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3年定期更新)

2023-11-08 10:55:29

股混基金>货币基金或债

券基金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滞胀: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在美林时钟理论框架下,根据GDP、汇率、CPI、PMI、利率等各类经济

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中期和短期的分析,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产业发展景气度,

适当调整战略资产配置决策中各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深入评估标的基

金的投资能力和业绩稳定性,最终选出具有业绩可持续性的优秀基金进入基金精

选池。

(1)基金的定量评估:

为综合分析基金的历史表现,通过量化模型对基金的长期净值增长率、净值

波动率、夏普比和阿尔法稳定性等定量指标进行排序和综合评分,将同类各项指

标排名靠前的基金作为具有长期优秀和稳定业绩的基金进入定性分析环节。

(2)基金公司的定量评估:

为考察基金背后的管理平台,通过量化模型对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业绩和投

资团队稳定性等量化指标进行排序和评分。综合评分靠前的基金公司通常体现出

更强整体管理水平,旗下基金的整体业绩表现和稳定性更强。

(3)基金的定性评估:

一般来说,基金经理是基金业绩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标的基金

在未来的业绩稳定性,从多个维度对基金经理进行分析评估。通常优先选择投资

思路清晰、投资风格稳定、留任可能性大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

本基金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需求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从基金精选池中选出符合当前阶段组合风格特征需求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个股,定性角度选择具有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具有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

竞争力以及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定量角度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具有

长期持续增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的方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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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要求等因素,构造债

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估

值策略、类别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多种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组合

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遵循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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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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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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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5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

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

布,其指数样本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券

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

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

受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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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一般情况下,其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

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FOF)及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并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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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914,193.52 7.44

其中:股票 15,914,193.52 7.44

2 基金投资 179,212,195.53 83.78

3 固定收益投资 6,488,081.53 3.03

其中:债券 6,488,081.53 3.0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42.59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91,626.52 2.85

8 其他资产 6,210,967.48 2.90

9 合计 213,912,121.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46,228.00 1.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796,562.00 4.5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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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855,722.00 0.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5,681.52 0.24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914,193.52 7.4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86 中国铁建 751,400 6,559,722.00 3.07

2 600096 云天化 172,600 2,949,734.00 1.38

3 002051 中工国际 201,000 2,128,590.00 1.00

4 600383 金地集团 272,100 1,855,722.00 0.87

5 601390 中国中铁 162,500 1,108,250.0 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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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600230 沧州大化 44,700 626,694.00 0.29

7 688334 西高院 30,104 515,681.52 0.24

8 603061 金海通 2,000 169,800.00 0.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488,081.53 3.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88,081.53 3.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64,000 6,488,081.53 3.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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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收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之外的

证券。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892.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84,5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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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385.4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9.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210,967.4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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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

1、基金净值表现

1.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A类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99% 0.91% -9.53% 0.64% -6.46% 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9.22% 0.70% -0.66% 0.42% -8.56% 0.28%

2021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23.16% 0.81% -8.67% 0.54% -14.49% 0.2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

收益率×50%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B类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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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长率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率③ 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84% 0.91% -9.53% 0.64% -6.31% 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9.08% 0.70% -0.66% 0.42% -8.42% 0.28%

2021年1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22.92% 0.81% -8.67% 0.54% -14.25% 0.2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

收益率×50%

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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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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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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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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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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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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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在T+2日内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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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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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在T+2日内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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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

利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

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

后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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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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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

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提。

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管理费年费率

A类基金份额 0.8%/年

B类基金份额 0.6%/年

2)固定管理费计算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

额按比例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该类基金份额相应固定管理费年费率计提。基金固定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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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该类基金份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按比例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3)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

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Ⅱ)在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

绩报酬之前)高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且高于1.1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对于A

类基金份额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

之前)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及1.10元两者中高者的差额部分的20%。

②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用公式来表示,在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A类基金份额的单位业绩报酬为:

其中,n=1,2,…,28;

为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中的最大值(若n=1,则=1)。

当>0时,提取业绩报酬,当≤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F×Max(,0),F为提取业绩报酬对应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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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上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A类基金份额

业绩报酬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Ⅰ)按每笔申购B类基金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

提业绩报酬;

Ⅱ)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若有)、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日和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确认日、B类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或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Ⅲ)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

分红资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份额申

购(申购B类份额/红利再投B类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确认赎回份额,计算、

提取赎回份额对应业绩报酬。

②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B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该笔B类基金份额未

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存续期申购的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红利再投资申购的以分红除息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

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Ⅰ)期间年化收益率R计算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间隔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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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基金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B类基金份额收益超过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B类基金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 计提比例 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计提方法

R≤6% 0 H=0

R>6% 20% H=(R-6%)×20%×C×F×D/365

其中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B类基金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H为该笔B类基金份额对应管理人计提的业绩报酬

Ⅲ)基金管理人对于B类基金份额提取总的业绩报酬(∑H)为所有申购B

类基金份额笔数加总,即∑H=H1+H2+H3……+Hn

其中n为对应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笔数

Ⅳ)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

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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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本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免除销售费用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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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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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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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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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基

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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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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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情形;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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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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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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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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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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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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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

机构名录。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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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基金业绩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

会直接营销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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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在行

业和个基或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同时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

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该等基金管理人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

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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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

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

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

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

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

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

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

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长期净值增长率、净值波动率、夏普比和阿

尔法稳定性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

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

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

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

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

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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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巨额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A类基金份额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

放申购。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及A类基金份额封闭期内,投资者承担

基金份额不能赎回的风险。

2、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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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80%;受到国家经济周期、资本市场环境等系统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给基金投资组

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

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

合并、转型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

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

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固

定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以及业绩报酬(如有),

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另外,本基金为对于B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证券投

资基金,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B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于赎回、转出或者基金终止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

酬,投资者实际赎回/转出/清算B类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B类基金

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转出/清算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3、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

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

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

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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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5、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特别地,在本

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

风险。同时上述情况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

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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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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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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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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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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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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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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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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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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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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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同意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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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

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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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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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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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

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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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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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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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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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

利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后划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

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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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分红除息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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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不同类别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提。

基金份额类别 固定管理费年费率

A类基金份额 0.8%/年

B类基金份额 0.6%/年

2)固定管理费计算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

额按比例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该类基金份额相应固定管理费年费率计提。基金固定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按比例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3)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

(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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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在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

业绩报酬之前)高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且高于1.1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于A类基金份额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

绩报酬之前)与之前各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最高值及1.10元两者中高者的差额部分的20%。

②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用公式来表示,在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A类基金份额的单位业绩报酬为:

其中,n=1,2,…,28;

为第n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包括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中的最大值(若n=1,则=1)。

当>0时,提取业绩报酬,当≤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F×Max(,0),F为提取业绩报酬对应A类

基金份额。

上述A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A类基金份额

业绩报酬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①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Ⅰ)按每笔申购B类基金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

计提业绩报酬;

(Ⅱ)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若有)、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日和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确认日、B类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或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Ⅲ)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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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红资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份额

申购(申购B类份额/红利再投B类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确认赎回份额,计算、

提取赎回份额对应业绩报酬。

②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B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该笔B类基金份额未

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存续期申购的以申购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红利再投资申购的以分红除息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

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Ⅰ)期间年化收益率R计算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B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间隔天数;

(Ⅱ)基金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B类基金份额收益超过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B类基金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 计提比例 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H)计提方法

R≤6% 0 H=0

R>6% 20% H=(R-6%)×20%×C×F×D/365

其中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B类基金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H为该笔B类基金份额对应管理人计提的业绩报酬

(Ⅲ)基金管理人对于B类基金份额提取总的业绩报酬(∑H)为所有申购B

类基金份额笔数加总,即∑H=H1+H2+H3……+Hn

其中n为对应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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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

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本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免除销售费用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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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投资组合,力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

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8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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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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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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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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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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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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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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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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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

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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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8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20%-8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持有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直接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直接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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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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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5)、(16)、(20)、(21)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二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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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本

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

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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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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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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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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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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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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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T+1日内计算,

并由基金管理人通过规定网站在T+2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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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每个估值日(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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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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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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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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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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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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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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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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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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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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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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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

(www.stocke.com.cn)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5

2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9/15

3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8/30

4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0

5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16

6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9

7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4/21

8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3/30

9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2/28

1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2/14

11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20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2/31

1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2/14

14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6

15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2年定期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8

16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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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