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8 06:18:54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21]2283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

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

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投资者持有

的每份基金份额存在锁定期限,锁定期为三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锁定期届满后,投

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1年1月1日(含)起,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三年的基金份

额,自目标日期后亦可赎回,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

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

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

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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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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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8

十二、基金的转型 .........................................................................................................................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9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八、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十九、侧袋机制 ........................................................................................................................... 113

二十、风险揭示 ........................................................................................................................... 11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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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

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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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嘉逸养老

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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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

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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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

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目标日期:指2040年12月31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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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或投资香港互认基金,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香

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开放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

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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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57、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三

年对日;对于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指申购确认日的次三年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

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及三年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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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62、港股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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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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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

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竞争力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300智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

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历任甘肃省财政厅税

政处副处长、采购办公室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法规处处长,甘肃省国土

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苏金奎:董事。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曾就职于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

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曹锋:董事。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历任华龙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

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张龙清:董事。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津市政工程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

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董事会预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钢防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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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济南

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曾任职天水市信

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

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

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

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

副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涵: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

授。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五联联合(现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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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规风控管

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

秦漫:监事。女,本科。现任四川标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计。曾任四川鼎

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会计,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宋锋:监事。男,党校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

副总经理。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杰迈晶雅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调研员,IBM(中国)高级人力资源专员,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人事调配

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

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

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

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孙志远: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2月至2009

年1月,就职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中心,任受托经理;2009年1

月至2010年7月,就职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支持部,任企业年金

受托经理;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就职于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任基金研

究员;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

产品研究中心,任基金分析师;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就职于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评价与顾问部,任执行副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

就职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FOF/MOM投资管理中心,任部门总经理、FOF投资

经理;2020年8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28日起至今担任华

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2021年9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嘉逸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11

月2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

理;2023年6月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现任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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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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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FOF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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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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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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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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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

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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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

室、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0人,高管人

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取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

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

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

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3年6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

类产品合计9111只,证券投资基金150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33460.63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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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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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

层至31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热线: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热线:95368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财富管理与机

构事业部产品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jsc.com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2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0)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npsec.com

服务热线:4008-888-005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0)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htsc.com.cn

(4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热线: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5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5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5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Y类)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60)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6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6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6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6)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7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8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83)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8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9)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9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9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9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9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4)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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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9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9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1)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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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5)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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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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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

集,于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嘉逸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2283号)注册。自2021年9月1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2021

年10月13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

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2021年10月15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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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三年持有期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即2040年12月31日(含)前,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即对于认购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次三年对日起可申请赎回,如该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的次三年对日起可申请赎回,如该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及三年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

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具体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2041年1月1日(含)起,本基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三年的基金份额,自目标日期后亦可赎

回,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

规则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或投资

香港互认基金,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开放日,

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1年11月18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自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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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8日开始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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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6、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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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类申购费率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08%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类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3)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区间 Y类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

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目标日期到期前,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三年,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三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

收取赎回费用。基金转型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

资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该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 1.50%

7天≤T 0.75%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天≤T 0.5%

T≥365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根据实际

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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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三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500-0=10,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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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9、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Y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同时,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做好信

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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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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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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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

赎回方式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

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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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等金

融工具,并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本基金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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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

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指数基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成立日-2023年12月31日 40%-60%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5%-60%

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30%-55%

2030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 24%-49%

2033年1月1日-2035年12月31日 18%-43%

2036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 12%-37%

2039年1月1日-2040年12月31日 5%-30%

本基金所指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

混合型基金(仅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60%或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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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轨道确定大类资产比

例,随着距离到期日期的不同,本基金从整体趋势上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和基金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下滑轨道确定的投资比例范围之内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

资产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 下滑轨道的设计

下滑轨道是指基金根据距离到期日期的不同动态调整的大类资产比例。本

基金的下滑轨道是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等主流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不

同资产的预期收益和投资者人力资本、时变的风险偏好等实际情况构造的:投资

者中青年时期,收入增速较快,固收属性更强的人力资本较多,此时养老金资产

较少,投资者对权益等风险资产容忍度也较高,可以加大养老资产对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随着产品不断接近养老退休日期,投资者的收入增速逐步下降,风险

偏好加速回落,此时金融资产也积累较多,应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降低对风险

资产的配置比例。

(2)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下滑轨道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范围。本基金将在战略资产配置过程中,设定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

长期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具体如下: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中枢 权益性资产上限 权益性资产下限

成立日-2023年12月31日 55% 60% 40%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50% 60% 35%

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45% 55% 30%

2030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 39% 49% 24%

2033年1月1日-2035年12月31日 33% 43% 18%

2036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 27% 37% 12%

2039年1月1日-2040年12月31日 20% 30% 5%

目标日期(2040/12/31)以后 20% 30% 0%

本基金预设下滑曲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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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确定各类资产长期资产配置比例中枢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取多层次量化

资产配置分析方法,并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分析对经济增长、市场流动性、

宏观政策等方面因素对各类资产的影响,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调整,以提升

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在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

超过15%。未来,若宏观经济、人口结构、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下滑曲线需要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

线可能与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优选基金。首先,根据事先设定的

定量指标,分析所有适选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形成备选基金的初

选评价结果,构建初选基金池。随后,在初选基金池中,针对各基金类型,分别

采用不同的基金优选策略和基金调研,构建核心基金池。

(1)初选基金池构建

运用量化方法,对全市场基金进行分类打分排序,剔除每个指标下表现

较为落后的基金,形成备选基金的初选评价结果,构建初选基金池,具体量化指

标如下:

1)简单收益指标:净值增长率、超额收益;

2)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夏普比率、卡玛比率、索丁诺比率、信息比率;

3)风险指标:收益标准差、收益下半方差、最大回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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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模指标:净资产规模;

5)费用指标:综合管理费率。

(2)核心基金池构建

在初选基金池中,针对各基金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基金优选策略,构建

核心基金池:

1) 权益类基金

权益类基金细分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及指数型基金(包含指数增强型基金)。

① 主动管理型基金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风格归因及基金经理属性库构建策

略:对进入业绩初选池的基金,采取基于业绩归因判断每只基金业绩的驱动因子,

分析基金风格特征及其稳定性,将选股能力持续超越同风格基准、具备稳定alpha

收益的基金在结合定性分析后纳入核心基金池。

本基金将采用量化筛选及定性调研验证的方式,将全市场的基金经理划分

到不同的风格属性库中。具体使用以下分析方式:

? RBSA分析(基于业绩的风格分析)

本基金采RBSA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哑变量回归的方式,来进行基金经理

风格的RBSA分析,即从业绩的角度分析确定基金经理擅长的风格。

? PBSA分析(基于持仓的风格分析)

本基金采用PBSA分析方法,从实际持仓的角度,考察基金经理是否确实

持有该类风格的个券,可以对RBSA结果起到验证作用。当PBSA结果与RBSA

一致时,本基金可从量化分析的角度确定基金经理擅长的市场风格。

? 实地调研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一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风格属性库,通过大量的实

地调研将基金经理进行具体风格属性划分,包括择时型、风格型等。

② 指数型基金

指数型基金的基金池构建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 规模筛选。本基金将满足法律法规以及平均规模满足流动性要求的指数

型基金纳入初选基金池。

? 细分归类。根据指数型基金跟踪标的样本具体分布特征,在行业、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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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等方面进行细分归类。

? 在上述每一细分类别中,考察跟踪误差及超额收益等指标,将风格特点

鲜明、跟踪误差小、信息比率高的指数型基金纳入核心基金池。

2)固定收益类基金

本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同样进行定量及定性筛选。首先对进入业绩初

选池的固定收益类基金进行业绩筛选,重点考察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稳定性。

其次,根据其配置风格、超额收益来源,将固定收益类基金分为利率债、信用债、

转债或权益增强等类型。最后,分析投资能力的稳定性,对基金进行基金经理调

研和基金公司调研,重点考察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理念、固定收益团队的整体

实力;经过定性调研修正后建立核心基金池。

3)货币市场类基金

货币市场类基金主要承担现金管理职能。本基金对货币市场类基金主要考

察其基金规模、流动性、收益稳定性。综合筛选排名靠前的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基

金配置备选。

4)其他类基金

其他类基金主要包括跟踪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商品期货基金以及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其他类型基金。

商品期货基金的基金池构建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规模筛选。本基金将满足法律法规以及平均规模满足流动性要求的

商品期货基金纳入初选基金池。

第二、考察商品期货基金的跟踪误差。在跟踪同一标的的基金中,筛选跟

踪误差小的商品期货基金纳入核心基金池。

(3)基金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不同类型基金池的基础上构建基金组合。

1)基于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以及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确定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货币市场类以及其他类基金的具体配置比例。

2)在上述配置比例的范围内,挑选符合各类型和风格的子基金进行匹配,

利用大类资产配置体系、并结合子基金风格业绩的延续性考量,筛选各类型核心

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组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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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长期持续跟踪本基金的组

合业绩,并定期对基金组合进行维护,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和

产业分析,当某类细分资产出现配置机会却尚无与之相匹配的基金时,则会通过

股票组合进行相关资产的复制配置。同时,考虑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股票

组合会更多考虑价值型股票的配置。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基于对香港股票市场基本情况以及运行

机制的深入分析,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系统风险的前提下,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获取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并通过宏观经济分

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评估

其内在价值。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

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

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

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

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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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和满足下

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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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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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3)、(4)、(8)、(15)(19)、(21)项外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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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各阶段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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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X *(9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0%-X)*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 X

成立日-2023年12月31日 40%-60% 55%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5%-60% 50%

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30%-55% 45%

2030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 24%-49% 39%

2033年1月1日-2035年12月31日 18%-43% 33%

2036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 12%-37% 27%

2039年1月1日-2040年12月31日 5%-30% 2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

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本基金根据目标下滑路径于各个阶段所对应的权益类资产中枢配置比例,

设置阶梯状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定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则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混合型FOF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

204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

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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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投资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资产净值为156,832,499.13元,Y类资产净值为

832,572.97元,A类份额净值为0.9661元,Y类份额净值为0.9692元,A类累

计份额净值为0.9661元,Y类累计份额净值为0.9692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48,584,939.02 94.1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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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86,841.09 5.88

8 其他资产 18,835.82 0.01

9 合计 157,890,615.9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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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00.00

3 应收股利 0.0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835.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835.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750002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1,929,577.46 15,317,577.46 9.72 否

2 090007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8,273,387.17 9,721,229.92 6.17 否

3 531017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7,339,725.13 7,904,883.97 5.01 否

4 008810 安信民稳增长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5,887,270.52 7,655,217.86 4.86 否

5 050111 博时信用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2,568,730.04 7,392,805.06 4.69 否

6 008892 安信价值成长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4,884,221.12 7,336,100.12 4.65 否

7 009274 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319,380.58 6,967,419.26 4.42 否

8 008817 华宝可转债C 契约型开放式 3,950,282.14 6,236,310.41 3.96 否

9 519976 长信可转债C 契约型开放式 3,868,697.06 6,211,193.13 3.94 否

10 005075 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3,225,795.59 5,815,141.71 3.69 否

13.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3年4月1日 - 2023年6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659.34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319.46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93,553.09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423,775.09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82,082.62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 3,459.82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

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14.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未发生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大会表决意见等重大影响事件。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22/12/31 -3.54% 0.51% -10.45% 0.65% 6.91% -0.14%

2022/01/01--2022/12/31 -4.26% 0.57% -11.36% 0.70% 7.10% -0.13%

基金成立日至2023/06/30 -3.39% 0.52% -9.89% 0.60% 6.50% -0.08%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23/06/30 -0.73% 0.51% 0.00% 0.44% -0.73% 0.07%

注:

(1)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列

示。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15日。本基金从2022年11月16

日起新增Y类份额。

②根据《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

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股票资产的50%。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并变更运作方式、调整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用等条款。

届时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并可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运作方式和申购赎回规则

本基金在2041年1月1日起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华

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采用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不再设置

每份基金份额的三年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

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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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中长期收益风险目标的约束下,根据各类资产(或策略)的风险

收益特征,形成资产配置方案。同时,综合分析对经济增长、市场流动性、宏观

政策等方面因素对各类资产的影响,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在力争实现

收益风险目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投资组合的整体性价比。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优选基金。首先,根据事先设定的

定量指标,分析所有适选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形成备选基金的初

选评价结果,构建初选基金池。随后,在初选基金池中,针对各基金类型,分别

采用不同的基金优选策略和基金调研,构建核心基金池。

1)初选基金池构建

运用量化方法,对全市场基金进行分类打分排序,剔除每个指标下表现较为

落后的基金,形成备选基金的初选评价结果,构建初选基金池,具体量化指标包

括净值增长率、超额收益、夏普比率、卡玛比率、索丁诺比率、信息比率、收益

标准差、收益下半方差、最大回撤、净资产规模及综合管理费率等。

2)核心基金池构建

在初选基金池中,针对各基金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基金优选策略,构建

核心基金池:

Ⅰ、权益类基金

权益类基金细分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及指数型基金(包含指数增强型基金)。

①主动管理型基金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风格归因及基金经理属性库构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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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对进入业绩初选池的基金,采取基于业绩归因判断每只基金业绩的驱动因子,

分析基金风格特征及其稳定性,将选股能力持续超越同风格基准、具备稳定alpha

收益的基金在结合定性分析后纳入核心基金池。

②指数型基金

本基金将满足法律法规以及平均规模满足流动性要求的指数型基金纳入初

选基金池,并将根据指数型基金跟踪标的样本具体分布特征,在行业、主题、风

格等方面进行细分归类。随后根据考察跟踪误差及超额收益等指标;将风格特点

鲜明、跟踪误差小、信息比率高的指数型基金纳入核心基金池。

Ⅱ、固定收益类基金

本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同样进行定量及定性筛选。首先对进入业绩初

选池的固定收益类基金进行业绩筛选,重点考察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稳定性。

其次,根据其配置风格、超额收益来源,将固定收益类基金分为利率债、信用债、

转债或权益增强等类型。最后,分析投资能力的稳定性,对基金进行基金经理调

研和基金公司调研,重点考察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理念、固定收益团队的整体

实力;经过定性调研修正后建立核心基金池。

Ⅲ、货币市场类基金

货币市场类基金主要承担现金管理职能。本基金对货币市场类基金主要考

察其基金规模、流动性、收益稳定性。综合筛选排名靠前的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基

金配置备选。

Ⅳ、其他类基金

其他类基金主要包括跟踪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商品期货基金以及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其他类型基金。

商品期货基金的基金池构建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规模筛选。本基金将满足法律法规以及平均规模满足流动性要求的

商品期货基金纳入初选基金池。

第二、考察商品期货基金的跟踪误差。在跟踪同一标的的基金中,筛选跟

踪误差小的商品期货基金纳入核心基金池。

3)基金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不同类型基金池的基础上构建基金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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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于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以及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确定权益类、固定收

益类、货币市场类以及其他类基金的具体配置比例。

Ⅱ、在上述配置比例的范围内,挑选符合各类型和风格的子基金进行匹配,

利用大类资产配置体系、并结合子基金风格业绩的延续性考量,筛选各类型核心

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组合构建。

综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长期持续跟踪本基金的组

合业绩,并定期对基金组合进行维护,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和

产业分析,当某类细分资产出现配置机会却尚无与之相匹配的基金时,则会通过

股票组合进行相关资产的复制配置。同时,考虑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股票

组合会更多考虑价值型股票的配置。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基于对香港股票市场基本情况以及运行

机制的深入分析,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系统风险的前提下,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获取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并通过宏观经济分

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评估

其内在价值。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

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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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

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

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

进行配置。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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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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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3)、4)、8)、15)19)、21)项外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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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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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

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本基金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7、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四)基金转型后的费用

1、本基金转型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管理费

与赎回费按转型后费率收取,其他费率(申购费率、托管费率)与本基金保持一

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具体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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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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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工具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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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允价值;

(7)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8)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

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金融工具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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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5、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汇率: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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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

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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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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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

方估值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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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4、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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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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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9%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A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

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

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为基础

实施费率优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调整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优惠安排,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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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如下:

(1)Y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45%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Y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

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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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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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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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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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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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资产配置比例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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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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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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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13、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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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

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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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

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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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

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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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

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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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

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

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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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6%÷

365=9,863.01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15%,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15%÷

365=3,698.63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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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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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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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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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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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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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即2040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设置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限为3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该日,如该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可赎回。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2041年1月1日(含)起,本基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三年的基金份额,自目标日期后亦可赎

回,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

规则办理。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如: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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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

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具有

发展成熟、容量较大、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

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单只基金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

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

场、各类基金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将运用多种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处理赎回申请,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具

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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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属于特定资

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启用侧袋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侧袋机制”的相关内

容。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 2040 年的临近,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

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成立日-2023年12月31日 40%-60%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5%-60%

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30%-55%

2030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 24%-49%

2033年1月1日-2035年12月31日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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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 12%-37%

2039年1月1日-2040年12月31日 5%-30%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

程中将根据市场的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

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

风险。

(2)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会由于所持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波动,所持基金面临的风险也将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外,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

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

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

为晚。

(5)本基金被移出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风险

本基金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个人养老金基金要求而被

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风险。当被移除名录后,本基金将暂停办

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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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6、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人民币对港币的

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

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

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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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赎回的专设份

额,除遵守本基金相关约定外,提示投资人注意并遵守个人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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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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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A、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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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债权人或

股东权利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

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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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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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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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基金账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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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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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

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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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普通开放式基金进行

运作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转为“华商安享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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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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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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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与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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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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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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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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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

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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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C、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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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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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D、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A、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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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联系人:高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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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目标日期到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指数基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阶段性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成立日-2023年12月31日 40%-60%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5%-60%

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30%-55%

2030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 24%-49%

2033年1月1日-2035年12月31日 18%-43%

2036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 12%-37%

2039年1月1日-2040年12月31日 5%-30%

本基金所指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

混合型基金(仅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60%或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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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日期到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

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Ⅰ、目标日期到期前: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和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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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

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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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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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3)、(4)、(8)、(15)(19)、(21)项外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Ⅱ、目标日期到期后: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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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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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3)、(4)、(8)、(15)(19)、(21)项外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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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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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

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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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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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单交接可采用邮寄、存款行上门服务等方式,除非

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特殊

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

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

业务授权人名章。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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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C、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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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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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期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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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

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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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E、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工具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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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8)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

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金融工具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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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5、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汇率: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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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

估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

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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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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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如基金托管人计算也不正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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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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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如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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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G、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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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H、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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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8-15

2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8-29

3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8-29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8-31

5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8-31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9-1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9-28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0-18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0-25

10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0-26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0-26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2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14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7

15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7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只养老目标基金中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2-11-17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2-11-18

18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8

19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8

20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8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 2022-11-25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 2022-11-25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29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29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蚂蚁(杭州)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2-11-29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29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1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5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6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7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7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8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8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12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12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12

3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加招商证券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19

3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20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底及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29

4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4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4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4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4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3

4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4

4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4

47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20

4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20

4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2-3

50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2-21

51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2-21

5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交通银行股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3-2-21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5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部分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2-21

5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2-28

5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2023年度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照常开放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5

5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5

5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5

5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可投资北交所股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6

5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24

6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27

6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31

62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3-31

6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31

6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1

6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22

66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4-23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23

6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5-5

6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5-23

7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2

7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9

7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15

7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30

74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7-21

7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7-2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的文件。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三) 《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