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9-01 09:4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1日起对旗下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9月1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两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A,基金代码:011141;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C,基金代码:019382)。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增加基金份额类别,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3、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

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

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且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并按规定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

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七)临时报告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