还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

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

遇到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成立时间: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6888 8169

联系人:包丹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则为0~95%。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监督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则为0~95%;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3)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3)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期的剩余存续期;

2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6)本基金于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2)、12)、

26)、27)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应当注明该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

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

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

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或每年通过

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

年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

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

基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

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

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1. 2022年06月15日披露了《关于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 2022年06月25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6月25日公告)》;

3. 2022年06月25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6月25日公告)》;

4. 2022年07月0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半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5. 2022年07月0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22年07月2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7. 2022年08月0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风险评价结果的公告》;

8. 2022年08月27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9. 2022年09月2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10. 2022年10月2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11. 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12. 2022年12月1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经营

场所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公告》;

13. 2023年01月1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成都分公司

的公告》;

14. 2023年01月21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15. 2023年02月0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

公告》;

16. 2023年03月22日披露了《关于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

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7. 2023年03月3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18. 2023年04月0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浙江分公司

的公告》;

19. 2023年04月22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 2023年04月2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

范围变更的公告》;

21. 2023年05月0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

公告》;

22. 2023年0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

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