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3-08-29 07:4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8月29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205),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Y<7 天

7 天≤Y<30 天

30 天≤Y

赎回费率

1.5%

0.5%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第二

部分

释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原文条款

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条款

内容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

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第十

五部

基金

费用

与税

第十

六部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

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

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九、基

金收

益分

十一、

基金

费用

原文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

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

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

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