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9-19 06:07:01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于2020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351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

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

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未来基金管理人对销售对象作出调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提前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陆家嘴金融

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39、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所在月份无此日历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不少于两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目前管理132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

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

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民瑞祥明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裕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招瑞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沪港深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北交所慧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鼎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新机遇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港股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景气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恒纯债3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兴恒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聚优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匠心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远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欣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优享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洞见进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

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元贞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CFETS0-3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北证50成份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万家欣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集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远见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

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

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

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

总裁助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

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

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部长。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

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

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

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在中国电子进出

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

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部

长。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埃

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风险

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

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总部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

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

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2015年3月进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现任基金经理:

段博卿先生: 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2021年4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债券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曾任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管培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

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组合投资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金理财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现任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

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周潜玮: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高天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65万亿元。2023年一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3.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

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

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

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

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

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

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

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

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

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1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

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招赢通客服电话:95555

招赢通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E 通

平安行 E 通客服电话:95511

平安行 E 通网址:https://cor.etbank.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客服电话:95561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网址:https://www.cib.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20]3518号文

注册。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5,519,987,00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1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5,519,987,000.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2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

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所在月份无此日历日期,则取当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

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

整,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托管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4%

100万≤M<300万 0.02%

300万≤M<500万 0.01%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300万 0.2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均为

0.60%。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 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7日的份额 0.6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

费率为0.4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

费率为0.4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85.87份基金份

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6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60%=63.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63.00=10,43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37.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确认并接受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

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对延

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

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

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公开发行的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但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

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

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2、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含政策性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债券:

(1)注册地在陆家嘴金融城;

(2)公司总部办公地在陆家嘴金融城;

(3)公司营运中心在陆家嘴金融城。营运中心主要指公司针对某一特定领域

业务单独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专营机构;

(4)在陆家嘴金融城设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分行等。

陆家嘴金融城(又称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面积

31.78 平方公里,即上海城市内环线以内的浦东部分,是国内唯一以“金融贸易”

命名的国家级开发区。2009年,随着中央决定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

到陆家嘴,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被国务院确认为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域,拥有国内最为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

构的落地、金融人才的集聚、金融交易的活跃提供了重要平台,其作为上海国际金

融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地位愈发凸显。若未来政府有权部门调整对陆家嘴金融城区域

的认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实

际情况动态调整对本基金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界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

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

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

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

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

投资收益的目的。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

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

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

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5、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

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

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6、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

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券的定价结果。信

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

的补偿。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

影响。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在信息反映充分的债券市场中,信用利差的变

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当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移时,信用利差通常

会扩大,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移的过程中,信用利差会收窄;行业盈利增加、处

于上升周期中,信用利差会缩小,行业盈利缩减、处于下降周期中,信用利差会扩

大。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通过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

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

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A

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

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信用评级是指过去一年以内该债券发行人委托的国内评级

机构给予的最新债项评级中孰低者,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使

用主体信用评级。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

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

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

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者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自以后每个封闭期运作满1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金融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金融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中债金融债总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反映政策性银行债价格整体走势的指数,是中债指

数应用较广的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85,181,437.59 99.99

其中:债券 3,785,181,437.59 99.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2,341.42 0.01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3,785,653,779.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1,250,592.39 7.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63,930,845.20 115.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69,230,885.89 34.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85,181,437.59 123.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20071 21上海银行 2,500,000 258,129,863.01 8.40

2 220303 22进出03 2,300,000 231,420,155.74 7.53

3 190305 19进出05 2,200,000 224,175,780.82 7.29

4 2228009 22光大银行小微债 2,200,000 222,943,298.63 7.25

5 230012 23附息国债12 2,200,000 221,250,592.39 7.2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构成。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72% 0.04% 2.39% 0.05% -0.67% -0.01%

2022年 2.64% 0.06% 3.30% 0.08% -0.6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4.27% 0.05% 5.60% 0.06% -1.3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8.86% 0.05% 11.69% 0.07% -2.83%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截至2023年06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根据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为建

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其中基金管理人

将管理费净收入的50%捐赠给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管理费净收入指本基

金管理费扣除本基金客户维护费和基金管理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后的收入。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仅适用主袋

账户份额。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封闭期的限制。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7)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

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

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本基

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

及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要持有高

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

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

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

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

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且暂不上市交易,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内申赎基金

份额,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赎回。若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未赎回基金份额,则需继续

持有至下一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投资者在封闭期内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收益分

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 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公开发行的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但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自以后每个封闭期运作满1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

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

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

4、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

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工作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

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订

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留言咨

询”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年10月25日

2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年12月09日

3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01月20日

4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年03月24日

5 关于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年03月24日

6 关于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年03月24日

7 关于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期提示性公告 2023年03月27日

8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03月30日

9 关于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2023年04月07日

10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年04月21日

11 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07月20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