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1-11 09:48:30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85号文注册,基金

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

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此

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

可为零,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随着目标日期2025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对股混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

产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

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投

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

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

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

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

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原股东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转让给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

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49%。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我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基金管理

人名称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名

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业绩............................................................................................70

十一、基金的财产........................................................................................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5

十七、侧袋机制............................................................................................92

十八、风险揭示............................................................................................95

十九、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6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4

二十五、备查文件......................................................................................165

一、绪言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

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

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宏利悠然养

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

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悠然养老目标

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2、被投资基金、子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基金指引》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上市基金: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基金

61、非上市基金: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仅

通过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临时报告列明的、及其不时更新的销售渠道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基金

6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

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4、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用、

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65、基金平台:指为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的,具有提供基金市场信

息,支持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功能,处理基金资金结算和分红收入归集,基

金确认信息传递,基金分析报表等功能的平台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目标日期:指2025年12月31日

68、最短持有期限: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每一笔的认购和申购,分别

计算“1年持有期限”,1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可提出赎回申请。

a.认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持有期限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b.申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1年持有期限到期

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

隔不足1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目标日

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且持有期限到期后无固定持有期

(2)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

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

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

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

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

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

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

表。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

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

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

(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

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

历任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

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

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

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

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

2004年,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

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

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

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

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

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

行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

顿)董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

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

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

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

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

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

年-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

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

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

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

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

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

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

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

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

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

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

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

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权

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

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

组交易员。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

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

至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

月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

2015年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

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晓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13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

工程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组合部研究员,现任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2017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0年3月2日至今担任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6月12日至今担任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宏利悠然养老

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日

至今担任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具备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10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汪兰英兼任投资总监

(权益)、总经理助理刘欣、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

经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基金经

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固收研究部总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汪兰英(主任委员)、宁霄、李宇璐、陈星屹、

高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表

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

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8人,高管人员拥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取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

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

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

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3年9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9330

只,证券投资基金153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33398.4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

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

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

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银行网址:www.cmbchina.com

(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银行网址:www.cib.com.cn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银行网址:www.nbcb.com.cn

(6)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银行网址:www.hxb.com.cn

(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洪晓琳

银行网址:www.drcbank.com

(8)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银行网址:www.cmbc.com.cn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16)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7)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1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qjzq.com.cn

(2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2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2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26)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0)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0)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4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8)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0)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51)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

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6)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7)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58)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5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0)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61)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6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63)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在运作期间,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85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目标日期之前的认购和申购,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每一笔的认购和申购,分别计算“1年持

有期限”。如“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持有期限

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

2、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且对

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9316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9,211,122.96元,折合基金份额

269,211,122.96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4,842.74元,折合24,842.74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

额为269,235,965.70份。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0月14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

10月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持

有期限到期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即: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且对

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

时间可能不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10月18日起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2

年10月18日。(即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21年10月19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基金份额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后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前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的赎回、转换转

出申请,为无效申请。投资人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

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登记机构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顺序赎回;

5、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到期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提

交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基金份额中有部分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要求,登记机构

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将确认定为无效;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

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

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

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50万元 0.06%

25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②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Y类基

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

资者多次申购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50万元0.60%

25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90天(含)-179天 0.50% 50%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各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各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500=8,626.6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可得到

8,626.63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8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700=10,700.00元

赎回费用=10,7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700.00-0=10,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38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7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完成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第8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

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

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1年10月19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有关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

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产

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

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阶段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1.6%-25.0%

2 2023/1/1至2023/12/31 11.1%-24.0%

3 2024/1/1至2024/12/31 10.5%-23.0%

4 2025/1/1至2025/12/31 10.0%-22.0%

5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0-20.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基金将根据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

逐步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下滑曲线(Glide Path)随着退休年龄接近,逐步降低投资风险,从投资者退

休后的所得替代效果出发,不仅针对预期平均回报分析,同时考虑退休时点累积终

值的概率分布,并且导入资产负债匹配的久期管理,结合国内投资者对养老规划回

报稳定的期望和年长者对资产保值的需求做了本土化改进。

基金经理将严格根据本基金目标日期的到期期限,遵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各类

资产各期的目标配置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

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图:本基金下滑曲线(Glide Path)

表:下滑曲线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以及权益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

序号阶段下限中枢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1 11.6%15.0%25.0%

2022/12/31

2 2023/1/1-2023/12/31 11.1%14.0%24.0%

3 2024/1/1-2024/12/31 10.5% 13.0% 23.0%

未来,若宏观经济、人口结构、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下滑曲线的发生调整,基

金管理人须将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下滑曲线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告。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基

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整体

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风险控

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b.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c.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d.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基金份额;

e.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各

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力进

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个基金

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基

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误

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额收

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基

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略

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主

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的申

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

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进行

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研究

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金。

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优质基

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股票买卖等投资。本基金对公司基本

面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多方面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化研

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能力、流动性、动量等

因素,采用数量化风险模型对组合进行优化,获取相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

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

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

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

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债券投资。在目标日期策略中,债券

将作为非权益类投资的一部分进行资产配置,将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债

券供求、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益率

和信用风险水平合理的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其定价受多种因

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6、风险管理策略

在长期资产配置中,严格根据本基金目标日期的到期期限,遵守基金合同中约

定的各类资产各期的目标配置比例,并且持续监测与养老投资相关的经济环境、居

民收入和预期寿命、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等重要变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长期管理投资风险。

其次,在投资框架内,建立3-5年期间的大类资产回报的风险与回报预期。通

过最适化流程、模拟测试、不同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回报匹配建立效率前沿。综合一

揽子的量化分析指标(如超额收益、跟踪误差、信息比率、最大回撤等),基于基

金实际表现,对各只基金的风格进行归类、分析及识别,以各基金较之对应风格指

数的跟踪误差、日均偏离等判断风格稳定性。对各基金较之对应风格的超额收益能

力进行评估,运用风险模型,观察剔除风格偏离后的超额收益。综合考虑各基金基

金管理人、规模、同类风格基金整体业绩表现等优选基金。对于重点基金进行电话

或实地调研,关注公司管理质量、人员、投资方法、组合构建、执行等五个关键要

素,对基金的风格、业绩等双重验证。在量化监控的基础上,持续性低于平均水平

将出现警示,可选基金出现一定警示讯号,将结合定性分析,确定是否剔除可选池。

最后,在独立的投资部门配备专职养老目标FOF基金经理,专门负责FOF投资

和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基金经理职业操守培训。在市场发生重

大变动情况下,或发现投资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隐患时,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紧急会议,在最大限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遵

循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商讨采取相应的变动或控制措施。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并应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8)

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

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根据本基金长期资产配置情况,选定沪深300指

数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

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降低,而非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

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A%+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B%。

序号阶段A B

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5 85

2 2023/1/1至2023/12/31 14 86

3 2024/1/1至2024/12/31 13 87

4 2025/1/1至2025/12/31 12 88

5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10 9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

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

照指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

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1月

8日前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资产支持证券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 其他资产 15,051.85 0.0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央行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数量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号(张)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65,000 6,589,457.81 7.41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886.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65.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051.8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2.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3767 宏利纯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2,500,734.29 13,134,521.52 14.78 是

2 000191 富国信用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5,389,769.20 6,702,178.00 7.54 否

3 006884 添富AAA级信用纯债A 契约型开放式 5,748,405.06 6,472,129.26 7.28 否

4 003793 宏利溢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5,557,124.59 6,155,071.20 6.93 是

5 006804 富国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4,388,167.13 5,049,463.92 5.68 否

6 001442 易方达瑞信混合E 契约型开放式 3,274,559.48 4,793,955.08 5.39 否

7 006663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4,288,587.27 4,357,633.53 4.90 否

8 005754 平安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3,507,427.75 4,135,608.06 4.65 否

9 015690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179,206.32 2,938,582.15 3.31 否

10 006662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2,770,301.35 2,819,335.68 3.17 否

12.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571.43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18,612.30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22,282.96 35,218.78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27,382.55 8,593.91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经手费(元) 156.71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

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该披露金额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

况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

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相关申购费、赎回费由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减免,相关销售服务

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

12.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A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18日,Y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

2023年3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23年

9月30日)

宏利养老目标2025一年持有混合(FOF)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0.18~2021.12.31 1.16% 0.06% 1.26% 0.12% -0.10% -0.06%

2022.1.1~2022.12.31 -2.30% 0.20% -0.62% 0.19% -1.68% 0.01%

2023.1.1~2023.9.30 1.29% 0.18% 2.35% 0.12% -1.06% 0.06%

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9.30 0.10% 0.18% 2.99% 0.16% -2.89% 0.02%

宏利养老目标2025一年持有混合(FOF)Y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9.30 0.22% 0.18% 1.05% 0.11% -0.83% 0.0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8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等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宏利养老目标2025一年持有混合(FOF)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A类份额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Y类份额成立于2023年3

月27日。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与人民

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

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

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包

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

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

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

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的费

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

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

管理费率为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

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

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

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

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被投资基金的选择

标准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相关情况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第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被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对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须将对被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予以披露。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资产配置比例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实际资产配置比例相对下滑曲

线中约定权益类资产占比间的偏离并说明偏离形成的原因。

(十六)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则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

的原因。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将被拒绝。

3、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

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

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

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除

外),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持有债券资产的其

他基金的价格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实现

资产的长期稳健的增值需求,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

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7、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

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也会择机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当股票、债券、衍生品、其他基金净值波动

时,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此外,其他基金的上市基金份额可能会因投资

者风险偏好变化、经济数据公告、交易机制设计等引起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

相比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形。

2、在投资策略方面:一是本基金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

资策略,以逐步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的投资策略可能使

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市场或其他基金。二是下滑曲线调整风险。当经济情况、

技术升级、人口结构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关的输入参数会发生改变,基金管

理人会根据以上影响因素的变化相应调整下滑曲线。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4、由于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投资基金的

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管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主要依

靠公开披露数据获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5、本基金在目标日期之前对每笔认购或申购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在每个持有期

限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在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因此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

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

或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

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7、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

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

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

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8、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

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

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份额的

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的

价格受利率波动而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

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提前偿付风险指若某

些资产支持证券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

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

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风险、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

如,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

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

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

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

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

场,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

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

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

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

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

例分配持有基数。

1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

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目标日期之前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为1年。

持有满1年或在目标日期到期后,投资者方可发起赎回,在此之前投资人将无法进

行赎回。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

当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

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

等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

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极端市

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

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

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

《流动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

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在极端的、特殊的情况

下,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

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

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因巨额

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3)暂停赎回;(4)摆动定价;(5)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巨额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1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

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

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在组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基金

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围不

变。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4、投资策略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在各

种类型的基金中进行优选。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配置策略为: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

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遵循严格的、纪律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在战略资

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最近3~5

年期间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的配置中枢。在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金融水平,对各类资产的短期风险水平进行估算,

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与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市场环境的变

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动态分配投资组合资产,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资产都

能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在宏观分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

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术资产分

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

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

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国

内债券资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香港

互认基金、QDII基金、港股通等方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参与商品

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优选策略为: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基

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整体

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风险控

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1亿元;

b.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基金份额;

c.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各

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力进

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个基金

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基

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误

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额收

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基

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略

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主

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的申

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

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进行

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研究

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金。

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优质基

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

其他投资策略与目标日期之前延续同样的标准和配置方法。

5、投资比例限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限制,上文第十二部分第四条的

“1、组合限制”中,除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

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6、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8、基金费用与税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

9、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与分配适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

10、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

(1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宏利悠

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

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执行的情形;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

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

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

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包

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

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2、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

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的费

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

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

管理费率为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

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

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

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

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通过借鉴海外成熟的目标日期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

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产

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

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 阶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1.6%-25.0%

2 2023/1/1至2023/12/31 11.1%-24.0%

3 2024/1/1至2024/12/31 10.5%-23.0%

4 2025/1/1至2025/12/31 10.0%-22.0%

5 目标日期(2025/12/31)以后 0-20.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并应

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8)

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

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第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1、基金的转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自变更为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在组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基金

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围不

变。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4)投资策略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在各

种类型的基金中进行优选。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配置策略为: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

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遵循严格的、纪律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在战略资

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最近3~5

年期间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的配置中枢。在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金融水平,对各类资产的短期风险水平进行估算,

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与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市场环境的变

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动态分配投资组合资产,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资产都

能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在宏观分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

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术资产分

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

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

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国

内债券资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香港

互认基金、QDII基金、港股通等方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参与商品

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优选策略为: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的基

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金的整体

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益、下行风险控

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1亿元;

b.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基金份额;

c.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各

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力进

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优选各个基金

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各基

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误

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额收

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基

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策略

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主

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的申

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

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进行

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研究

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金。

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优质基

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a.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b.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

其他投资策略与目标日期之前延续同样的标准和配置方法。

(5)投资比例限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限制,上文第十二部分第四条的

“1、组合限制”中,除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

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6)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约定。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8)基金费用与税收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适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

(9)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与分配适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

(10)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3、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

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其中权益类资产

为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

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包括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序号 阶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4 2025/1/1至2025/12/31 10.0%-22.0%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并应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

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目标日期之后(即2026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宏利悠然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除上述第(5)项变更为“(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8)

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

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

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

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

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存单交接可采用邮寄、存款行上门服务等方式,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

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

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专

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

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

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

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

的疑义进行解释。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理人负

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与人

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

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月度报表可通过电子对账方

式进行核对,可免除加盖印章的方式留档。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如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

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

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旗下基

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

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

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3、《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第6项除外)。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