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4号)

2023-11-22 10:20:05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自2019年2月13日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稳

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稳进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自

2019年2月13日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

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经理信息更新截至日为2023年11月17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4

七、基金的存续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投资组合报告44

十一、基金的业绩49

十二、基金的财产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八、风险揭示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稳进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稳进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

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

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

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温(HAN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

等职。

梁晓钟(LIANG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

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Taek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

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

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

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

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

和金融MBA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2017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

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

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

莱资本(Barclays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

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

和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

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

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

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

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

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

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

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

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

分行副行长。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

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

会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

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

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

信息官、信息资讯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

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

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郭昀松(GUOYunsong)先生,金融硕士。曾任上海通晟资产固定收益研究员、

兴业研究咨询宏观研究部分析员。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

投资顾问。2023年11月至今任中银稳进策略基金(原中银稳进保本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1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涂海强(TUHaiqiang)先生,2016年1月至2023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

(研究部总经理)、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金艳(风控中台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

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

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

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

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

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

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

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

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

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

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

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

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

(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

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

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

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

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

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本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责)。刘先生现同时担任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本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

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

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

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

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

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

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

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

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4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14.1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

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

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

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

公示/通知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9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6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月29日生效。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稳进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

自2019年2月13日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单笔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

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

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7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 Y<7天 1.5%

回费率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5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五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五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权益类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净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

策的分析和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结合对资金供求状况、股

票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情绪的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

分析比较,形成对不同类别资产表现的预测,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类别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

收益的相对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下行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回购策略、可转债策

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

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

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

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

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

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

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

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益。本

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并结合外部

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谨

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通过回购

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等,对回购放大的杠

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

标的两个角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

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将对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竞争优势、

财务质量及预测、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再融资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评分。为了提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

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

析。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基本面和较高成长

潜力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手段,对个股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挖掘。首先,本基金将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

财务和资产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其次,本基金将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

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

能力、商业模式、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

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

-长期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

较,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合考虑

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

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

期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

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

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

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

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

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

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

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

有很高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指数发布机构停止发布指数或者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选取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成分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进行投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2)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4)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11)、23)、27)、28)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8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853,815.80 29.85

其中:股票 17,853,815.80 29.85

2 固定收益投资 38,543,257.65 64.44

其中:债券 38,543,257.65 64.4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4,818.84 5.02

7 其他各项资产 409,054.59 0.68

8 合计 59,810,946.8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35,715.00 0.91

B 采矿业 259,956.00 0.44

C 制造业 16,799,144.80 28.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9,000.00 0.4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853,815.80 30.2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311 盟升电子 20,902 1,461,885.88 2.47

2 601615 明阳智能 70,200 1,184,976.00 2.01

3 300124 汇川技术 15,700 1,008,097.00 1.71

4 600150 中国船舶 25,300 832,623.00 1.41

5 300750 宁德时代 3,600 823,644.00 1.39

6 002531 天顺风能 53,900 820,897.00 1.39

7 600765 中航重机 28,600 758,186.00 1.28

8 300129 泰胜风能 78,300 750,897.00 1.27

9 600201 生物股份 78,800 749,388.00 1.27

10 002487 大金重工 24,000 740,160.00 1.2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038,061.59 30.5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71,024.59 17.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71,024.59 17.0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434,171.47 17.6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543,257.65 65.2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547 16国债19 110,000 11,546,226.85 19.54

2 220208 22国开08 100,000 10,071,024.59 17.04

3 110059 浦发转债 52,660 5,692,139.15 9.63

4 113042 上银转债 43,820 4,742,032.32 8.03

5 019638 20国债09 32,000 3,274,993.10 5.5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2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办理远期结汇业务等5项违法行为被罚款933万元人民

币,没收违法所得334.69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金融消

费权益保护相关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59万

元。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

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

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658.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5,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9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9,054.5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5,692,139.15 9.63

2 113042 上银转债 4,742,032.32 8.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2月13日,原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为

2016年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

中银稳进策略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 年2月13日(基金合同转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7.00% 0.45% 14.03% 0.75% 2.97% -0.3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9.26% 1.04% 16.22% 0.84% 13.04% 0.2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38% 1.06% -1.88% 0.70% 1.50% 0.3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75% 1.09% -13.11% 0.77% -8.64% 0.3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43% 0.31% 0.00% 0.50% 2.43%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20.76% 0.91% 12.98% 0.74% 7.78% 0.17%

中银稳进策略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8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99% 0.81% -3.31% 0.70% -1.68% 0.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23% 0.31% 0.00% 0.50% 2.23%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3.02% 0.58% -3.31% 0.59% 0.29%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部分、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

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为“中

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权证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权证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

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

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

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

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

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

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总

体而言,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

申赎的需要。截至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500家,流通市值逾50万亿元,

今年以来月均成交额逾9万亿元。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

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

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

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

约定。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

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

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

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

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

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

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

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

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

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

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

购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

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

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

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基差风险: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操作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

损失。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

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等。

5、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权益类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净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其中现金或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2)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4)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11)、23)、27)、28)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并不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

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

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

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

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7、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管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

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6.2.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

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

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

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

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

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