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三年第二号)

2023-09-22 06:14:05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三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8

重要提示

1、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39号)。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标的指数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

指数成份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

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6.5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标的指数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有关目标ETF的标的

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bond.com.cn。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以及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债券型基金,因此在通常

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8、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9、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10、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信息

相关章节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E类基金份额,并修订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以及《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债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基

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E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3、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目标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其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富国中债

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64、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7-10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8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后正式履职)、上海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

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

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

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党校校长,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

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海通银行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通

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

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

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远致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

级主管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

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

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

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

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

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会秘书。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海通吉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

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

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

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

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

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

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

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

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

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

理。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

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征星,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收研究负责人;自2019

年8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起任富

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7月起任富国汇鑫金融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任富国中债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

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

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3年05月起任富国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金柳,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分析师,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21年1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

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2

年08月起任富国汇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08月起任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10月起任富国汇泽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

月起任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

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2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元,

同比增长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3.77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64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201.71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21435.58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相关制度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

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1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1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上海市黄浦区

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人代表:李抱

联系人员:戴璐璐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站:https://www.yongxingsec.com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2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

3、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3日证监许可【2023】

63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如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六、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

成份券;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与其

他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类型,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

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04%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02%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3.00)/1.00=9,963.16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可得到9,963.1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

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2%)=1,999,600.0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9,600.08=399.92元

认购份额=(1,999,600.08+30.00)/1.00=1,999,630.0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可得到1,999,630.08份A类

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3.00元,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

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十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基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并调整前述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05%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03%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1500=8,652.39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可得到8,652.39份A类基金份

额。

例五: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5%)=99,950.0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50.03=49.98元

申购份额=99,950.02/1.1500=86,913.06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可得到86,913.06份

A类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或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或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41,666.67份C类或E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七: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假设

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00.00

元。

例八: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E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E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

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

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

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现金管

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5)、(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

通的待偿期6.5年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

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英文名称:ChinaBond 7-10 Year Policy Bank Bond Index

(2)样本选取方法

(A)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专项扶贫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和次级债

(B)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C)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D)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E)债券剩余期限

6.5年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

(F)债券币种

人民币

(G)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H)上市期限

无限制

(I)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J)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

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K)样本券权重

市值法加权

(3)指数计算

(A)基准日

2011年12月31日,基点值为100

(B)指数计算频率

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日计算

(C)计算公式

①财富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利息及再投资处理方式:当月收到的利息及提前偿还的本金收入作为现金投

资于活期存款,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累积的现金全部再投资于债券组合中。

(4)待偿期分段子指数

不包含

(5)指数调整

成分券原则上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调整

(6)指数发布

指数在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

18:00左右,用户可通过http:// www.chinabond.com.cn/进行指数指标查询,或通

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数据下载通道进行指数查询和下载。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

的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债券型基金,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

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债券、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

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和E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

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因此,本基金将面临例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ETF特

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及投资特定品种的投资风险等)、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会导致本基

金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本基金作为开放式基金,需在每个开放日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当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将可能对基金净值产

生一定冲击。

目标ETF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

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影响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

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

数值出现错误,本基金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成份券停牌、摘牌、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目标ETF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目标ETF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他成份券、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

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债券数的限制,目标ETF投资

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

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剔除、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

其它债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

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停牌、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

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

管理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4、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证券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

成份券,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采用摆动定价、启动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如下:

(1)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同。

(2)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及程序。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5)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

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

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

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

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和E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5)、(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5)、(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

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

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

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

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

管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

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

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

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

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

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

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债券、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

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

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管时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查

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