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3-10-18 06:06:57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2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4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6
六、 交易安排 ............................................................................................................ 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1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15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6
十一、 信息披露 .......................................................................................................... 16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7
十三、 基金托管人报告 ............................................................................................. 1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8
十五、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用 ........... 20
十六、 禁止行为 .......................................................................................................... 21
十七、 违约责任 .......................................................................................................... 22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2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23
二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3
二十一、 其他事项 .......................................................................................................... 23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
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广
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回函确认的,则
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
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 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
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
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
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
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计价。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五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五类基金份额的7日
年化收益率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五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A类基金份额、B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E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五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
值。
1、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3、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4、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5、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
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T-2日申购款及T-1日赎回款于T日进行轧差交收,净额在11:00前在
基金公司总清算帐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
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每日将A类、B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
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
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
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待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
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投资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其收益
将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
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
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
赎回金额。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4、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
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
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5、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
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
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6、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一、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还可
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三、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
的组成部分。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
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
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I×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I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5%的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I×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I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I×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I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
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六、 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2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
监管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注册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本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